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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事实的证明 邹碧华

 昵称1288665 2015-03-23

    要件事实的证明主要解决四件事情:第一,认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必须要非常清楚,法官应该旗帜鲜明地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和律师也要清楚,哪些举证责任是自己的,哪些是对方的。第二,指导、固定证据。第三,证明充分性的判断。法庭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让事实能够得到充分展示,最大限度地让法庭认定事实,和客观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第四,心证结论公开。德国2000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有两个方面的修改,首先是法官的法律观点开释义务,其次是法官的心证结论公开义务,法官必须把自己的心证结论尽早地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有机会根据法官的心证结论补充证据,避免“出师未捷身先死”的情况。

    我们曾经有过一个案例,一审中原告以为自己有一张被告的承诺书证据已经足够了,其他证据没有拿出来。到了二审,法院推翻了承诺书,他再拿出其他证据,二审法官准备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采信。后来案子上审委会,我问:一审法官有没有把承诺书如果不成立的心证结论告诉给当事人?一审法官说没有告诉。我说,没有告诉的话,当事人以为自己的证据是充分的,所以他应该重新得到机会。在德国和日本,心证结论都是裁量性规范,法官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的话,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后来那个案件就发回重审了。

    这里再讲一下证明充分性的判断方法。它有两个层面:首先,判断要件的充分性,所有的要件是否都得到了证明。其次,单个方面的要件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比如证据资源是否用尽、证明方法是否用尽、证明要求是否达到、是否需要申请调查取证。现实中,大量的问题出现在证据资源没有用尽,证明方法没有用尽这两个地方。

    我们曾经有过一起案件,上海银行起诉北京的一家证券公司,要求返还1.3亿元欠款,是一个证券回购合同的纠纷。被告在法庭上就说了两句话:第一,钱我收到,我欠你的,我承认。第二,你超过诉讼时效了。银行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时效中断,拿了两套证据提交给法庭,证明自己先后分两次派人到北京追讨欠款,有飞机票、住宿发票为证。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有员工到过北京,无法证明他们是来催款的。银行没声音了。一审法院准备作出裁判驳回银行诉请。这起案件主要是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证券回购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诉讼时效起算应该怎么算。当时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视同有效起算,一种认为确认无效之后再起算新的请求权时效。我个人赞同后者是对的。我当时提了一个观点,这个案件的证明方法没有用尽,银行分两次派人催款,这些人可以传到法庭来作证,但原告没有想到这些。证人出庭以后,经过质证完全可以加强它的证明力。我曾经听过美国的一起案件。一名会计师的票据签名有问题,这名会计师自己无法说清签名到底是怎么回事,但他表示签名的这个时间点自己和妻子在佛罗里达度假,法庭就传唤妻子出庭作证。在美国,配偶之间作证有一个保密特权,配偶可以不出庭,但这个特权也是可以放弃的,配偶可以选择出庭。这个案件中,妻子最终选择出庭作证。于是,法庭采用隔离制,首先让妻子庭外等候,律师先盘问丈夫,问了很多细节内容。问完之后,法庭再让妻子进入,律师重新再问了一遍。通常情况下,在律师强大的盘问之下,很多细节很难作假,最后会计师在妻子的帮助之下胜诉了。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隔离制规则的案例。这个规则其实威力很大,我们要开动智慧,充分地去展示它。

    (选自邹碧华的讲座《裁判的理念和方法——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实践和思考》)

    本报记者  严剑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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