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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驾驭庭审的注意事项

 洗沙溪 2015-01-30

法官驾驭庭审的注意事项

2014-10-21 法官之家
    法官之家
  • 来源:新浪博客

  • 作者:巴红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强调加强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判决说理四种能力的今天,总结我们的驾驭庭审的经验很重要。说到驾驭庭审的能力问题,我觉得首先应该明确我们审判模式是什么?法官在庭上能做些什么?那些地方要发挥法官工作的主动性?那些地方要尽显司法的被动性。我国现行的刑诉法的规定依旧有别于英美和大陆法系各国。我在美国曾旁听一件墨西哥人贩卖毒品的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唇枪舌战,提问细致入微尽显个人魅力时,一名法官悠闲自在坐在大皮椅子上一会转来、一会转去,不知道干什么好。这就是典型的在英美法系各国所采用当事人主义。法官和陪审团居中听证仲裁,不积极审讯。大陆法系国家法庭审判实行职权主义,这一点我们很熟悉,类似于我们过去的审判方式,特别强化法官的审判职能。我国现行的刑诉法中的法庭审判,既未采用那种当事人主义,又未采用法官唱“独角戏”的职权主义,这种诉讼模式本身就告诉我们的庭审活动应该强调以法官为中心,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刑事审判的任务。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解释一下:


一、庭审的程序


庭审的程序问题,实际上是严格执行刑诉法的问题,既然法律已经对普通案件的审理、简化审、简易审案件、特殊主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况且我们在检查区院案件中,也的确发现我们已经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灵活地选择了各种庭审方式,程序本身我不作赘述。贯穿于整个程序中我觉得应该注意的地方。


1、我们的庭审程序应该繁简适宜、高效有序地进行。


比如说:核实当事人自然身份阶段,不是它不重要,但是完全可以简单进行,特殊身份、年龄公诉人肯定要予以提供证据,卷宗内还有被告人的户卡证明,这个阶段你怎么能用最简单奏效的方法你就什么做。这在多被告人及多名民事原告人的审理中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快速地过渡到法庭的事实调查阶段。而法庭的调查阶段、举证、认证阶段、辩论阶段是需要我们认真听、仔细看、认真审的阶段。


2、应该把司法为民思想贯穿于我们整个的庭审活动中


中西方的司法制度虽各具特色,但法律制度本身所反映的价值都在永恒地追求为民司法,只是各个制度不同,所表现的方式各异。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立法时还必须得统一,实际上从立法的层面上就无法具体考虑到特定人群的实际利益。从实践一年中我们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的案件数量极为有限,这说明我们的实体处理没有什么太大问题,这与老百姓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不成比例,很大程度上老百姓的实际状况与我们现代化的审判理念在脱节,我们的司法细节上再没有具体考虑到特定人群的利益,很容易引起百姓的误解,所以在我们的司法领域提出为民司法的号召,强调我们法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去解释法律,以弥补立法本身的不足。而我们法院名字都叫人民法院,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注定是我们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人民服务这是法院工作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我们的使命也是责无旁贷的事,在百姓的心中法律神秘,实际上我们法官的司法活动是揭开这一神秘面纱的人,我们司法活动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也决定着我们未来法律的发展方向。所以为民司法不应该是句口号,而是应具体落实在我们审判的每一个细节上。


一是庭审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受教育情况,主线清晰,准确告知当事人目前法庭在做些什么,当事人的注意力应该在那里,避免法庭大段地宣读庭审程序后被告人才反映过来法庭要干什么,不仅使得庭审节奏顺畅,更重要的是使得我们现代化的审判理念和审判时特定人群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


二是准确地让当事人知道每一个环节上如何保证其权利的实现。


我和大家一样审判时常面对的是处在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差、家境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人群,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妥善地保护人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庭程序上的设计。所以准确的语言让当事人明知在每一个阶段上他应该怎样行使他的权利。对于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就明确告诉他将就自己的行为及公诉机关提供法庭的不利其证据为自己辩护,在公诉人的答辩后他还将有再一次的答辩机会,要认真听;在法庭陈述阶段是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求刑权,如果证据确凿,应提醒被告人就自己的行为应该有个正确的认识,认罪悔罪,这样对于偶犯、初犯法庭将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般都应该予以从轻处罚。再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他们通常都是被害人最直接的亲属,也许50元的诉状对于他们来说都意谓着什么,正是基于对这些特定人群利益的考虑,我们庭制定了附带民事诉讼指南,他们只需按照固定的格式,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填写类似表格即可。在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这些原告人大多都是第一次面对法庭,加之亲人的被害时常使得他们庭审时情绪失控,该说的时候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请求,不该说的时候,他又忽视法庭秩序说起来没完,影响了我们的思维过程以及他们自己权利的实现。所以对于我们庭审程序中要求民事原告人发言的环节,我就用明确的言语询问。让当事人庭审一开始就了解庭审的程序,每一个环节上他都需要做些什么,让每一个人都体会到法律是老百姓利益服务的,没钱人的诉讼权利一样得以实现。消除偏见和误解,体现我们为民司法的理念。


三是庭审中应展示我们良好的法文化


每一次的公开庭审都诠释我们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有一句说的很好,法律需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法律的信仰首先应该是我们执法者本身的信仰开始的。法庭是规范的,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一定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沉稳冷静、心态平和,给人敬重和信任感。法官的话语不能随意表达自身的喜怒哀乐,而是应该体现一种法律精神。由于话语不当,导致当事人上诉的确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降低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所以法官应以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作为其基本的话语风格,法官语言应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尽量使用中性语言,但也要防止消极地对待语言表达,放弃对法律的积极阐释和对当事人的引导,语言质朴、简单,语调平直,这就是我们的最基本的职业意识,不可以随意过分,尤其那些苦、闹过分的当事人不能被激怒,怀着宽容的心态,多理解他们的难处。笨理去想,谁不愿意很有尊严地生活,受教育程度低、生活窘迫、遇事不能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这并不都是他们的错,相信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人们物质生活和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我们的法律将和着时代的节拍共同前进,这就是我个人理解的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与时俱进。


二、庭审所要解决的问题,我仅以普通案件的一审为例。


(一)庭审前


为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审前我们应做好准备工作。而且应复杂案件复杂准备,简单案件简单准备。案件经审查确属本院管辖、移送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做好以下准备性工作。


1、从被告人的供述,案件基本的实事和证据情况整理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庭审是重点予以查明,可以有的放矢。但应该避免先入为主。


2、了解案件涉及相关的知识点。有的时候他可能是一个很小技术术语、也可能是个技术参数,帮助你剥开层层现象,知道事物的本质就很关键。


3、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前指导工作。


这不仅是技术性的告知工作,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更重要的是让民事原告人有个思想上的准备,比如法庭上被告人会不顾忌案件的客观事实,说些不符合常识性的东西以及诋毁死亡的被害人等等,被害人家属常常就此认为法庭会相信被告人当庭供述而情绪失控,哭闹法庭,事先告知也让其与亲人讲明这个道理,可以避免法庭上意外情况的出现。


4、必要的证据庭审前交换,这不同于西方的证据开示原则,按照现行庭审模式的设计,控方仅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所有的问题均庭上查明,可能一个案件要开几次庭,复杂的要审几天,但我们大量的案件都须庭审,都需要公诉机关出庭,所以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没有办法作到这一点,实际执行起来已经走样了,公诉人把所有的证据提供法庭,我们已经把全部的控方证据均提供辩护人,辩方的证据不提供公诉人的话,对公诉人不公平,庭审质证也需等待,不利于我们提高庭审效率。


5、做好各项技术物质准备。庭审前做好准备,才能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如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同案被告人人数多且有串供可能的,有些涉黑的案件都在提票上,提示法警做好提押被告人警力准备。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这些都是细节上的事,但我们日常的工作离不开的。


(二)开庭审理阶段


当我们宣布开庭用语、交代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后,法庭便进入案件的实体性审理阶段,这也是最核心阶段。


1、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任务是要查清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情况。我们所应做到:认真倾听被告人的供述,听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交代自己及同案被告人各自的行为,不能笼统讲,区分各自的行为为量刑做准备;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想法,说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酌定考虑对被告人量刑;在案件事实部分还应该查清影响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等,与本案的案件事实相关的应写进认定的案件事实里,如自首、未遂等情节,不涉及本案的事实部分,不必写进案件事实中,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同时被告人供述犯罪时,法庭依然要发挥他的能动作用,根据各类犯罪的构成,引导被告人围绕犯罪构成供述。如时间、地点、手段等,盗窃犯罪说明赃物去向;杀人犯罪说明杀人原因等等。


在被告人在供述犯罪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


(1)应该重视此过程中的细节。法官也往往是依靠办案经验和社会常理,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细节进行分析,进而认定案件事实。注意观察被告人的语气、神态、表情、肢体语言。我们身边那些堪称办案高手的人肯定是善于抓住细节的人。同样在我们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同样注意,当事人的某一声叹息都可能是双方握手言和的契机,从细节入手,每一件案件都有它的特定原因调解的切入点都不一样,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这就是女性法官调节的结案率要高的原因,更多的是因为女性更敏感、更善于抓住细节。通过细节这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审理过程非常重要,因为很有细节问题公安卷中他认为不重要并没有记载,如果被告人不顾客观事实而翻供时,细节时常暴露出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应认真听被告人否认犯罪部分、供述矛盾的地方,为审判人员的补充性发问做好准备。


(2)法庭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供述方式旁听人员是否能听清楚,尤其是那些否认犯罪的被告人,旁听人员往往听得一塌胡涂,注意应按照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规律去掌握,同案被告人也应考虑到是否选供述清晰的先讲,这样给旁听人员一个清晰的过程,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接受我们的判决结果,更为重要的有助于我们民事部分的处理。只有公开的庭审被告人的家属才能面对面与被告人相见,家属弄不明白,这对于我们动员家属作民事赔偿就极其艰难。


2、平等地给予控辩双方询问机会,注意双方问话方式,及时纠正诱导性发问。审判人员的发问一定是补充性质的,既体现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同时也是对庭上控辩双方活动给予尊重。切忌审判人员不顾及被告人已经供述什么,控辩双方已经查清什么,按照自己的发问提问从头到尾询问一遍,这与我们实行的审判模式相悖,法官的过于主动发问,会使得法官容易介入某一个角色,或是公诉人、或是辩护人,影响中立地位。所以法官应就控辩双方问过后不清楚的地方尽量用中性的语气去问,而且不要问一些没有证据的部分,如果被告人否认,倒是不好收场。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以便使被告人做出清楚、明确的回答。


关于控辩双方就对方询问提出异议,反对对方的问话主张时,现在我们的庭审时常见到这种情况,法官应该就案件情况及当时的实际情况立即做出判断,支持还是反对抗议,需要作出决断,这是法官的权力,审判长可以跟两旁的审判员商量一下,一旦作出决定,必须执行,或者是被抗议一方换发问方式,或者是继续回答问题,法官决定确定后,不允许双方就此问题继续坚持。法官决定时可以讲明理由,也可以不讲,因为它不涉及实质问题,即使涉及实质问题控辩双方还有讲话机会。


3、正确主持双方举证、质证。第一控方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其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时还有无其他证据可提供;第二每一份质证的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与案件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证明的问题要明确,避免庭审流于形式。第三认真进行质证,书证、物证让被告人辨认、看清楚,同时加强安全保障,物证不得直接交给被告人,防止损毁及伤及他人。


关于质证的方式、方法问题,有选择采用一证一质、也有选择证据分组提供、分组质证的,也有选择按照争议事实分别举证、质证的。究竟哪一种更好,应根据各案情况,我认为如果事实简单,就一证一质就可以了。如果是内容较多的案件,以一组证据归类质证,这样可以节省很多质证时间。但是要注意这要考虑被告人的供认情况,如果被告人供认,那么质证上冲突不会太大,可以一组证据向法庭提供,没有必要一一质证,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有异议,这是辩方的权利,就应该一一向法庭举证,因为原则上还是要求一事一证一质。


还有就是对证据效力是否当庭认定的问题,应该说当庭认证要求法官要有相当高的水平、经验和知识才能作到,我们通常的做法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认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当庭一般不表态,这样做的好处是多个证据之间要有内在联系问题,有时不能孤立地认定一个证据是用还是不用,如果辩护人再提出相反的证据就没有办法了。况且审判长只是作为审判的组织者,在没有合议之前就表态不合适。鉴于上述理由我们都是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证。在宣读判决时法官就应该把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一一讲清楚,那个予以采信,那个不予以采信,理由是什么。如果是当庭宣判的案件当然就是当庭认证了。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掌握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没有向法庭提供,庭前可以要求法庭向公诉人调取,法庭调取后可以提供辩护人。同样刑法中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被告人举证: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巨额财产来路不明,这很简单。二是控方已经指控被告人有罪,事实情节相应证据很充分,足以认定的,被告人提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仅凭这一否认还不足以推翻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必须提供证据,若不举证,很难驳倒对方的证据。还有就是常见的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作为抗辩理由的,控告侦查活动违法的,被告人应向法庭举证。


4、在法庭辩论阶段,让控辩双方有话说在法庭上,有问题解决在法庭上。法庭辩论应紧紧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尤其应该认真倾听辩方的辩护观点。一个法庭辩论是不是进行的很成功,旁听群众听的很明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在庭审时的能动作用,对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做一简单概括,引导辩护人只需阐明辩护观点即可,无需论证,而对于那些定罪、量刑、证据、情节还有那些不清楚的,辩论没有涉及或者说的不充分的,法官应该引导,有针对性进行法庭辩论。这是法庭辩论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流于形式。当控辩双方中有离谱的发言时,要求讲明与本案什么关系,辩护的依据是什么,说不清的,及时予以制止,与本案无关的对对方人身的一种评价时,坚决予以制止。引导双方进行有针对性辩论时,注意法官身份,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不可以偏袒一方。制止时语气平和,说明制止的理由。法庭辩论几轮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没有固定定式。我们通常给予两轮。第一轮时让双方讲透,原则上不可以打扰。第二轮引导双方有针对性辩论,就第一轮提出的问题进行辩驳。没有新的观点时辩论结束。法庭应认真予以记录,在我们的审理报告及判决中应予以充分阐述。


5、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是让被告人就自己行为的认识,刑罚的轻重向法庭所做的陈述,不应该再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解,如果讲出新的事实,要恢复到法庭的调查阶段。


审判长交代庭审结束用语,庭审结束。


(三)庭审后的阶段,这是合议庭评议、制作裁判文书、处理善后工作,力争案了事了。


关于合议庭评议时对证据的采纳,裁判文书的制作,我们将有专人专题来论述。


三、庭审中意外情况的出现及处理的技巧


庭审是控、辩、审三方的一个互动过程,既然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其中肯定充满变数,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具有一定的处变不惊、以变应变的能力。这份能力的形成也不是先天的,它源于丰富的审判实践和长期的经验积累,认识不断丰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不断地总结、归纳,上升到对一类问题的规律性处理,这就是技巧性问题。


庭审中最常见的意外情况是被告人的翻供问题,对被告人的翻供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是什么。我们国家不存在沉默权的问题,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是其义务,只要被告人张口讲话,你就可以从其说话的内容、语气等等细节中分析被告人的心理,结合控辩双方证据情况,对来自被告人的变化不可以一概而论。


(1)以刑讯逼供为理由的翻供


刑讯逼供肯定有,也是被告人时常翻供的理由。因为庭审现场时常有大量的旁听群众,任由被告人渲染此类问题,尽管不排除有真实的成份,也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问题。所以法庭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告知被告人该问题法庭已经明了,只是本庭并不审理公安人员在侦查中违法的案件,可以建议检查机关去查处,被告人意在证明其有罪时的供述是公安机关非法所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事实上,即使有这份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份供述也没有意义,相反如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不用,法庭会认真核实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不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2)若被告人当庭提出新的事实,排除不了合理怀疑的,征得控方意见,可以休庭。若被告人当庭提出新的证据的,这种情况是时常发生,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卷宗内有大量证据,可以庭审后调查,若的确影响量刑的,重新开庭审理。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3)被告人始终做无罪辩护的,应让公诉人就被告人的辩解做出答辩,便于法庭综合评判。


针对被告人庭审翻供的案件,庭审时的法庭调查、讯问就一定要讲究策略,避免直接发问,否则不好收场。在其翻供中看看有没有矛盾的地方,看看那份供述更具有合理性。如果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编造事实的话,一定有矛盾的地方。抓住矛盾追问,让其自圆其说的,无法自圆其说的,在场人员也会听清楚。我们现在的庭审非理想情况下进行的,公诉人的审判经验、敬业精神都与庭审的效果有很大关系,我们的又公开审判、大量旁听群众的参与,如果听不懂再偏听偏信被告人,案件很难妥善解决。在此以一个案件为例谈谈庭审发问的技巧性问题。其实讯问技巧不胜枚举,针对不同的案情应运用不同的策略。同时我们也应热爱自己的职业,多阅读,多观摩,多思考,充实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做到知己知彼。


2、对于辩护人当庭与公诉人发生冲突,相互攻击时,法官可以及时就控辩双方的观点给予归纳总结,法庭的辩论不再继续。如果是被告人当庭与公诉人冲撞,要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就暂时休庭几分钟,冷却几分钟自然就会缓解。


对于要求新的证人出庭、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问明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鉴定结论在法庭期限内是否履行告知义务,鉴定人员是否有贪赃枉法的行为,如不存在上述情况,不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3、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发生变化的,要询问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除被告人的亲属外其他的证人基于不同原因,如果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暴露出来,如因为紧张不停扭动的身体、明显在背诵事先编造的措辞,讲述一些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等等,编造的东西时常暴露出逻辑上的矛盾性,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相反的话,可以休庭。


其它庭审的突发事件如被告人要求当庭拒绝辩护的或提出更换当事人的,提出回避申请的,法律都有详细规定,严格执行即可,再有就是当事人闹事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予以休庭。


以上是我个人及合议庭对一审案件庭审的一点体会。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学习,更让我感到总结并传承我们自己的审判经验的重要性。因为它让我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现实之间的鸿沟,使我不再盲目地崇拜和效仿西方,并开始本土化审判模式的积极努力和探索。


1、大力强调我们的规则意识,兼顾案件的社会评价


每一次的庭审法庭都尽量让被告人及其旁听人员明白,法庭最后的处理结果肯定要考虑到它的社会效果,法律调整的目的肯定是要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我们的判决要向社会树立一个什么样的榜样,确立和弘扬一个什么样的原则问题。这一定要与我们这个社会所提倡的原则相符合。


2、把心理分析的观点注入我们的庭审中,查找犯罪根源


这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是必须,庭审要求我们分析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原因以及他们自身为什么会选择社会的消极信息,帮助他们加以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找出改正的办法,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还有就是女性犯罪,通常绝望都是他们犯罪的根源,这往往都发生在家庭犯罪案件中。


陶娜杀子案件,身为老实农民的陶娜与丈夫结婚七年,儿子六岁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因为她觉得没有必要,全村的人都谁是谁的妻子,谁是谁的丈夫,有没有那一纸婚约又能怎么样。这样他们也相安无事地在一起生活了七年。丈夫的隐情打破这份平静,对情感的变化心理准备不足,当遭遇情感的突变时不能用理性的方法去面对,使得她对婚姻绝望,进而对生活绝望,加上性格偏执、报复心理强,处使她产生杀子后自杀的想法。当七岁的儿子死于其手下时,其自杀未遂,被他人发现后投案。庭审时陶娜只求一死,这类罪犯她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有值得人们同情的地方。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法庭都不单存以惩罚为主,而是尝试性用心理的矫正的方法打开她的心结,因为她们的未来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我现在都记得陶娜庭审时由最初的漠然、只求一死到后来法庭教育后的痛苦流涕。只是我不知道她是否真正懂得无辜孩子的死与其心理选择的消极性有关,以及在未来的生活中,她不再压抑这些消极的心理因素,而把它转化成为积极的力量。


3、大力弘扬我们传统的中华文化所倡导的人与人之间彼此宽容、相互理解,增加调解的手段和方式方法和手段。针对那些发生在邻里之间尤其是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更尤为有意义。因为大部分农民还要世世代代在那片土地上生存,法庭时常会告诫当事人,如果失去了乡亲们起码的理解和尊重,即使得到些眼前的小小利益又会怎样,实践证明我们多讲些道理,多做很多工作,调解的成功率还是有所很高。


4、以法庭为课堂,积极宣讲法律,以此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对于毒品犯罪、黄色网站以及由此引发的杀人、强奸等犯罪,它严重地腐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急一个民族的未来,对于此类犯罪,法庭时常找到一个契机,告诫所有旁听人员因为暴利驱使而继续以身试法的,法律都将严惩不怠。


审判的确是一门艺术,是经过长期的审判形成的审判阅历和素养,法律的生命也在于这份经验的不断总结。其实在座的各位本身在长期的实践中肯定积累了灼有见地的审判经验,而交流本身也是把我们每一个法官的心得体会提升为理性,通过交流、推广和实践验证,从而发挥审判经验的辐射力量,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进而反馈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规则,弥补规则与审判脱节的地方。这就是我理解的总结我们自己的审判经验并加以传承的意义所在。


(原标题:法官驾驭庭审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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