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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张汝印 2014-10-21

庭审发问技巧

作者:  时间:2009-07-02  浏览量 5525  评论 0   7  1
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次开口亮相,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开始。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

——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还要对被告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也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公诉人主要是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角度进行讯问,辩护律师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之后,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案件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还要进行发问。所以,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在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全面展示了其指控有罪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后,公诉人还要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发问。公诉人的发问肯定是从构成犯罪的角度出发的。这样,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经过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讯问被告人得到了全面的展示。虽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有一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程序,但一般情况下,该程序比较简单。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回答没有异议就行了;如果有异议,被告人只要简单指出对哪些事实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就可以了,审判人员一般不会让被告人展开表述自己认为的案件事实。即使审判人员让被告人充分表述,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指导,被告人很难思路清晰、系统、重点突出地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在律师发问前,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还没有充分地向法庭展示,需要通过律师对被告人系统、全面的发问,才能将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全面地展示给法庭,同时,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态度也同时展示给了法庭。

4、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有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功能。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据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哪些情节是对他有利的他自己最清楚;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既然他被起诉,他肯定也和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对哪些事实和情节能够证明自己无罪也最清楚,因此,对被告人的充分发问是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在开庭前,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的讯问中,也会多次供述和辩解,但这种供述和辩解毕竟是准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侦查、控诉人员单方面作出的,在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关措施的保障下,不能保障庭审前被告人的供述是完全真实的,更不能保障被告人有机会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所以,庭审过程中,在中立的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控辩对立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还是辩护律师的发问,都能够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真实地供述或辩解,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被告人在庭审前的辩解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对于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更有意义和价值。

律师作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专业人员,在庭审前通过阅卷基本掌握了案件的大部分事实和证据,又与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只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对发问有高度的重视,完全有能力通过发问将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全面、具体地展现在法庭上。

5、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有为律师示证、质证和辩护作铺垫和准备的功能。

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是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都离不开一定的事实和证据。需要通过律师质证和辩论去证明的内容肯定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需要通过律师质证和辩论去反驳的内容肯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而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自己应该最清楚。同时,案件的很多证据一般都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定的关系,要么相互能够印证,要么相互矛盾。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有效质证和辩论,必须建立在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律师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会经常提到哪些证据或某一份证据的哪些内容与被告人的某一辩解相互印证;也会提到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互矛盾,因此,这份证据是否真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核实。律师这样质证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解。而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根本离不开辩护律师有效的发问和引导。

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可能还要出示自己调查的证据。在没有发问被告人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对其有利的事实的情况下,律师出示证据往往显得有点突然。在律师发问和被告人进行了一定解释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能在律师出示证据前就开始猜测律师取到了什么证据?律师取到的证据是什么内容?能够证明什么问题?律师想要用这些证据证明什么问题?这些证据对定罪量刑能否起到决定性作用?被告人是否会因此判无罪?并期望律师尽快出示这些证据。这样,律师有效的发问对律师的示证就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律师在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诉人讯问中,可能会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没有将自己的理由充分表达的情况,这时,律师就要借助发问让被告人澄清这些问题。在庭审前,被告人一般都接受过侦查、审查起诉人员的多次讯问,作出过多次供述。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一旦与这些供述有矛盾,公诉人一般都要出示被告人的这些庭审前的供述笔录。与其让被告人被动地对庭审前自己的供述提出异议,不如律师在发问时主动让被告人对自己庭审前的供述进行解释并充分陈述理由。

在律师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引导下,加上庭审前与律师必要的沟通,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作出充分的辩解。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是律师在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

二、庭审中,律师怎样对被告人发问

——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巧

1、庭审前充分准备

(1)认真阅卷

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充分、有效的发问是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础上的。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这些证据也需要被告人的辩解相印证,律师才有可能作为需要提出的问题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同样,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辩解,并用这一辩解去质证与之有矛盾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与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证据,也有助于帮助被告人在庭审中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所以,认真的阅卷对律师确定“问什么?”是很有帮助的。

其次,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不是事实、是不是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是否与某些证据相矛盾,从而无法有效地与公诉人对抗和辩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比如审查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是否有被告人认为不真实的地方,如何才能证明和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被告人在庭审前是否提出了无罪的辩解或某一罪轻的辩解,如果没有提出,被告人为什么没有提出,如果提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对这些关键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有助于律师确定发问时应当提出的重点问题。

(2)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首先,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告诉被告人应当认真对待庭审、认真回答上述人员的提问,对自己不利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充分的反驳意见。

其次,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完全可以在会见时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律师还可以向被告人讲明庭审中会向他发问什么问题,律师想通过提出这一问题查清什么样的案件事实,让被告人考虑好并做充分的准备。在与被告人就具体的问题进行沟通时,律师不能将自己想得到的回答内容告诉被告人,这样无疑等于诱供。律师可以将自己想要查清哪一个事实讲给被告人,让被告人了解自己发问的真实意图即可,至于回答的内容,要由被告人自己回答。

在与被告人沟通时,律师还应当将自己发问的总体思路和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告诉被告人,让被告人自己有一个具体的、充分的准备。

律师还应当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是对整个犯罪事实都有异议,准备做无罪辩解,还是对犯罪事实的部分事实和情节有异议,准备做罪轻辩解。必要时,律师可以听取被告人准备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这样,有助于律师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提纲,也有助于律师在发问时避免与被告人已经提出的异议发生重复。

律师在庭审中向被告人发问,不是律师不知道相关的案件事实,也不是律师不知道被告人会怎么回答。律师只有知道了相关的事实和被告人会如何回答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向被告人发问。律师发问的主要目的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自我全面辩解的机会,让审判人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律师发问的目的和希望达到的效果也应当向被告人解释清楚。在律师和被告人目标明确、一致的情况下,在庭审的发问中更容易取得默契。

(3)拟定书面的发问提纲,并标明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情况

在认真阅卷和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之后,律师应当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书面提纲。在拟定提纲时,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是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二是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律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与依据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辩护重点相一致。

三是律师发问应当区分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对于无罪辩解,发问首先应当是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犯罪的证据和理由,其次应当是被告人不具备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没有犯罪动机、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没有犯罪的手段、没有犯罪的工具等。对于罪轻的辩解,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发问;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

四是律师发问应当考虑到公诉人可能讯问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内容,在尽量避免重复的情况下,尽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点突出的发问提纲。

五是应当注意避免诱导式讯问。发问时需要做铺垫的,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辩解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异议和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需要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辩解的,发问提纲上可以注明是哪一次笔录的辩解,或辩解笔录所在的卷宗和页码。

六是在发问提纲上标明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和有矛盾的证据的名称和所在卷宗的页码,以便于律师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2、采取与辩护律师职能相适应的方式和语气发问

在庭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一般都是声色俱厉,甚至不排除精神上施加压力。就是在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语气一般也是比较严厉的,审判人员往往也是这样。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绝对不能板起面孔,一脸严肃、语气严厉地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赖,应当通过发问将律师对其友善的态度和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感及时传递给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应当缓和,让被告人感觉他终于有机会充分阐述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终于有机会讲出自己罪轻、无罪的理由;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还应当亲切,让被告人感觉到还有人愿意、有人准备听取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理由。发问时,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师没有必要在称呼时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发问,在被告人感到备受压抑的法庭的紧张气氛中,为被告人争取自由表达、充分表达的机会。

3、针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采取让被告人理解的方式发问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因此,律师的发问要简洁,不能铺垫太多,否则可能会让被告人弄不清律师的目的和意图而不知所措,作出对被告人、对律师不利的回答。必要时,律师可以直接表明律师想要通过发问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4、紧紧围绕发问的目的进行发问

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进行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让被告人的辩解有完整、清晰的思路和重点、关键的问题得到充分的辩解。律师在庭审发问前已经多次与被告人沟通,已经知道被告人会怎么辩解,在庭审中,律师之所以还要发问,目的不是自己想要从被告人的回答中得到什么新的信息,而是让第一次接触被告人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辩解有全面、充分的深入认识,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立场有明确的认识,并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给予关注。所以,在庭审发问中,律师发问的对象虽然是被告人,但律师绝不能只管按照自己的发问思路一路问下去,不注意发问的效果,特别是不注意自己的发问是否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客观上说,如果审判人员根本没有注意到律师的发问,那么不论律师的发问思路多次清晰,被告人的回答多么符合律师的要求,发问的实际效果都不会很明显。律师的发问和借此表达出来的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应当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并在接下来的质证程序和辩论程序中继续给予关注。

因此,律师在发问时,应当把握住两点:一是律师发问的各个问题应当前后思路连贯,发问一组问题后,律师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应当让审判人员及时理解;二是发问的重点问题应当尽可能展开发问,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内容,对于一般问题,应当尽可能简洁,从而使哪个问题是重点问题,哪些问题是一般问题,及时被审判人员理解。

在发问过程中,律师通过精心设计问题、提出问题和让被告人充分回答问题是手段,让审判人员理解律师的思路和被告人的辩解才是真正的目的。

5、注意发问的方式,尽量避免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人员的制止

首先,不要用诱导的方式发问。诱导式发问,指律师在发问时,通过铺垫,将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在发问中直接表述出来的发问方式。这种发问方式,混淆了发问者和回答者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是任何调查事实程序明确禁止的。律师在发问时,应当避免用诱导式发问。律师一旦因诱导式发问被公诉人反对或被审判人员制止,本来可以通过正当方式发问获得的答案律师可能再没有机会发问,律师发问的系统思路和重点问题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其次,在发问时,要充分考虑到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如果律师在发问时一再重复,审判人员肯定会予以制止。律师在设计发问的问题时,更不能有重复。特别是对同一个重点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时更要注意问题的设计,要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的发问都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6、要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发问思路

对于无罪辩解的,被告人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异议程序中,在接受公诉人的讯问中,应该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无罪辩解。但这种无罪辩解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概括。被告人即使想展开,也往往因为没有清晰的思路而表达的不充分、不理想,或者在表达时被审判人员打断或制止。

被告人已经无罪辩解的,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就可以采取直接发问的方式,问被告人既然你否认实施了犯罪事实,你无罪的理由是什么,然后,就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等事实以及怎么证明这些事实、有哪些无罪证据进行系统的发问。

无罪辩解有多种方式,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可以做无罪辩解,缺乏某一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以做无罪辩解,承认事实但否认对事实定罪也可以做无罪辩解。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发问,应当思路系统、清晰,把没有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工具及没有犯罪动机、目的等无罪的各个方面的事实都问清楚。对缺乏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被告人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所缺乏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深入地进行剖析,要让审判人员注意到,如果公诉人无法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将无法对被告人定罪。对承认事实但否认定罪的被告人,应当从案件事实的正当性进行发问。

对于罪轻辩护的,发问的重点是被告人具有哪些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因此,律师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重大的情节和一般的情节,发问应当详略得当,该详的则详,该略的必须简短。对于重大的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除了应当证明该情况确实存在外,应当充分揭示出该情节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问清楚该情节确实存在即可。另外,对于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一项一项列举清楚,在详略得当的基础上不要有遗漏。

7、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的思路和重点

律师的发问是在公诉人的讯问之后,虽然在庭审前律师对公诉人的讯问可以进行预测和判断,但公诉人如何讯问毕竟到公诉人讯问后才能确定。而律师庭审前拟定的发问提纲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公诉人讯问后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思路的调整和重点问题的调整。律师的发问既不要和公诉人的讯问有重复,同时还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及时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问题。

8、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发问

首先,对于不能确定被告人如何回答的问题,不要进行发问,特别是不能以开放式问题的方式发问。开放式发问,一般指被告人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发问,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会如何回答,如果没有事先的沟通,律师无从判断和把握。比如,律师如果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时你在不在犯罪现场?”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只能回答“在犯罪现场”或“不在犯罪现场”;但如果律师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被告人的回答就可能多种多样,在律师与被告人没有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在律师不知道被告人如何回答的情况下,律师并不能把握被告人的回答是否会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如果被告人辩解说自己不在犯罪现场,在某一具体的地方,这时,可能某一个证人的证言恰好能够证明被告人当时不在这一具体的地方,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辩解就很难被审判人员采信。上述两种发问方式,后一种采用的就是开放式发问。

其次,对于需要一定的表达能力才能表达清楚的问题,律师可以逻辑清晰地表达出来,然后向被告人发问是或不是。比如,律师可以这样表述:“起诉书指控你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你辩解说你没有实施这一犯罪行为,我作为辩护律师,当时我不在现场,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应该也不在现场,但是你自己对你实施或是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最清楚,是不是?”被告人肯定回答说“是”;然后,辩护律师接着问:“既然如此,今天在法庭上,你实事求是地讲,你到底实施还是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肯定会回答“没有实施”。这样,被告人不容易表达的内容都借助律师表达清楚了,同时,律师的发问合情合理,公诉人没有机会反对,审判人员也没有理由制止。

9、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自己的具体情况

每个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条件可能都不相同。在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就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一个一个分解成具体的问题;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这样,对事实的证明可能更充分;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这样被告人对事实的叙述可能更生动。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中有效辩护的一个重要的程序,精彩的发问,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辩护的策略和综合辩论能力,能够把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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