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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当庭哭了,其中原因复杂

 anyyss 2018-01-27

                 

女律师VS公诉人①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贪污三起事实,用相同的方式套取金额百万……

女律师承认第一起犯罪事实,并且只承认其中小部分金额由其被告人非法占有,对其余金额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公诉人提出的,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定考虑。”


女律师辩护支出,被告人对用于单位开销部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个人花销部分有非法占有目的。



女律师VS公诉人②


女律师否认第二起、第三起指控的犯罪事实,指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为拨款资金与被告人任职期间存在出入,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质证阶段


被告人表示长时间的羁押让他对庭审期待已久,承认自己花销部分是犯罪行为,其余用于单位开销部分,不能认定犯罪金额。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当庭表述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出入,不能认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整个庭审当中,辩护人对被告人多有维护,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应当自行质证、发表观点,辩护人不能诱导或者代为发表观点!


被告人陈述阶段


审判长提示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无语一分钟……,审判长提示被告人就认罪与否,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量刑等方面做最后陈述,被告人无语一分钟……,在法庭内众多目光的期待之下,被告人终于一字一字的说出“我认罪,因为我很担心家里。”


女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在女律师辩护时,我隐约听到哭腔,但我又很快否定了,因为我不敢相信,那个女律师哭了!但庭审结束后大家都知道,那个女律师哭了!在量刑辩护中她略微调整了声音,变得自然了一些。


女律师哭了!我为什么会否定,因为对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太清楚了,基于委托合同,又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意愿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充分争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认为无罪,拒不认罪,而律师认为有罪,劝解其认罪,虽然律师基于专业判断已经认为有罪,但当事人会怀疑律师的立场,从而误解律师并解除委托合同的也遇见过。但当事人能够充分相信律师,任由其辩护,当事人辩解自己的,像本文中的女律师这样投入的也并不多见。多数律师是在辩护席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客观而冷静的辩护。



女律师为什么会哭,其原因诸多


女律师、被告人在质证阶段对证据表现出否认的时候居多,最后被告人在陈述阶段被告人迫于压力认罪了!压力来源很多,公诉人对如实供述的否认,长时间的羁押,在旁听席上孩子犯任何错误都能原谅的父母的等候,以及对自身犯罪事实的认识等等因素,这一切的顾虑足以压倒一个人的抗争。女律师和被告人在质证和辩论阶段有很多配合,以至于公诉人指出女律师不能代为质证,他们的配合有余表现出了女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但被告人出于种种理由最后妥协了,女律师的部分无罪辩护加罪轻辩护的庭审对抗,在被告人认罪的那一刻,联盟的抗争稀碎了!留下了女律师无奈的惋惜、为当事人付出的热忱和不愿让当事人低头的眼泪!


我曾看过一篇文章,文章的内容是一个大律师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大律师对自己信心满满,拒绝其他律师为其辩护,认为自己就可以,但开庭的时候大律师当场就哭了,庭审好像被中断,据说本次庭审直接导致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什么类型的指控,必须有辩护人。法庭的纪律,庭审的气氛,很容易在被告人心理形成压力和强制力。


庭审中的公诉意见“我接受××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律师展望刑庭的对抗、辩论模式要转化成民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模式,我认为这里有很多可取之处,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他已经失去了很多权利,庭审当中如果压制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在整个庭审当中的表现会不会违背本意,如此是否对庭审有益?公诉人的强势地位对举证、质证,辩论环节有没有影响?法官审理案件是否照顾到公诉人的强势地位,顾及其资历,只调整、打断辩护人的发言,还是要打平等主体之间证据的高度盖然性之战?


在本次庭审当中,我也见识了女律师多种战术的合一,《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我对此条文的理解是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可以并行。


最后,我很欣赏女律师对工作的投入和敬业精神……

 

相关法条: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意愿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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