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创情感道德哲学以怀疑主义为根源?这种哲学是什么?

 新用户61391524 2022-08-12 发布于广东

按照德和福分离的模式,近代经验主义应该是更接近于幸福主义的。幸福主义强调情感满足,而与此最切近的近代经验主义的道德学说应该是休谟的情感伦理学,人们也称其为情感道德学说。

休谟的伦理学继承的是情感伦理学一脉。他继承了沙夫兹伯里和哈奇森的情感伦理学学说,建立了自己的情感伦理学。可以说,康德的道德学说强调理性的实践性,强调义务、道德命令而反对爱好等等,都是直接针对休谟伦理学的情感决定论的。休谟的情感道德学说,主要针对的是理性主义的道德学说。前面说过,理性主义的道德学说源于苏格拉底,他针对着古希腊的快乐即是善的观点,提出要寻求善的共相的要求。因为在他看来,没有人有意作恶,作恶在于对善的无知,所以对美德的知识的把握就是相当重要的。这种主知论的立场曾受到亚里士多德的批评,在以后的理性主义道德学说的发展中尽管受到某种抑制,但是理性主义没有真正摆脱主知论的倾向。在理性主义看来,决定人们行为的或者是理性的原理,或者是由理性证明出来的某种超验的真理。比如带有理性主义色彩的神学道德观就试图通过将上帝(或至善)证明为最高真理,用它充当道德的根据。所以,按照理性主义这个思路,最高的真理也就是至善,是真善美的最高统一。

休谟不同意理性主义的看法,他把人们经验中的一个事实上升到了理论的高度,用以驳斥理性主义。在任何人的经验中,人们往往很清楚地知道某种真理,但我们却不情愿去做。这种普遍的经验事实被休谟上升到了论证的高度,用以批评理性主义的“主知论”倾向。他首先论证理性及所获知识不能充任道德的决定根据。按照当时的分法,知识分两种,一种是分析的知识,另一种就是事实的知识,这两种知识实际上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分析的”和“综合的”知识。分析的知识靠逻辑推论能保障其客观性,所以是必然的;但事实的知识却是要靠和对象符合,以及因果律。由于因果律不是客观的,休谟将其归结为习惯联想,所以事实的知识总有或然性。休谟就认为,这些所有的知识连同形成它们的理性活动,都具有静观的、被动的特点,但是意志活动却是主动的。理性主义者认为理性及知识决定意志,无非意味着被动的东西能够引起主动,这是无法理解的。所以,理性以及理性所形成的“原则”,不能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

与此相应,道德上的“善”和“恶”与知识中的各种关系(如因果关系)也不一样的,后者也不是前者的决定根据。比如,子女对父母的忘恩负义,从关系上说是父母生了子女,子女反过来危害父母,这在人来说是恶的;但同样的关系,如大树的种子长成了新的树,而新的树长大之后占了生存空间而把原来的树 毁灭了。从关系上看和人对父母的忘恩负义是一样的,但它却并不是恶的。同样的关系产生不同的结果,说明道德上的善恶并不是由知识中的关系所决定的。 道德不仅不属于理性所发现的任何观念或对象的关系,也不属于理性所发现的事实。比如,“就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为例。你可以在一切观点下考虑它,看看你能否发现出你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来。不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你如果只是继续考察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

经过这样的论述,当然的结论就是:道德既不是源于分析的知识,也不源于事实的知识,知识和道德不是一回事。所以休谟认为必须将真伪和善恶、合理性和道德性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是“是”与“不是”的知识问题,后者则是“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直接引起我们意志行为的是感情而不是理性或知识。他说:“对我们最为真实的、而又使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我们的快乐和不快的情绪;这些情绪如果是赞成德、而不赞成恶的,那么在指导我们的行为和行动方面来说,就不再需要其他条件了。”

那么理性对人的意志行为有没有间接影响呢?休谟承认有,但也是通过感情实现的。比如我们有了某种知识,确立了某种对象,它会激发出我们的某种感情,从而引出我们的行动。我们的行为直接原因是情感,知识仅仅起到了一种外在条件的辅助作用。

接着休谟按照感情的原则来解释“善”和“恶”。“一个行为、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的或恶劣的,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的理由,我们就充分地说明了恶与德。”由此看,休谟认为“善”和“恶”并不是由观念决定,而是由感觉决定,这感觉就是快乐和痛苦。“善”可以用快乐解释,“恶”可以用痛苦解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快乐和痛苦都具有道德价值,那么,什么样的感情是道德感呢?休谟讨论了两种:第一种是天然的情感,叫做同情。比如,看到别人得到快乐,尽管和自己无关,但我们也替他高兴;看到别人痛苦我们也会不舒服。这都会引起我们的苦乐之感。这样一种感情就是天然的辨别善恶的感情,属于“自然之德”;但另一种道德感不是天然的,而是经过教育、人的契约等人为因素而出现的,或者说是“人为的”。比如正义非正义,就是“人为的德”的主要表现。那么,这样的德性是如何来的?休谟认为,人为了更好地生存,必须结合成社会,这就需要订立协约(契约),而契约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共同利益。所以,正义非正义也是来源于感情的,它只不过是期待共同利益实现的一种快乐感情。符合共同利益的就是正义之感,相反就是非正义之感。

休谟从情感出发来解释道德,实际上所要解决的是经验论所面临的利己主义的问题。休谟强调人不仅是利己的和自爱的,同时也有利他的感情,这实质上是为以后的一切功利主义道德学说提供了合理性的论证。

如果谈到与康德的关系,休谟的情感伦理学学说,从根本上破除了传统理性主义主知论的道德学说的统治,他将知识与道德、“是”与“应该”区分开来的观点,直接被康德所接受。不仅如此,休谟不从某种外在的对象、实体出发,而是从人本身出发来解释道德上的善恶,这也是康德道德学说的出发点。但是,康德是将休谟归入幸福主义行列中的。康德不同意从人的苦乐之感出发,而是强调应该从理性出发来解释道德动机的形成。他认为,休谟从苦乐之感出发,无法形成普遍的道德法则,只有从人的内在理性出发,才可解释道德法则的成因。所以,在这一点上,康德与休谟的理论对立的。康德在其道德哲学的每一步,都包含着对休谟情感决定论的批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