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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邹海zbupxf0rvy 2022-08-13 发布于北京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海淀区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确保高质量完成2020年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积极完善区、街(镇)、居(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海淀区情及养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海淀区2020年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淀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日

海淀区2020年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

工作方案

  根据2020年市、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安排,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是今年我区重点工作,并纳入区政府督查督办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任务

  2020年我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应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在前三年(2017-2019年)建设的基础上,差缺补漏,重点完成现有驿站服务难以覆盖、老年人有实际需求区域的驿站选址建设,各街道(镇)参照《海淀区2020年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情况表》(附件1)完成辖区内驿站建设任务,且可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增加建设数量。

  二、工作程序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驿站建设工作程序安排如下:

  1.项目申请。由街道(镇)、社区(村)无偿提供设施新建驿站并确定运营单位的,由街道(镇)统一申报。中央和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单位及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利用自有或租用设施新建驿站的,可直接向区民政局申报,同时纳入属地街镇管理范畴。

  2.项目建设。向区民政局申报后,驿站建设单位要按照《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京民福发〔2016〕392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北京养老服务标识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241号)等文件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3.督导检查。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查看、专题研究、座谈交流、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大对驿站建设项目的督导检查力度,并对驿站补贴资金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促进各驿站建设顺利实施。

  4.协调指导。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与城乡规划没有矛盾的设施或属于整体建筑的部分设施等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区民政局协调区财政、规划、住建、消防、食药监、城管等部门召开“一事一议”协调会,由各项目单位汇报项目情况,各部门就行业相关要求对项目单位进行指导。

  5.备案管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满足运营条件后,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备案,填写相关备案材料,由区民政局出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及备案公示书,驿站取得证明材料后,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各街道(镇)属地管理。各街道(镇)应加强对包括存量驿站在内的管理,运营商在履行与政府相关约定、实现相应功能、提供专业服务前提下,获取政府资金补贴支持。

  6.提供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等服务,有服务能力的驿站可依据老年人需求跨街道开展服务,但应履行好驿站主体所在街道的工作要求和老年人需求。连锁经营的驿站可外设辐射点,设置辐射点不受区划限制(可跨街道),但应向主体驿站所在街道及辐射点所在街道“双报备”,辐射点管理纳入属地养老服务管理范畴。

  三、扶持政策及管理

  (一)扶持政策

  根据驿站建设项目的现有状态、设施来源、建设规模、服务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审,给予相应的补助扶持。扶持方向包括建设补贴、租金补贴、设备补贴、运营补贴四类:

  1.建设补贴。按照装修总投入的70%核定,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面积确认以房产证为准,对利用建筑物局部设施建设驿站的项目,建设方应提供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面积报告,根据测绘面积核定建设补贴;对于无房产证项目,按照“一事一议” 协调会核定的面积测算建设补贴。

  2.租金补贴。对于社会力量租用现有其他设施建设驿站的,按照地理位置给予租金补贴,按照五环外1元/平米/天、五环至四环之间2元/平米/天、四环以内3元/平米/天,若实际租赁费用低于或等于补贴标准,按实际费用的70%予以补贴。租金补贴可连续支持5年。

  3.设备补贴。根据驿站建设项目对必备设备购置费按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额度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规定配置设备补助中的大额设备按标准实行单项限额。

  驿站外设功能区的建设改造工程和配置设施设备,纳入补助范围,并与主体机构作为整体享受资助,不单独给予资助。建设补贴、设备补贴、租金补贴可同时享受,建设补贴和设备补贴合计不超过90万元。

  4. 运营补贴。根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福发〔2018〕18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资金拨付

  建设补贴和设备补贴于驿站建设完成并经区级备案、投入运营后一次性拨付。经街道申报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街镇,跨街道设置的辐射点补贴资金拨付至主驿站所在街道;中央和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单位及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利用自有或租用设施新建驿站、直接向区民政局申报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投资单位。租金补贴于驿站完成区级备案且运营半年后可以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半年拨付一次。

  (三)风险管理

  驿站运营方应与所在街道(镇)或中央、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单位等部门签订协议,并缴纳风险保障金,避免因运营不善对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风险保障金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该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1%。

  驿站运营方应投保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对服务场地、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等做出保障,降低运营风险。

  (四)退出机制

  各街道(镇)、中央和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单位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驿站运营的监管,建立政府、社会组织、老年人等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完善定期核查机制和退出机制。驿站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配置的驿站功能和用途的,由属地街道(镇)和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已完成民政部门备案的驿站,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撤销的,应提前向所在街道(镇)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妥善完成相应工作后方可撤销。

  四、具体要求

  1.规范自带设施项目管理。对自有或租赁设施而非由街镇提供房屋建设的驿站,按相关政策备案后统一纳入各街镇属地管理。各街道(镇)要加强对属地各类驿站的管理,按照驿站的备案承诺书内容,督导其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责令其依法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其持续健康运营发展。社会力量通过自有或租赁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受计划任务数限制,合规即备案,依申请经核准获得政府相应政策支持。

  2.梳理解决突出问题。各街道(镇)要认真清理2016年以来开工建设尚未运营的驿站建设项目,集中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正在建设的驿站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备案运营;对遇到长期难以解决问题的项目,可中止并取消项目,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对已运营又停业的,要认真整改,尽快重新开业。

  3.简化补贴发放手续。各街道(镇)要认真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19〕57号)的文件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第五条规定“如果企业收到政府补贴,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以银行单据入账”。各级政府给予养老服务单位的补贴资金,可由服务单位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政府部门应以银行单据入账。为加快支出进度。

  4.开展注册编码工作。各街道(镇)要引导驿站依据数字证书,及时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准确、全面、详细登记驿站基本信息,并及时维护更新驿站信息,主动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附件: 2020年度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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