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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判例:发包人拖延不验收,承包人该如何主张工程款?

 渐华 2022-08-13 发布于山东

案情简介:

1、2009年6月18日,金厦公司将其开发的“沃德嘉园”一期部分商住楼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山冉公司施工,合同价5575781.6元。关于竣工验收部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书,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010年3月6日,山冉公司与金厦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补充约定工程验收合格,28天内山冉公司向金厦公司递交竣工结算资料,金厦公司于收到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

2、合同签订后,山冉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案涉工程。2014年4月29日,山冉公司向金厦公司邮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2014年5月8日(落款日期2014年5月5日),金厦公司书面函告山冉公司:贵公司2014年4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收悉,请求贵公司确认案涉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等事宜。

4、2014年5月15日,山冉公司向金厦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申报最终造价为8713万元,金厦公司予以签收。

5、山冉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结算,金厦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江苏省高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经过验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结算。

6、2014年7月11日,金厦公司向山冉公司邮寄决算回复,称结算报告中部分项目不属于山冉公司完成、部分项目计算错误及重复计算、签证存在大量问题、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对决算文件不予认可。

本案问题启示:

本案中,案涉工程在发包人金厦公司未明示验收的情况下,是否已经完成验收?案涉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是否可以按照山冉公司的报审价确定?

江苏高院观点: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双方已经完成结算。

根据2010年3月6日协议书约定,金厦公司视为认可山冉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条件是:第一,工程验收合格;第二,金厦公司收到山冉公司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28天内审核完毕。

1、涉案工程应视为自2014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山冉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金厦公司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金厦公司收到后并未提出该报告不符合要求。

按金厦公司所述业主急需上房,如山冉公司施工部分有质量问题及存在未完工项目,金厦公司按理应催促山冉公司继续施工,但至山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无证据证明金厦公司在该期间就上述事项提出了异议。山冉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后,金厦公司才提交《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但此时已诉讼,且已超出金厦公司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提出异议的时间。

且根据2010年3月6日协议书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进行竣工结算,如山冉公司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及未完工项目导致验收不能进行,金厦公司可拒绝接收竣工结算文件,但金厦公司却未提任何异议即在竣工验收现场签收了竣工结算文件。

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金厦公司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自2014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并无不当,金厦公司关于涉案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能以山冉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金厦公司应视为认可山冉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金厦公司在2014年5月15日签收了山冉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直未提出异议,直至山冉公司起诉后的2014年7月11日才向山冉公司邮寄书面的决算回复,这已超出双方约定的28天的审核期限,根据2010年3月6日协议书约定,应视为金厦公司认可山冉公司竣工结算价。

律师总结:

目前,由于经济不景气,业主资金紧张,有部分发包人拖延验收,通过这种办法拖延支付工程款,当然也有一些业主故意通过这种手段不给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作为弱势一方如何处理,从而顺利拿到工程款?本案就是一个启示,它对几乎所有施工方有重要的借鉴。

1、合同中要约定验收默认条款,同时要严格执行提交验收手续的程序。

目前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版本是住建部发布的2013年的那个版本,虽然合同中有验收默认条款,但是,程序繁琐。个人建议,此类条款可以参考本案中原告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即“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书,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类似条款简洁明了,增加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只要发包人拖延验收,就可以按照条款规定,严格采取上述措施应对。

2、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应对拖延验收的措施一旦进行,下一步必然要进入默认结算条款的实行,这是连在一起的。

比如本案中双方约定条款“工程验收合格,28天内山冉公司向金厦公司递交竣工结算资料,金厦公司于收到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因此,要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一般发函,以发函日为提交资料日期,该日期将决定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

通过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上述条款以及在施工环节的严格执行,充分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后面的工程款追讨及谈判留下重要的筹码,同时在后面可能的工程款追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让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严格执行的证据,大胆作出支付工程款的判决。

本文来源:律师,孙诚君,江苏荣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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