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增值税系列】释义(一):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实体法和程序法

 爱问财税 2022-08-13 发布于山东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2013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12]92号)。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税务机关公文种类      

所谓的法律级次也叫法律的效力等级,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效力进行的等级划分。中国的法律分基本上可以分为七等: 

一、税务机关公文种类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一)命令(令)——税务部门规章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第十二条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三条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综上,以“总局令”这种形式的公文,应该属于税务部门规章。

【引申】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1.决定机关:第八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2.签署命令:第八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3.报纸刊载:第八十六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公告——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总局以“公告”形式的公文,应该属于规范性文件。

【引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规定,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通告——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综上,通告属于针对不特定人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点和公告相同,但适用范围较小。

【引申】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通告格式。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公告”、“通告”组成,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公告、通告号,公告、通告号按年编排顺序号:“××××年第×号”。公告、通告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正文之上无主送机关。公告、通告版记由分送,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组成。公告、通告对外公布时,可以无版记。公告、通告的其他格式与文件格式相同。 (四)国税函——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12]92号 )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国税发、国税函”名词等,将使用“税总发、税总函”等文件形式。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1.税总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2.税总办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等。 (五)国税发——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总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2.税总办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等。 ——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第十七条规定,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第十八条规定,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第十九条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第二十条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

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注意】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1.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2.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发”一般用作重要发文,“函”一般用于一般事务性发文。

二、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体系主要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税法分工来看,实体法规定了每一税种的具体征收制度和税制要素等内容,是税收制度与政策的主要载体,程序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一般性内容,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和税款征收的行政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税收法治的基础之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下,一般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各个单行的实施条例,作为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在税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于一部分税种制定行政法规,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目前,增值税制度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的。由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可能涵盖增值税制的方方面面,对所有具体情况都作出规定,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内容。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能够顺利实施,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细化。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内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精神,结合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条例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征收管理的要求,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遵从。

三、土增清算课程目录及视频课程

土增清算实务课程以下文所展示“PPT+视频”形式进行讲解,购买课程的小伙伴可以获得相关的课件及涉税政策文件包。有不清楚的问题小伙伴们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在【爱问财税】实务交流群进行讨论,小编会抽时间进行解答。

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运作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概述

(一)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运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土地获取】

2.【立项规划】

3.【用地审批】

4.【知识拓展】

(1)项目公司如何有效获得土地开发项目?

(2)取得开发项目的不同形式及税负分析

(3)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涉税问题

(二)建设施工阶段

1.建设施工阶段特点

2.建设施工阶段重要成果文件

(三)销售或自持阶段

1.销售阶段特点  

2.自持阶段特点

3.销售/自持阶段重要成果文件

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政策解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VS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2.有偿转让VS无偿转让

3.涉及权属转移VS不涉及权属转移

(二)图表总结

(三)政策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一)土地增值额

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2.扣除项目金额

(二)政策依据

三、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土地增值率和四级超率累计税率

(二)提醒注意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款预缴与清算

(一)按次申报VS定期申报

(二)预售备案VS核定定额

(三)税款预缴

1、预征依据

2、预征税率

3、预缴税款

引申解读:一般计税方式VS简易计税方式

【举例说明】土地增值税VS增值税税款预缴与申报

(四)土增清算

1、土增清算含义及流程

2、土增清算条件

3、清算后转让处理

4、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四、视频课程内容  

由于课件设计、编写、课程录制等花费小编不少时间与精力,本套课程将采取收费形式,每节课程收费标准不同,小伙伴们也可选择适合自己或不懂的部分课程进行购买。【全套视频课程+PPT课件+政策文件包+土增清算鉴证套表】目前定价:499元/套,通过百度网盘方式进行分享更新。小伙伴们可以加小编微信号:lw597893498,小编拉您进【爱问财税实务咨询群】。群里有很多优秀的小伙伴为您免费解答财税实务相关问题,感谢小伙伴们订阅支持!【视频课程付费后即可观看】   

土增清算实务课程将以“PPT+视频”形式进行讲解,购买课程的小伙伴可以获得相关的课件及涉税政策文件包。有不清楚的问题小伙伴们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在【爱问财税】实务交流群进行讨论,小编会抽时间进行解答。

END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