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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养老诈骗案件中,老板、高管如何辩护?

 九天御风002 2022-08-17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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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最近,国家严打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最高检也公布了6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这6起案例里,涉及到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中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重罪,也是涉保健品“诈骗”案、养老诈骗案老板、高管最常触犯的罪名。

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公正的前提在于准确适用法律。笔者作为专门办理此类案件的刑事律师,自然有必要谈谈此类案件的老板、高管如何去行使辩护权,由于专业的局限性,而这种辩护权往往是需要律师去帮助其实现的。

一、法定代表人如何辩护?

涉保健品“诈骗”案、养老诈骗案往往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的,而公司往往离不开法定代表人。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通常分两种,一种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注册成立时使用他的身份资料,公司的经营管理、利益分成等等都与他无关,他也不了解公司是如何运作的。这种情形下,在办案机关调查核实清楚之后,以无行为则无犯罪为由往往不再追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积极主动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让办案机关尽快确认这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为“无罪”做好准备工作。

另外一种情况则复杂得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实质股东。这就涉及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股东如何辩护的问题,后面将会详细分析。

还有一种情况与挂名法定代表人相似的情形是挂名股东。虽然名义上持有一定的股份,但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按名义上的股份去分享利益,对公司的运作情况不知情,这种挂名股东、挂名股份只是为了便利公司注册而用,面临的法律后果与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无本质区别。

二、公司老板、股东如何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老板、公司股东往往是保健品“诈骗”案、养老诈骗案作为主犯重点打击的对象,如果涉及的犯罪是诈骗罪,涉案金额50万以上,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下,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如涉案金额几千万以上,量刑往往是15年到无期,这是很残酷无情的事情。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老板、公司股东根据对公司决策、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不同又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只负责投资、不负责经营管理,有盈利则分享利益,无盈利则分担亏损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往往会被办案机关高度怀疑为遥控者,幕后操纵者,难脱安全。为此,这种情形的老板、公司股东应提供相应的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材料与线索供办案机关去查证、去核实。有些精明的老板,在公司成立之后就与公司总经理“约法三章”:只负责投资、不参与决策与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运作。

换言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并不必然与犯罪行为挂钩,还要考虑到投资者(老板或股东)的主观故意(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运作情况)与客观行为(客观上是否有操控、指示与管理行为等),只有根据全案证据材料,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才能确认是否为指控的犯罪,尤其是诈骗犯罪。

另外一种情形指的是公司的老板、股东是名副其实的实控人、管理者,既参与分享利益,又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司法实践中,大多是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要想将自己从主犯中脱离出来,往往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加深办案机关的反感。在这种情形下,案件的辩护重心集中在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关于案件罪名如何辩护,详见笔者其他文章),以及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当然,附带辩护的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利情节。

三、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管如何辩护?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管(非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运作状况往往是知情的。在公司的老板未归案之前,有些地方的判决是将其当作主犯去处理的。因此,作为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管,一方面要为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去辩护,另一方面还得论证自己虽参与经营管理,但实质上听命与人、获利甚少,是一种高级打工者的角色,去争取从犯的有利情节。因为从犯的量刑与主犯天差地别。当然,也不可忽视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有利情节。

无论是公司老板、股东也好,还是公司总经理、其他公司高管也好,除了案件定性(罪名)辩护、主从犯辩护、其他有利情节辩护外,也不可忽视涉案指控金额的辩护,在笔者办理的某保健品诈骗案中,指控金额为三千多万,最后法院的判决金额为600多万,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最后的量刑明显比原来指控的量刑建议要轻。

总而言之,刑事辩护是一门技术活,也是细节活,努力去争取,才可能有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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