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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采购?什么面料?山西一地教育局发文

 和善书屋 2022-08-17 发布于江苏

校服行业专业前沿的交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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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加大对校服服务中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校服品质优良、个体美观舒适,保障各学段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78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教基厅函〔2022〕1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重要载体,也是培养学生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的有益方式。提高校服品质,加强校服采购活动的流程管理和监督,不仅是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分内之事,更是一项关注的民生工程。

第二条  长治市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对全市学校学生校服管理的监督;负责对“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是校服管理的主体,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校服管理要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条   学校要成立以学生家长为主导、校方参与的校服管理委员会。校服管理委员会对本校学生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校服采购每三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校服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按照山西省教育学会学生服被装专业委员会要求,确定一家质量保障能力强、售后服务水平好、育部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商,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校服采购工作要全程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采购流程、校服质量标准、校服款式、采购种类、采购价格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参照山西省教育学会学生服被装专业委员会全省校服技术指标,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严禁不达标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服务。

第八条  学校、校服生产企业要统一使用“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学校要组织学生家长在“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注册,并按公示的校服采购信息进行线上选订、付款。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收款收费

第九条  校服进行交付时,学校要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条  校服生产企业要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要听取学生、家长、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我市中小学生校服品质和着装水平。

第十一条  校服生产企业要将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在供货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学生校服使用单位收到校服后要依据相关规定将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校服生产企业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要主动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由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购买,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任何有偿条件

第十三条 “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企业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校服互联网管理相关服务,不得干涉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平台服务人员不参与校服管理

第十四条 “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企业要确保畅通的校服互联网管理服务,保障数据准确、信息安全,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校服管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督促学校、校服生产企业共同做好校服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校服管理实行报备制度。学校要将校服管理工作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在校服选购前后均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县区学校要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并由各县区汇总后向市教育局报备;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备;校服生产企业进入“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要向市教育局报备。未按规定报备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汇总情况的同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服生产企业、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启动相关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畅通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群众可通过12345投诉热线和2058511教育投诉电话反映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凡涉及学生公寓用品征购的管理,可参照本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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