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大纲: 2、个人持有公司股权在转增资本时怎么交税? 下面我们以张老板的例子展开讲述: 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下公司分红和转增资本时张老板应如何纳税。 公司分红: 张老板持股51%,应分利润为:4000万*51%=204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040万*20%=408万 依据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转增资本: 对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转增资本时,张老板没有实际收到现金,为什么还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因为在实操层面虽然是一步,转增资本即可。但是在税务层面却是两步,即A公司先分红给张老板,张老板再增资公司。 因此张老板如果将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1000万*20%=200万。 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税台注释:该文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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