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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活拮据选择偷井盖换钱,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8-18 发布于上海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场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公共安全是公民正常生活的重要基础,所有人都应当避免作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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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夫妻,两人文化程度不高,又没有工作,日子过得比较拮据。某日,张三在社交媒体上看见有网友调侃要去偷窨井盖的言论,心生歹念,于是想要偷一些窨井盖换钱以改善生活,张三与李四商讨之后,决定一起去偷窨井盖换钱。

 于是二人准备了撬棍1根、铁锤1把,张三行动,李四望风,在国道南、北辅道、银行门口等地,采用撬棍、手搬等方式盗窃作案8起,窃得方形窨井盖26块、圆形窨井盖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6356元。

 不久,经人举报,张三与李四被公安人员抓捕。二人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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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李四辩称,自己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仅仅是帮忙望风,且是由于张三强迫自己帮忙望风,自己属于胁从犯,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经被告人李四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被告人张三供述、证人证言的印证,还有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李四是与张三商讨后一起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于胁从犯,故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李四二人,国道南、北辅道、银行门口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得非机动车道内正在使用的窨井盖8块。

 国道南、北辅道、银行门口等地均属人流量、车流量较大地区,盗窃窨井盖易造成行人跌落下水道、车辆发生倾覆与毁坏。二人明知其行为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仍继续实施,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也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接受刑事处罚。

 张三、李四二人实施盗窃行为8次,盗窃所得财产价值6000余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故,应当对二人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四系从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三、李四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张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李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撬棒一根、铁锤一个,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张三、李四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八百一十元。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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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普通盗窃行为本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仅以盗窃罪论处,但是盗窃窨井盖可能导致行人摔倒、车辆倾覆,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造成实害后果,只要是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以该罪论处。而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则可判处死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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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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