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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三)

 九天御风002 2022-08-18 发布于河北

目 录

1、袭警罪

2、绑架罪

3、妨害药品管理罪

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一)

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二)

01

袭警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方式是暴力。如果对警察以暴力相威胁,不成立袭警罪,而是成立妨害公务罪。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本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辅警在内。

犯本罪,如果致警察重伤或者死亡,属于想象竞合犯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过程看,这里是想象竞合。从结果看,这里是转化犯。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击、碾压、拖拽、剐蹭人民警察,如果车速极快,现场人员极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成立,要求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暴力袭击的是人民警察。否则将成立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02

绑架罪

本罪的成立,要求犯罪人必须真真正正地控制了人质。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先杀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但最终成立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即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根据此观点,绑架犯在以实力控制人质后即使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

绑架罪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系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并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换言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目的”并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需要现实化。

尽管绑架罪是行为犯,但绑架罪依然存在中止与未遂形态。例如,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绑架行为之前完全可能中止。再如,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之后,以实力支配被绑架人之前,也完全可能成立中止犯与未遂犯。

03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由于进口药不再被拟制为假药,所以,未取得证明文件卖进口药的行为,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成立独立的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入罪条件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犯本罪,如果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等),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的,将同时触犯本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此时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04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该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

该罪的主体仅限于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犯该罪,同时触犯强奸罪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成立强奸罪。

【例1】老蔡明知A是13周岁的女孩,仍然与A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成立强奸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例2】老蔡明知A是15周岁的女孩,仍然与A发生一夜情。本案中,老蔡不构成犯罪。

【例3】老蔡是初三班主任(老师),班里的女生A15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例4】老蔡是初三班主任(老师),班里的女生A15周岁。老蔡强行与A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既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也触犯强奸罪,是二者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成立强奸罪。

【例5】老蔡是高三班主任,班里的女生A17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无罪。

【例6】老蔡是大一班主任,班里的女生A19周岁。老蔡与A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老蔡无罪。

0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该罪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可能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境外”包含我国港澳台在内

商业秘密可能同时属于国家秘密。所以,犯该罪,如果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行为人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系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情报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作者:蔡雅奇老师 综合来源: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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