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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撤销,虽然诉求不同,但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都是全面审查,换个诉求起诉...

 山无语 2022-08-20 发布于山东
裁判要旨
    路友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服,已于2017年6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其于前诉审理之中,再次就《答复意见》提起本案确认无效之诉,两诉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虽存在不同之处,但无论撤销之诉还是请求确认无效之诉,均涉及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均有权对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实体上,后诉均会因前诉已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而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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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路友交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亮(系该公司职员),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冷雪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路友交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友公司)因诉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旅顺口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丁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友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不服旅顺口区政府作出《关于路友公司请求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系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路友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该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路友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服,已于2017年6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其于前诉审理之中,再次就《答复意见》提起本案确认无效之诉,两诉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虽存在不同之处,但无论撤销之诉还是请求确认无效之诉,均涉及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均有权对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实体上,后诉均会因前诉已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而构成重复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路友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路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大连路友交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任必恒
书记员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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