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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发分析丨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调整后的违约金既要能够弥补当事人实际损失,又要结合案件情况...

 吻你鸭先生 2022-08-20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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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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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发类型改判
【改发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不仅要能够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还要有限度地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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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甲公司以最高应价竞得案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1月27日,某县国土局(2019年2月机构改革整合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人与甲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甲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全额缴清了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但对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未予给付。某县自然资源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逾期违约金6939.9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构成违约,应当给付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1]的规定,违约金的认定并不以当事人的约定是否真实为前提,而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来考量。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但甲公司逾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给某县自然资源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违约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范围,就是逾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故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应当予以调减。同时,兼顾甲公司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并非其恶意,且在双方变更后的付款时间之前甲公司已全额缴清转让价款的履行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从逾期之日起至双方变更出让金的支付时间时止,以所逾期的出让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


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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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正确。本案中,虽甲公司没有明显恶意且事后亦在缓交期限到来前及时缴清出让金,但其违约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仅能够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明显不能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为督促守约、惩罚违约,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法院遂改判,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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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2]的规定进行约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系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进行规范,属于行政规章范畴,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作为民事平等主体,有权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包括财产责任性、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填补违约相对方损失的法律性质,在违约相对方的损失为财产损失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而实现,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补偿性原则体现在:一是因违约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无损失则无赔偿。二是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就意味着违约方的相对方不能因此获利。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是指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违约方过错责任的法律属性。这种法律属性可以通过高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来体现,也可以通过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强制实际履行同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体现。违约责任惩罚性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客观地存在于过错违约的场合。违约金的惩罚性,就表明了它与赔偿金的基本区别。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那么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等同于损害赔偿。从而抹煞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点,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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