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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资金运用,提高运用效率,给客户分红或让利

 渐渐见见 2022-08-22 发布于四川

前言

产品条款的设计创新应以便于消费者理解为目的,遵循简单化、规范化、标准化、合法化的原则,改变长期以来产品条款章节的排布习惯,把体现本产品特色或核心的条款内容,包括需要消费者特别关注的条款内容,单列靠前并以特异的方式加以标注,以引起消费者的足够重视;对于与其他产品条款相同的部分,以“共同条款”或者“通用条款”的形式放置在后面。要注重资金运用,提高运用效率,争取更大收益,给客户分红或让利。

(一)完善产品条款的管理,消除产品条款自身的缺陷

主要是清理完善产品条款。对保障功能较弱的产品,应回归本源,提升其保障功能;对责任设计完全相同或高度同质化的产品,应筛选整合、精简优化;对责任设计异化的产品,应删除与产品本义不符的责任款项;对表述不清、模棱两可、易产生歧义、易引起误解的条款,应予以修正或删除;对不符合常理、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不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应予以删除;对精算假设过于乐观、严重偏离市场预期、夸大或者固化投资收益的产品,应予以重新检视、测算和修正;对市场认可度低、保单件数少、保费规模小、没有产能的“僵尸”产品,应予以作废;对以“业务展期”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的产品和以“产品升级”名义进行产品转换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清理过程中,涉及报备事项的,应上报银保监会审核。

(二)多举措治理销售误导,约束和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首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一要强化聘用管理。保险从业人员的首要条件是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二要强化培训教育,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务必使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三要建立惩罚机制,将严重误导消费者的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涉嫌犯罪包括离职后暴露犯罪行为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扎紧风险防控制度的藩篱。一要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为纠正销售误导和解决销售纠纷提供依据。二要落实人身险新单业务在保单犹豫期内电子化回访制度,对回访内容有疑义或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或发现存在误导行为的,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三要落实个人保险实名制,合理合法采集和保管消费者实名信息,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均要实名查验。

(三)解决“理赔难”常见问题,增强消费者的保险获得感

在缩短理赔时效方面,一要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单证,做到快处快赔,提高小额案件结案时效;二要加大对“黄牛”的打击力度,理赔纠纷以调解为主,尽量避免诉讼,提高人伤案件结案时效;三要启动重大赔案预付机制,支持消费者恢复生产或正常生活,解决消费者燃眉之急;四要加大未决案件清理力度。在理赔金额和理赔责任争议方面,一要强化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理赔人员业务水平;二要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弥补业内人才的不足。在改善特殊状况下的理赔服务方面,注重改善无网点又“鞭长莫及”的异地赔案的理赔服务、互联网保险赔案的落地服务,等等。

(四)让保费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消费者经济压力

销售费用不合理,说明产品的保费厘定不合理,即保费中的附加保费占比不合理。从展业中看,要理性对待市场竞争、优化销售环节和流程,降低销售费用;从实质上看,要降低管理成本,注重业务质量,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效益,降低保费中的附加保费,使产品的保费回归到合理水平,尽量减轻消费者经济压力。

(五)扫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两害”,维护消费者利益

对赔案尤其是人伤案件的纠纷,应充分发挥会商调解机制,化干戈为玉帛,避免无谓的诉讼。对活跃于赔案尤其是人伤赔案中的“黄牛”,要及时介入,揭穿其面目,加强与医院、评残机构的沟通,不给“黄牛”可乘之机,把涉嫌犯罪的“黄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代理退保的“黑产”,锁定黑色产业链高发地区,建立从业人员业务品质数据库,通过市场监督、网络监督等部门联合打击“黑产”虚假广告,依托公检法加大对“黑产”犯罪打击力度,利用法院判例广泛宣传,形成打击合力,提升震慑力。

(六)给销售松捆绑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投保选择权

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消费者意愿,整治捆绑搭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投保自主选择权。在融资性的借贷关系中,消费者为了增信而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应是消费者向保险机构自愿投保的意思表示,不是贷款机构对保险机构的要求,更不是保险机构对消费者的要求。关于特殊领域垄断经营的问题,不应只由某一家保险机构或圈选几家保险机构来承保,也不应指定由某一家保险机构提供专属产品,而应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当地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等共同研发产品,由客户选择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投保。这样,才符合相关规定,更有利于当地消费者对保险机构的选择。

(七)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解决好各种电话扰民问题

在经营中,应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采集和使用。同时,要解决好电话扰民问题。首先,强化对电话坐席的业务培训,规范坐席的呼叫时间、销售话术和销售行为。其次,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将其电话号码纳入“禁呼名单”,在系统作屏蔽处理,禁止再次呼叫。最后,对强行推销、恶意催贷的电话号码,包括虚拟电话,消费者可提交工信部作屏蔽处置,或要求电信和公安等部门介入调查。

(八)规范自营网络的建设,信息披露充分

迹可回溯落实相关要求,规范自营网络平台建设,完善销售页面功能设计,充分披露信息,规范宣传行为,履行说明义务,对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优化投保及承保流程,实施个人实名制和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确保消费者在销售页面能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记录和保存其操作轨迹以备查验。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惩治恶意投诉

以净化风气按照要求,完善消费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畅通消费者维护权利投诉通道,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丰富消费者纠纷处理手段,引入公估、评残等第三方合作机构,邀请司法界、消委会等人士介入,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升纠纷调解公信力,增强时效性和准确性。对恶意投诉,一要主动出击,及时调查了解事实,掌握抗辩证据;二要以调解为主,在不违反原则的条件下,可作适当的妥协,保持一定灵活性;三要注意舆论,积极与媒体沟通,避免负面报道造成声誉风险;四要依法打击,对涉嫌违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意投诉,联合公检法予以严惩;五要依法维护权利,对侵害保险机构权益或声誉的恶意投诉,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强化消费者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应增强保险机构的主动性,使其积极承担起宣传保险知识的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自媒体,广泛宣传保险知识。抓住3·15”和“7·8”特殊时点,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题和热点,线上线下一起发力,展示好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同时,发挥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聚行业资源,举行业力量,借媒体优势,共同推进保险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任重道远。

结语

保险业应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履行社会责任,落实整治举措,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获得感,创建保险业安定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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