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35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兰州中院在执行交行甘肃分行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对该院在该案查封的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所有的甘肃省××××新区“瑞岭翠苑”(以下简称案涉小区)105套住宅用房进行拍卖。 建行西固支行向兰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对其中的25套房产优先于交行甘肃分行受偿;2.裁定交行甘肃分行对25套房产未登记的查封行为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查封行为;3.该25套房产的拍卖款停止执行。 建行西固支行申诉请求纠正甘肃高院裁定的错误。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2018年6月21日,甘肃高院依据申诉人的申请,向兰州新区不动产中心发出(2018)甘执保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二十一冶集团公司152套房产(有房号),其中显示首封97套、轮候查封55套。交行甘肃分行案中,兰州中院则是向兰州新区房地产公司发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6月1日),而且,该通知书没有具体房号。 二、甘肃高院的认定违反查扣冻规定的明确规定,因为案涉小区房产虽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是有明确的权属登记、初始登记,在2018年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通过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查封了案涉小区55套房产。 三、兰州中院并未公告,甘肃高院所称的张贴的公告是交行甘肃分行自行制作、张贴的告示。 四、本案查封时,甘肃高院已经向申诉人出具了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明确记载首封97套、轮候查封55套,现在又否定首封的效力,存在明显矛盾。 04 裁判理由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保全部”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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