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保险金受益人的李师傅的家属认为: 李师傅的身亡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李师傅的中暑应属于“疾病”,根据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涉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李师傅中暑身故系因其自身疾病和高温工作环境共同导致,故可以认定李师傅中暑完全系由高温等外部因素引起,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也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所期待的保险利益相一致,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的射幸范围。 二、对保险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并未对“疾病”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约定,在当事人对该保险条款内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当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及其涉及的概念,作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和定义,以免在出现争议的情形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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