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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赳赳老秦”死于非命的五种方式,总有一款适合他们|文史宴

 cpu001 2022-08-23 发布于广东

文/鲁西奇

秦人把自然老死的善终称为“终”,而称为“死”的则往往不是善终而是死于非命,具体来说又有五种“死法”,从这些死法及其相关竹简中,可以深刻地展示出秦国的残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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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说苑》里说平民百姓有五种“死”,一是饥渴死,二是冻寒死,三是罹五兵死,四是寿命死,五是痈疽死。

所谓“寿命死”,即“岁数终也”,相当于上文所讨论的“终”。痈疽死,即疾病死,盖以“痈疽”总括疾病。刘向说“圣人”可以免除三种“死”,即饥渴死、冻寒死与罹五兵死,是相对于太平盛世而言的。若生当乱世,即便是“圣人”,也不能免于这三种死,虽然概率可能要小一些。

刘向所说的五种“死”,是从致死的原因上而言的。沿着刘向的分法,根据所见秦简及秦西汉间其他文献的有关记载,我们可以主要依据致死的原因,将战国至秦汉间的死亡,区分为“贼死”、“战死”与“兵死”、“病死”(或“疾死”)、“罪死”及“自死”(“自杀”)等五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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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做掉: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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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死”是“贼死”,即被强盗、贼寇或其他人杀死,或称为“盗杀”“贼杀”。

在“贼死”爰书中,一个男子被杀死在某亭辖区范围内的一户人家附近,尸体仰身向上。

他的头上左额角有刃伤一处,背部有刃伤两处,都是纵向的,长各四寸(约9厘米),宽各一寸(约2.3厘米)。伤口布满血渍,陷得很深,像是斧头砍的。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面都有大量的血流出,浸染了头部、背部和地面。上身穿的短衣(“襦”)的背部也被砍破了两处,衣服都被污血浸渍。他的鞋子一只掉在离尸体六步的地方,另一只在十步开外。

这个男子正当壮年,身高七尺一寸(约1.64米),头发长二尺。腹部有两处伤疤,应当以前受过伤。

爰书说,未能在现场找到杀人者(“贼”)的足迹;讯问案件发生所在亭的居民,以及发现尸体处最近的一户人家丙,是否知道这个男子死于何时、有没有听到喊叫打斗的声音,也没有获得什么有价值的信息。

在这个案子里,盗贼在距离亭不远的地方、一户人家的屋外,可能用斧头砍死了这个男子。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的“譊、妘刑杀人案”(可能发生在秦始皇二十八年)中,士伍譊大概在市场上与人发生争执,譊很生气,拿起刀,把对方杀死了。之后,他丢下刀,就逃跑了。

他似乎去找同宗妘商量,所以把妘扯进了本案。在这个案子里,譊并非故意杀人,而是在争执中挺刀将人杀死,大概不能称为“贼死”,故简文称为“刑杀”,强调是用刀杀死了对方。

“刑杀”跟“贼死”还不一样

在“同、显盗杀人案”中,大女子婴等人发现并报告说:“弃妇”毋忧被人捆着,死在田间的小屋子里,只穿着短上衣(“弃妇毋忧缚死其田舍,衣襦亡”)。

调查审理的结果,“毋忧”应当是被同、显二人所杀。同的身份是隶臣,给某一个吏做仆,暗地里又受人雇用,以获取一点雇工费。显的身份大致相同。

简文残缺较甚,二人谋杀毋忧的动因、过程皆不能详,似乎是为了谋取毋忧的财产[简文中提到“臧(赃)直(值)”]。同、显二人都被判处磔刑。

“盗杀安、宜等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十年十一月。士伍安与两个女子(一个名宜,是安的妾;另一个女子,不知名,曾有人见到她与安等一起劳作)被人发现,死在一个卧室(“内”)里,头与颈部都有刀斩的伤口(“头颈有伐刑痏”)。

现场留下了一件“赤帬”(红色的裙子)和一件“襦”,像是城旦的服装。宜和安身上穿的布衣、裙和襦,以及裤子和鞋(“绔、履”),都被剥走了,不见踪影。

经过多方调查追捕,抓到了杀人的(即“魏”,是他的自称)。他原是魏国熊城人,入秦后降为隶臣,被送到“寺”中劳作,找到一个机会,从那里逃跑了(“故熊城人,降为隶臣,输寺。从,去亡”)。

他被捕时,穿着常人穿的袍子(不是隶臣穿的赤衣),佩着新的有鞘的长刀[“佩新大(鞞)刀”],相貌狠恶,非同常人(“其瞻视不壹,如有恶状”)。

据他自己供认:他在十多天之前,用二钱买到不知在什么机构里劳作的城旦的旧裙、襦,装在行囊里[“以二钱买不智(知)可(何)官城旦敝赤帬(裙)襦,以㬺盛”]。

他先到处闲逛,在高门宅第附近伺察,寻找可以偷盗的人家[“佗(施)行出高门,视可盗者”]。

那天傍晚时分,吃晚饭的时候,他设法进入安等人的家,藏在卧室里[“莫(暮)食时到安等舍,□寄□其内中”]。过了一些时,安等都睡了,他走出来,用刀杀死了安等人,把赤衣丢在尸体旁边,拿走了衣服、器物。他在行道人聚集的地方(“行道者所”)卖掉了偷来的衣物、器具,用所得的钱买了布,补好了袍子。

他的母亲、妻子、儿女都还在魏国。所以,他又买了一把长刀,试图再去杀人,盗取钱财,以作为逃回魏国途中的花费[“即买大刀,欲复以盗杀人,得钱材(财)以为用,亡之(魏)”]。

在这个案子里,(魏)很可能是在战场上被俘或投降的魏国士兵,入秦后被当作隶臣,从事劳役。他设法逃亡,杀人以取钱财,准备逃回魏国。

“盗杀安、宜等案”应当发生在栎阳(在今陕西西安东北),是秦国的腹心地带。这样的凶杀案件当然非常严重,所以,案发后,栎阳及周围各县均“日夜谦(廉)求”。

判决书指出:(魏)一个人杀死三个人,十分凶悍;又买了长刀,图谋再次作案,以逃回魏国,“民大害殹(也)”。故处以“磔”刑。

当时,像(魏)这样的盗、贼可能并不少。“贼死”爰书中的杀人者也可能是这样的盗、贼。负责治安的亭吏称为“求盗”,正说明“盗”所在多有。

上引惊、黑夫在信中告诫兄长中,说“新平定的地区到处有盗贼,希望兄长中尽可能不要到新占领的地区来”。

在秦征服六国的过程中,此种“新平定的地区”一时之间不能建立起稳定的统治秩序,盗贼杀人事件一定频繁发生。为盗贼所杀的诸色人等、为官府所杀的盗贼,必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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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耗材: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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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死”是“兵死”,罹五兵而死,即为兵器所杀死,既包括在战场上阵亡或因伤而死的士卒军吏,也包括在战争中从事后勤运输而死亡的平民。

喜墓所出《日书》乙种《死》说“冬三月,甲乙死者,必兵死,其南之”;其《失火》目下,则说“庚失火,君子兵死”。说明“兵死”在当时乃一种常见的“死”。这里的“兵死”,乃指为兵器所杀死,范围较为广泛,但“君子兵死”,当主要指战死。

《释名》卷八《释丧制》说“战死曰兵,言死为兵所伤也”,则“战死”为兵死之一种。

喜墓所出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一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战死”或者被俘后不屈而死,可以将他因功可授的爵位授予他的后人;如果后来发现他并没有死,要剥夺其后人所得的爵位,免为伍人;未死的人如果回来,要黜为隶臣。

所以,“战死”实际上包括了在战场上阵亡和受伤而死以及战败被俘后被杀而死。

残酷的战争,使士兵军吏“战死”者甚众。

以秦赵战争为例。秦昭王二十七年(赵惠文王十九年),秦军攻赵,杀二万人;长平之战(秦昭王四十七年),赵括军败,赵军“数十万之众遂降秦,秦悉坑之。赵前后所亡凡四十五万”。秦王政十三年,攻赵平阳,斩首十万。

秦赵之间恶战多年,仅此三次有详细记载的战事,赵国即损失丁壮近六十万,估计赵国前后为秦军所杀的士卒或不下百万。

魏、韩二国前后损失的士卒,当不下此数。《史记·白起列传》记白起为秦大将,秦昭王十四年,攻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秦昭王三十四年,白起攻魏,斩首十三万;与赵将贾偃战,沉其卒二万于河中(据《史记·魏世家》所记,在此前一年,秦拔213魏四城,斩首四万);四十三年攻韩,斩首五万。三十年间,白起一人所率秦军,斩杀魏、韩士卒即达四十二万,这还只是见于记载的几宗战事。

《史记》录苏代之言,总结龙贾之战(魏襄王五年)、岸门之战(韩宣惠王十九年)、封陵之战(魏襄王十六年)、高商之战、赵庄之战(赵肃侯二十二年),“秦之所杀三晋之民数百万,今其生者皆死秦之孤也”。

虽有所夸大,然迄于始皇帝灭亡三国,近百年间,秦杀魏、韩、赵三晋士卒数百万,当非虚言。

秦军斩杀六国军吏士卒固然为数甚多,其自身的损折也不少。长平之战,秦征发十五岁以上的丁男全部奔赴前线,盖倾全国之力,以与赵战。按照白起的说法,“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

邯郸之围,魏楚联军数十万攻秦军,“秦军多失亡”。李信、蒙恬率二十万大军攻楚,为楚人所破,“杀七都尉,秦军走”,所失或不下十万。楚军已是强弩之末,仍能给秦军以重创。

自昭王以至始皇帝灭亡六国,秦军将士“战死”者,合计亦或不下百万。

要之,战国后期,自秦昭王走上大规模扩张之路,到秦始皇灭亡六国,约一百年间(前325年—前221年),估计秦、魏、赵、楚四国,每国死于战阵者或不下百万;韩、齐、燕三国或略少,然每国也可能都超过五十万。

那么,在此百年间,七国合计,死于战阵者,或不下于六百万。这应当还是保守的估计。换言之,平均每年就会有五六万甲士死在各地战场上。

杀人(包括杀自己人和敌人)

是大秦帝国的看家本领

灭亡六国后,大规模的战争并未完全停止。在北方,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匈奴(“胡”),略取河南地(今河套和鄂尔多斯地区);在南方,使尉屠雎发卒五十万,经略岭南。

南征之军在“越人”袭扰攻击下,损失甚众,屠雎战死,“伏尸流血数十万”,回到中原的,大概非常少。蒙恬经营北河(今河套、鄂尔多斯地区)的军队,按照汉武帝时主父偃的说法,“暴兵露师十又余年,死者不可胜数”,想来也不完全是夸大之辞。

总之,在始皇帝统一六国之后的拓边战争中,又有数十万人“战死”。

为了建立并维护对于新占领的六国故地的控制,秦的地方军队在各地开展了全面的“治安战”,以剿灭各种各样的盗、贼。在这一过程中,也颇有秦军官兵“战死”。

里耶简9-2287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酉阳与迁陵二县关于一个士伍它的公文来往。根据酉阳县齮向迁陵县主的报告:它的身份是士伍,居住在被秦占领不久的新武陵軴上(乡)。它受命参加当地的地方军队,隶属于邦候显。

上一年八月,它所属的部队奉命调往迁陵县剿除反叛的寇贼(“击反寇”),在与“反寇”作战时,这支部队的副手(候丞,不知其名)战死了。大概是在战斗中作战不力,它被逮捕,并被迁陵县判处“耐”刑,派到军队中,充任“候”。

它所在的部队显然是一支地方军队,其指挥官的副手(“丞”)在打击反寇的过程中阵亡,说明在“治安战”中,秦军吏卒的“战死”率也并不低。

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绾等畏耎还走案”也发生在这一年。包括得、文、刍、庆、绾等人在内大约有三十多人的一支部队,受命去剿除以耎为首的一支盗贼(“反寇”)。

绾等人也没有排成战斗队形(“不伍束符”),就与“反寇”发生了战斗。在战斗中,忌被射死,卒、喜等人被“反寇”用短兵器杀死。绾等人畏惧耎,立即向后逃跑,得等人跑回来四十六步,㺒等人跑回来十二步,幸好“反寇”并没有穷追猛打,他们才撤回有一丈高的土垣掩护的阵地。

在这场战斗中,这支大约三十人的秦军小队,至少有三人被杀死。

在战斗中被杀死的“盗”也属于“兵死”的范畴。

《封诊式》中的“群盗”爰书说某亭的校长甲在某里追捕盗贼,乙、丙捆着一个男子丁,带着一具首级、两张弩、二十支箭,报告说:丁与这具首级的主人(戊)是“群盗”(犯罪团伙)成员,甲带领我们巡察某山时(“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发现了他们。他们拒捕,用弩箭射伤了乙,我们用剑杀死了戊,砍下他的头,因山势险恶,不能运回他的尸身。

在这个案子里,丁、戊以及己、庚、辛共五个人,都是某里的士伍。他们结成团伙,用武力打劫了某里公士某的家,盗取了一万钱,然后逃亡。

己、庚、辛三人已于此前被抓获。丁、戊二人到处躲藏,没有稳定的藏身之所,被校长甲所率巡山的亭卒发现。在冲突中,戊被当场杀死,丁被捕系。根据法律,丁等所犯乃群盗强攻之罪,当处以磔刑。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中有一支简,说:内史斄县有一个“卒”,名叫“壹夫”,跟从攻破赵国的军队,长途运输粮草,自身却非常贫穷,没有口粮,只得向官府借贷粮食,死在前线。

这种随军转输而死亡的人,绝不会少。汉武帝时主父偃说,秦始皇为经营北河,“使天下蜚刍輓粟”,从今山东半岛的东莱、琅邪等郡,把粮食运到北河,要花费三十钟(以每钟六十四斗计算,约合一百九十二石),才能运到一石(约合今27斤)。

“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路死者相望,盖天下始畔秦也。”

严安说:“当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统一之后,丁男被甲,丁女转输,“死者相望”于道途,“兵死”者并未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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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人半鬼: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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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死”是“病死”,或称“疾死”“疾病死”“痈疽死”,就是因疾病而死。

喜墓所出《秦律十八种》中“厩苑律”规定,在厩苑中劳作的“小隶臣”(牧童)因病而死的(“疾死者”),要报告其所属的县,删除他的名字;如果不是因病而死(“非疾死者”),则要将死亡的原因、经过调查清楚,报告相关部门。

显然,“疾死”与“非疾死”乃法律上的分划,前者基本上被看作正常的死亡。

并非所有的疾病都可能致死。《日书》甲种《秦除》中说除日可能会得“病”,但不会死。致死的疾病则大多与“鬼”有关。

《日书》甲种《病》说若甲、乙日有疾,当是父母为“祟”;“祟”寄托在“肉”(羊肉)上,从东方来,装在漆器中。这种“祟”所致的“疾”会在戊、己日表现出病症,庚日会好一些,要在辛日报祭。如果不报祭,灾难将来自东方,当太岁星(凶星)出现在东方、泛出青光的时候,就会死亡。

同样,丙、丁日有疾,是父亲的鬼魂作祟,当在癸日报祭;戊、己日有疾,是母亲的鬼魂作祟,还有巫师在施法,当在乙日报祭;庚、辛日有疾,是孤魂野鬼(“外鬼”和“殇死”)作祟,当在丁日报祭;壬、癸日有疾,也当是“外鬼”作祟,应于己日报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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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书》还教你干掉父母鬼魂的办法

总之,凡“有疾”,都是不同的鬼魂作祟;“疾”隐藏体内两三日后,就会表现出“病”症来,然后会略有好转;这时要安排报祭,向作祟的鬼魂告祈;如果不报祭,作祟的鬼魂就会到相应的位置上,从相应的方位前来,并在相应的时辰施展“鬼力”,使病人死亡。

因此,要诊疾治病,就必须弄清楚是什么鬼在作祟,并想方设法制住鬼,使它不能祸害人。《日书》甲种《诘咎》中,列举了不同的鬼所导致的疾疫,并给出了“制鬼”之法。

如:一座宅子里,并没有特别的原因,一家人却都染了疾疫,或病或死,那一定是棘鬼在作祟。制伏它的办法,是做一个棘鬼的土偶或木偶,正立着埋进土中,如果土很干就浇点水,如果土较湿就把它晾干。然后再挖开土,把偶扔掉。棘鬼作祟就可以停止了。

又如:一户人家,婴儿老是养不大,那是水鬼(“水亡伤”)把孩子盗走了。制住水鬼的办法,是用草木灰做一个小房子(“灰室”),把水鬼的偶像放在里面,用莤草把它捆着挂起来,就算抓住它了;用茜草砍它,可以将之杀死;把它蒸熟了吃掉,它就再也不能祸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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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折辱: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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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是“罪死”,即以罪而处死,或因罪而致死。

《商君书·赏刑》说:无论是卿、相、将军,还是大夫、庶人,凡是“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都“罪死不赦”。

“罪死不赦”,即定为死罪,不能赦免,必须处死。

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与程度,处死的方式分为斩(包括“腰斩”和“斩首”两种,前者是拦腰斩为二段,后者是砍头)、戮(剥除衣服加以侮辱,而后斩杀)、枭首(斩首于市,揭之以示众,落其骨肉于市,故又称“弃市”)、磔(裂其肢体而杀之,“车裂”当属于磔的一种)以及“具五刑”(将五种肉刑的方式都用遍,先黥、劓、斩左右趾,然后笞之,最后枭首、弃市)等五种。

其中斩与磔是执行死刑的两种主要方式,而戮(剥除衣服加以侮辱之后杀死)、枭首(悬挂首级以示众)与弃市(将残留的尸体丢弃在市场上)则是三种附加的侮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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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裂是磔刑的一种

“瘐死”或“囚死”也应当看作“罪死”的特殊类型,虽然它是一种“非死罪的'罪死’”。

里耶秦简8-1139见有“臾死”二字,校释者释为“瘐死”,谓囚犯在狱中因受刑、饥寒或疾病而死。颇具识见,应可从。

秦时法严吏酷,死于刑杀与狱中者,不知凡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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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自杀: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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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死”是“自死”,或“自杀”。

喜墓所出秦简《法律答问》说一个人“自杀”而死,他的家人没有报告官吏,就把他埋葬了[“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

在《封诊式》中,有一份“经死”爰书,说有一个士伍丙,在自己家里上吊自杀。他用一根大拇指粗细的绳索,系在脖子上,把绳索挂在屋梁上;他似乎登上房间内的一个小土台,然后蹬开悬空。他死得一定很痛苦,却不知道为什么要自杀。

两个自杀的例子都是男性。

贼死、兵死、病死(疾死)、罪死以及自死,大约都是法律界定的死亡方式,而饥渴死、冻寒死,则没有较为清晰的法律界定,亦不见于官方文献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三年,“岁大饥”;四年,“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九年四月,“寒冻,有死者”;十二年,“天下大旱”;十五年,“地动”;十七年,“地动”,“民大饥”;十九年,“大饥”;二十年,“大雨雪,深二尺五寸”。

这些记载并不完整,灾害饥荒影响的范围也不太清楚,但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挨饿受冻而死的平民百姓,想必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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