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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没有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诈骗罪

 见喜图书馆 2022-08-24 发布于山西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称认识某领导,有关系,能帮助李某的儿子免试上大学,只要李某拿出三十万块钱就行。他保证能让李某的儿子免试上大学。因张某平常自吹自擂,太不靠谱,李某不相信张某有这样的能力,就只是推辞。谁知道张某来劲了,三天两头找张某要其拿钱帮他跑关系,李某几次三番推脱,可是张某就是咬死不放,李某不胜其烦,就报了警,后张某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在接受讯问时,张某供称他根本不认识什么领导,也没什么关系,他也没有能力帮助李某的儿子上大学,他就是想骗李某几个钱花花。

在办理此案时,办案人员对张某的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无罪,理由是:张某尽管虚构了认识某领导,有关系帮助李某的儿子上大学,但是李某根本不相信张某的谎言,没有上当受骗,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给付张某任何款项,没有受到任何财产损失,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已经虚构认识某领导,能帮助李某的儿子上大学的事实,实施了事实上的欺骗行为,只是因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李某不相信张某的谎言,没有上当受骗),导致其未能得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未遂。

本律师同意第一种看法。我们判断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尺就是对照其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则其行为构成犯罪;如果不符合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对诈骗罪的审查同样如此。抛开张某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谈,本文单丛客观方面对张某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做出分析。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所涉财物交付给行为人,造成财产损失。

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张某在客观方面确实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具备了诈骗犯罪构成第一个构成条件。但是,因为被害人李某根本不相信张某的许诺,没有上当受骗,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支付任何钱财给张某,张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和被害人 因为错误认识将钱款支付给行为人两个基本的必不可少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评价为诈骗罪未遂。

所谓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的所涉行为已经完成,其他要件基本具备,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其追求的犯罪结果未能发生,其犯罪目的未能实现。结合本案,行为人张某尽管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是被害人李某根本不相信张某的许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不可能主动将涉案款项给付李某,张某的所谓的诈骗行为根本没有完成。

本案中行为人张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其所实施的欺骗行为根本没有完成,没有达到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无法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说白了是因为其骗术低劣,骗不了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其行为目的没有达到,而不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本案不符合未遂的条件,有关张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未遂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张某的涉案行为没有达到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达到让被害人因为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给行为人的程度,其诈骗行为根本没有完成,缺乏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其所涉行为的目的没有达到是因为其骗术低劣的自身原因所致,并非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不符合诈骗未遂的条件,不应当评价为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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