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品目85.12列为“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但根据该品目的注释,其也包括由摩擦轮在轮胎钢圈或轮辋上运转带动发电的直流发电机和供自行车照明装置使用的电池座。(注1:电池座虽描述为“供自行车照明装置使用”,但并非列于注释的零件部分,故亦应视为一种“装置”,而非归入“零件”子目) 可见,品目85.12所称的“照明装置”其实并不仅限于灯具等光源,也包括为其供电的相关设备。 事实上,85.12品目条文的原文为“Electrical lighting or signalling equipment (excluding articles of heading 85.39)...”,其中“lighting or signalling equipment”实际应指“照明或信号设备”,而不同于品目94.05的“照明装置(lighting fittings)”。 由于品目94.05已将“lighting fittings”翻译为“照明装置”,则品目85.12不宜再对商品范围较广的“lighting equipment”采用相同的译文,故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将现行85.12品目条文由“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修订为“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设备……”(注2:同理,品目注释的各种“apparatus”和“appliances”也应尽量避免采用“装置”作为译文)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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