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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第四十五期“零件包”的归类

 adam10wxh 2015-08-29

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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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瑕


嗯,大家好!现在似乎每周三左右更新小助手已经形成惯例了,虽然感觉节奏有点慢。不过,这已经是狸叔在保证一定质量,并且不耽误日常工作及家庭生活的前提下,所能达到的极限了。

言归正传,最近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类似“零件包”、“修理包”或“工具包”的归类问题。大部分情况下,上述“零件包”、“修理包”或“工具包”都是按“零售的成套货品”,依据“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的。

当然,在多数情况下,“零件包”、“修理包”或“工具包”类商品,的确可以按“零售的成套货品”进行“合并”归类。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况。

接下来,就让我们对上述商品的归类思路进行一下梳理和概括——

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二)的规定: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以及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换言之,只要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定义,即可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而对于“零件包”、“修理包”及“工具包”而言,其似乎完全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定义。这就是大多数人将“零件包”、“修理包”及“工具包”按其“基本特征”合并归入一个税号的主要原因。

但实际上,这种归类思路是有一定欠缺的。

众所周知,归类总规则一到四的运用,必须按一定的“优先级”逐次使用。即是说,运用归类总规则一可以解决归类问题的情况下,就无须运用到归类总规则二。

而“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运用的是归类总规则三(二)。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注意,是否有更优先的归类规则可以用来解决归类问题。

例如,“家用工具包”(图 1)。它由“螺丝刀”(82.05)、“活动扳手”(82.04)、“钳子”(82.03)、“美工刀”(82.11)及“卷尺”(90.17)组成,共同放置在一个“工具包”内“直接对外销售”,专用于家庭日常维修。

其似乎完全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定义,是否能按归类总规则三(二),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来归类呢?

图 1 “家用工具包”

当然不行,依据品目82.06的注释条文:

“本品目包括至少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例如,装于一个塑料箱或一个金属工具箱中)

……

配有其他品目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列无关紧要的小工具的成套货品仍应归入本品目,但这些小工具不得改变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

可以看出,品目82.06的品目条文及注释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主要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应归入品目82.06项下。

因此,“家用工具包”应按归类总规则一(运用品目条文及品目注释)“优先”归入品目82.06项下,而无须使用归类总规则三(二),将其作为“零售的成套货品”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当然,美工刀”和“卷尺”在这里可视为不影响归类的“无关紧要的小工具”。

总的来说,在运用“零售的成套货品”对商品进行归类认定之前。必须首先确保没有相关类注、章注或品目条文对其归类方式有所规定。

然后,让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商品——“自行车修理包”(图 2)。它由“多功能工具”、“补胎胶片”(形状各异,共9片)、“补胎胶水”、“橇棒”(同形状,共2根)、“扳手”、“锉片”及“手动打气筒”组成(图3),共同装于一个“工具包”内。

图 2 “自行车修理包”

图 3 内部配件清单

上述“自行车修理包”同样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并且“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所有部件组合在一起,均是为了迎合“修理自行车”的需求。

因此,“自行车修理包”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中所述的“零售的成套货品”(俗称“零售成套货物”)的定义。

并且,“自行车修理包”中除了“工具”外,还带有“补胎胶片”及“补胎胶水”等明显不属于“工具”性质的商品。故其不适用于品目82.06的相关品目条文及品目注释。

所以,上述“自行车修理包”可以考虑按“零售的成套货品”,依据构成其“基本特征”的部分来归类。

至于哪个部分体现出整套商品的“基本特征”,个人认为,针对“自行车修理包”而言,还是以“价值比”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妥当。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零件包”的归类。

所谓“零件包”是指生产厂家为方便用户对商品进行维修或更新等,特别将部分零、部件包装在一起进行销售的“零售成套包装”。

例如,“音乐盒维修零件包”(图4)。它由“音乐集成电路”、“主板”、“二极管”、“焊锡”、“电容”及“电阻”组成。方便用户在相关零、部件损坏时,能及时进行维修及更换。

图 4 “音乐盒维修零件包”

对于“零件包”而言,在归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零件包”内的商品,组合后不应构成其整机的基本特征。否则,应一并按“整机”归类。

比如,上述“音乐盒维修零件包”由“音乐集成电路”、“主板”等零、部件组成。实际上,其组合后基本已经具备了一台完整“音乐盒”的“基本特征”。所以,整个“音乐盒维修零件包”实际上应按完整的“音乐盒”归类。

二、“零件包”内的商品,必须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否则,应按各自所属的品目,拆分归类。

例如,上述“音乐盒维修零件包”中的商品,基本可视为“专用于”音乐盒,不具有“通用性”。若其不具有完整“音乐盒”的基本特征,即可以按“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思路,按其中能体现整个“零件包”基本特征的部分(比如,“音乐集成电路”)归类。

但是,如果“零件包”中的商品为一些不具有“专用性”的“通用”零、部件。狸叔个人认为,就不再适用“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方式,而应按每种“通用”零、部件各自所属的相应品目分别归类。

理由很简单,“通用”零、部件不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或使用范围,不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中“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换言之,它可以同时适用于多项需求和活动。

另外,狸叔前些日子还遇到过一种叫“安装包”的商品,全名是“光缆安装包”。它由“光缆”、“固定夹”、“螺钉”、“螺母”及“螺丝刀”组成,共同放置于塑料袋中,主要用于将光缆安装到特定的位置并固定。

上述“光缆安装包”中,各部分相互补足,配合使用。只要各部分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也可考虑按“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方式进行归类。其中构成整个货物“基本特征”的部分应为“光缆”,故“光缆安装包”可考虑归入品目90.01项下。

当然,以上内容仅为狸叔个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供大家参考,唯望能抛砖引玉,则善莫大焉!

 

各们亲们若有归类方面的问题,可以选择在微信上留言或者发狸叔的邮箱(wuxia8013@aliyun.com),当然也可以QQ(1055685736)直接加狸叔本人(上班的时候大家高抬贵手,实在太忙),谢谢!

另外,如果有业务方面的需要,请联系黄先生(1391605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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