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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要诊断选择原则的一些新发现

 昵称64311749 2022-08-25 发布于湖南

EXAMPLE

The patient presents with shortness of breath, chest pain, and fatigue. The provider documents pericarditis or ischemic cardiomyopathy.

患者因气促、胸痛、乏力入院,医生诊断为心包炎或缺血性心肌病

看到这个案例,笔者马上想起了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就是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主要诊断选择原则的第13条:

极少情况下,会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疑似诊断的情况,如:“…不除外、或…”(或类似名称),如果诊断都可能存在,且无法确定哪个是更主要的情况下,选其中任一疑似诊断作为主要诊断,将其它疑似诊断作为其他诊断。

之前比较困惑的原因是,在既往的认知中,医生是不会这样书写诊断的,比如写成这个病或那个病。在上面的病例中,心包炎和缺血性心肌病不能算作传统意义上的疑似诊断,因为医生已经确定该患者要么是心包炎,要么是缺血性心肌病。

笔者也找到了原文:In those rare instances when two or more contrasting or comparative diagnoses are documented as “either/or” (or similar terminology), they are coded as if the diagnoses were confirmed and the diagnoses are sequenced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admission. If no further determination can be made as to which diagnosis should be principal, either diagnosis may be sequenced first.

意思是说,如果医生把诊断书写为“这个病或那个病”,那么根据入院时的情况选择主要诊断,如果无法确定哪个诊断更主要,选择任意一个作为主要诊断。

不过,我国医生似乎并不会这样书写诊断,那么这条原则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呢?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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