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是否应给予补偿安置,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征收方可能会认为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理由一般是该房屋用地不合法,承包地的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有甚者,会直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征收方在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和补偿安置政策,更要充分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地点、用途、历史原因等因素。
本案中,刘某是本村村民,修建房屋也是为了满足自己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之所以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完全是因为自己宅基地被村小组占用,不得已才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且修建房屋时间较早,期间也并未重新获得宅基地。考虑到这些情况,给予刘某补偿安置,才更加合情合理,也比较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