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英年早逝 立下遗嘱将近600万元遗产 全部留给交往一年的女友 未给亲生父母一分钱! 当双方对簿公堂时 面对情与法交织 结果又该如何? #案情回顾# 40岁的男子高某因病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价值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和一辆知名品牌豪车,通通都留给了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与自己的父母没有关系。 等安葬了高某,王某就找到高某父母,拿出高某写的遗嘱,希望高某父母配合她,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却遭到高某父母的拒绝。 高某父母却表示,房子是他们攒了半辈子的钱给儿子高某买的,而王某则认为要遵从高某的遗愿,将房子交给自己。
看到这里 很多人有疑问了: 王某作为高某的女友 与高某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高某的遗产? #模拟法庭# #案情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原告缺乏劳动能力与经济来源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 应当为其留下必要的财产 👇👇👇 原告代理人: 案涉自书遗嘱中,内容是否全部都由遗嘱人亲笔所写尚有待考证,且遗嘱并没有进行公证,无法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我方均不予认可。 原告掏空其大半辈子的积蓄,为遗嘱人购入房产,现已年迈,且缺乏劳动能力与必要的经济来源。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为原告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遗嘱并非全部有效。 被告仅作为原告儿子的女友,与原告儿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本来就是无权继承遗产的。且于情理而言,死者生前本就有扶养父母的义务,遗嘱没有留给父母一分钱不符合常理,也不近乎人情。我方认为,遗嘱应当保障原告的晚年生活需求。 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 该房产已为遗嘱人的遗产 遗嘱人有权决定谁来继承房产 👇👇👇 被告代理人: 根据调取遗嘱人立遗嘱期间的书写笔迹,对案涉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无论是内容、签名、日期,均为遗嘱人亲笔所写,办理公证并非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如原告认为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受欺诈、胁迫,或认为该遗嘱为伪造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尽管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为原告,但是原告将房产登记在遗嘱人名下的行为实质为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该房产已为遗嘱人的遗产,遗嘱人有权决定房产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也就是说,遗赠是最优先的继承方式。我方当事人接受遗赠合理合法。 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 遗产没有留给父母不公平 女友没有继承权 也有网友觉得 要尊重死者的遗愿 案件真实调解结果 #法律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包含了遗嘱人的愿望和寄托 但自书遗嘱可不是随便写写 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目前,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一共有6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作为最常见、最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遗嘱形式,广泛被应用在日常生活当中。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规定了基本形式,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仅包括这些简单的要素,很难写好一篇完整的自书遗嘱。应当注意,立一份具备效力的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的规定: 一、遗嘱人亲笔书写,要求遗嘱全部内容都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即使有删减改动也必须是遗嘱人自行作出。如果遗嘱内容是他人代写,则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而可能属于代书遗嘱,如果遗嘱内容部分是他人代写,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篡改遗嘱。 二、遗嘱人签名是书面遗嘱的必备要求,遗嘱全文都是遗嘱人书写,但是最终未签字的,不能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即使遗嘱内容都是遗嘱人所写,缺少了签名也不能百分之百确定获得遗嘱人的认可。 三、注明年、月、日是确认遗嘱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据,遗嘱的日期影响遗嘱的先后效力,也影响遗嘱真实性的判断。 此外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 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 所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场遗产纠纷的妥善化解 不仅最大限度尊重了逝者的遗愿 也体现了对生者的人文关怀 同时也避免了双方今后的矛盾纠纷 你的看法呢? 欢迎留言! 来源:广州普法 来源:广州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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