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系王某的子女,王某于2023年8月去世,去世后由王某的姐姐王某丁和哥哥王某戊为其办理了后事。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本、身份证、火化证、工作证、死亡证明等一切证件和手机在王某丁与王某戊手中。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向王某丁与王某戊索要王某的全部证件和手续,但协商未果,故依法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二被告,但是二被告存在抵触心理,并不愿意配合。承办法官只得联系了当地村的政法委员,在政法委员及该村村书记的配合下,一同前往二被告所在村寻找他们。 通过沟通了解到,王某生前住院费用及去世后丧葬费都是二人所出,他们想让三原告把这些钱还给他们就同意把王某的证件返还三原告。但是三原告中有两个子女尚未成年,无力偿还,想用王某生前的房子与地抵顶,但是双方就抵顶事项无法达成一致。 开庭前,法官在法庭上再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向被告释法明理,现在他们占有王某的相关财产是无法律依据的,理应返还,针对二被告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不能调解解决,需要先将东西返还给三原告再另行提起诉讼。最终二被告主动返还相应财产,三原告撤回了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二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哥哥和姐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与作为原告的三位子女不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没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遗产,拒不返还,构成侵权,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柳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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