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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继父母意外身故,继子女是否有权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

 人生有自信 2023-10-21 发布于湖南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22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查,王某生前有过三段婚姻史,其长女、次女分别系王某与其第一任妻子及第二任妻子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其三女、四女系其与现任妻子张某所生。张某与王某均系再婚,张某在与王某婚前已育有一子牛某(未成年),自2020年王某与张某结婚后,牛某便跟随二人共同生活。王某身故后,对于其身故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

本案中,对于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现任妻子张某及王某的四名婚生子女等七人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各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继子牛某是否同样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发现,牛某在其生母张某与王某结婚后便跟随二人共同生活,王某作为继父同样承担了对牛某的教育抚养责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牛某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同样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也即享有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及各继承人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意向,即由王某的父母、现任妻子张某、四名婚生子女及其继子牛某平均取得王某的身故保险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所购保险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其意外身故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因此,本案最核心的焦点在于认定王某的继子牛某是否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随着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生父或生母又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也频繁发生。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原《继承法》第十条已经对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作出规定,认可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民法典》出台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依据扶养关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内容得到保留并再次重审。

由此可见,对于继子女能否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应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扶养关系的持续时间,目前虽尚未确定统一的扶养年限的要求,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来确定是否达到了合理的扶养期限;二是具有经济的支持和生活的照顾,如扶养费的负担、生活上的照顾等;三是家庭身份的融合性,即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具体在本案中,牛某自其生母张某与王某婚后便一起共同生活,直至王某意外身故,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由此应该认定牛某与王某之间已经建立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牛某的继承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同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一道共同获得王某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文字:姚宏波、冯晓宇

排版:冯晓宇

图片:网络(侵删)

原标题:《【以案释法】继父母意外身故,继子女是否有权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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