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大爷去银行存钱,却被银行柜员打发到ATM机,不料发生吞钞,大爷称吞了1100元,银行称吞了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1100元。 (案例来源:萍乡湘东区法院) 事发当天,杨大爷拿着银行卡,去银行存1100元,不料银行柜员告诉杨大爷,2万元以下的现金存取业务,一律到自助ATM机器办理。 杨大爷解释称自己年老眼花,对ATM机器使用的不熟练,所以希望能让自己在柜台办理。 但银行柜员没有听杨大爷的解释,仍然把杨大爷打发到了自助ATM机器。 于是,杨大爷便按照之前银行教自己的方法操作起来,可万万没想到,操作的过程中,机器突然发生吞钞现象,自己的1100元一张也没有存进去。 杨大爷当即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操作无误,是ATM机器出现了故障,所以现在希望银行立即解决。 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杨大爷,必须隔日以后才能解决,并让杨大爷留下了手机号码。 杨大爷虽有不悦,但拗不过银行,只得回家等消息,隔了2日后,银行打电话告诉杨大爷,机器只吞了1000元, 杨大爷不服,认为自己存的就是1100元钱,并多次要求查看银行的存钱监控,但直至过了一个月,银行都未予解决。 于是,杨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杨大爷认为: 其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客户怎么办理业务、去哪办理业务,是客户的自主选择,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可在本案中,银行却称2万元以下的业务,一律到ATM机器办理,这是典型的将自己的规矩强加给储户。 如果不是银行柜员坚持让自己去ATM机器办理,就不会发生吞钞的事,所以银行应当赔偿自己。 其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自己在吞钞后,第一时间就告诉了银行工作人员,可银行工作人员却推诿扯皮,原本就能当场解决的,非得2日以后才解决,所以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侵犯他人权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自己100元的义务。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原告当时被吞没需要银行先做挂账再处理,一定需要隔日处理,被吞没的金额经过我方核实是1000元,根据我方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加钞是两人同时进行,不存在私吞原告存款的情况; 其二,ATM机并非经常故障,偶尔的故障不可避免,原告始终都没在摄像头下清点钞票数量,在原告都没有确定金额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吞款为1100元不合理; 其三,关于原告要求提供视频,因为提供完整视频是违反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所以我方不能提供完整视频,侵犯其他客户隐私; 其四、耽误的时间没有1天,银行处理以后才打电话告知原告,前后不过半个小时,所以不承担误工费。 1、虽然本案是储户状告银行,但仍然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对于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按照举证规则来讲,杨大爷是需要证明自己存了1100元的钱,但由于在储户与银行的案件中,证据多数掌握在银行中,所以银行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 这一方面,银行提供了监控视频,但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视频为ATM机后台操作间内截取的部分时间段视频及ATM机前方墙壁上摄像头的拍摄视频,无ATM机自带摄像头的视频资料。 也就是说,以上视频资料并未完整呈现故障发生后ATM机后台操作间的全部情况、也未清晰呈现原告的存钱过程,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2、法院最终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作为储蓄服务方,应提供完好的设备供储户使用。 在存款设备发生故障,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存款设备提供者、存款录制视频资料的持有者,银行应提交完整、清晰、多角度的视频资料还原存款过程。 现杨大爷主张ATM机上自带的视频能清晰显示原告存款金额为1100元,但银行在法院对其多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由其持有的,ATM机上自带摄像头的录像资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银行应当返还杨大爷1100元,至于杨大爷提出的误工费210元,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3、杨大爷最终赢了官司,有网友可能会有疑问,本案明显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为何法院会判决杨大爷胜诉呢? 其实这是因为民事诉讼对证据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事实确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举证责任进行判决。 所以在本案中,银行拒绝提供完整监控的情况下,也就可以解释杨大爷为何胜诉了,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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