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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执行职务、职务行为、从事公务

 激扬文字 2022-08-29 发布于四川

《刑法》第277条第一至四款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作为袭警罪。成杰律师对二罪解读如下:

(一)客观要件

1.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3.二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依法执行职务”。既然有依法执行职务,就有违法执行职务,非执行职务,否则立法就无需对“执行职务”增加限定词语“依法”。

(二)行为方式

1.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方法”。

2.袭警罪是“暴力袭击”,不含“威胁方法”,即袭警罪只有“暴力方法”。

3.如果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那么仍然定为妨害公务罪。2020年“二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亦有明确规定。

(三)犯罪对象

1.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指非人民警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袭警罪的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当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的两种情况:

1.以威胁方法(不含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亦构成妨害公务罪。

2.刑法第277条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其阻碍行为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且是“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五)行为犯与结果犯

1.刑法第277条第四款规定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形的妨害公务罪只能是结果犯,且只针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2.刑法第277条除了第四款的其他款均为行为犯。但是,情节轻微尚不够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1.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于“执行职务”。

2.刑法第277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级人大代表,限于“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刑法第277条第三款规定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限于“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4.刑法第277条第四款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安警察、国保警察。

5.“以威胁方法(不含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6.根据刑法第450条,人民警察不包括武装警察。

(七)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刑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成杰律师认为,该2000年立法解释不应当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4.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杰律师认为,该2002年立法解释应当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2002年立法解释原文:“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妨碍公务行为或者袭警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视为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区分于执行职务。

(十)区分“职务行为”与“执行职务(执行职务期间)”。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依法执行职务”。2020年《袭警罪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

(十一)合同制的辅警、协警。公安机关的辅警、协警属于辅助人员,不具有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不属于《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警察。国家法制的最低底线还是要有的。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低眉顺眼当顺民

1.人民警察法在修订之中。未来立法和司法的趋势或者方向: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公民只能服从,不得任何抗拒、阻碍、袭击。否则就有袭警的违法、犯罪的高度风险。因此成杰律师总结,面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公民只能低眉顺眼当顺民。

2.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一律推定为合法,如果对其合法性有疑虑或者异议,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期间”,公民当即口头表达异议,同时搜集和保存证据,只能在“执行职务期间”之后再循法律途径救济,即事后监督和事后救济。

3.合法保障警权与合理限制警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作者:成杰律师,135-339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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