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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物资价格暴跌,风险谁承担?两家公司闹上法庭

 timtxu 2022-08-31 发布于江苏

来源:台海网

抗疫物资价格暴跌,风险谁承担?两家公司闹上法庭

台海网8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 通讯员厦法/文杨希/漫画)在疫情严峻期间,口罩市场需求量大,制作口罩的主要原材料熔喷布价格高企,企业和熔喷布供应商签订合同,购入大量熔喷布并约定分批交货;过后疫情好转,加之熔喷布原材料市场供应大增,熔喷布价格呈现断崖式下跌。

遭遇这种情况,未发货的剩余货款可以退吗?抗疫物资因市场波动而引发的商业风险,谁来承担?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抗疫物资价格断崖式下跌引发的商业纠纷案件。

起因抗疫物资价格暴跌两家公司闹上法庭

2020年5月,一口罩生产企业(下称A公司)与一熔喷布供应商(下称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口罩熔喷布原材料60吨,共计192万元,交货期限为“以供方B公司确认分批交货日期为准”。

在B公司向A公司供应价值83.2万元货物后,再未供货。后来,因疫情好转及口罩熔喷布原材料市场供应大量增加等原因,熔喷布原材料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此后,A公司也停止了口罩生产,于是要求B公司退回未发货的剩余货款108.8万元。

A公司认为,口罩行情好时B公司未积极供货,已构成根本违约,经与B公司相关员工沟通已达成退款协议,应将剩余货款全额返还。B公司则认为,原材料紧俏时需供货多家,其间有货时也曾询问A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暂不供货。后来在原材料价格断崖式下跌时A公司却要求退款,如全额退款将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无法退款,己方也不构成根本违约。

调解双方对风险约定不明确宜协商共担价格暴跌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约定交货期限为“以供方B公司确认分批交货日期为准”,并未约定固定的交货期限,后来行情不好,双方多次讨论退款问题,却未提及催促交货的相关内容,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多次催讨而B公司拒不交货的情形,B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故一审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疫情期间抗疫物资市场波动极大引发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各方就风险如何承担的问题:在口罩熔喷布原材料价格断崖式下跌、A公司停止口罩生产、合同履行已不具备商业价值的情况下,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具有合理性,完全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没有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考虑到疫情期间抗疫物资市场波动极大的风险及双方对风险约定的不明确,宜协商由双方共担价格暴跌的风险。

最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说理和劝导,纠纷得到妥善处理。B公司同意退回35万元货款给A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不仅握手言和,还同意分担风险,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法官说法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共同分担下跌风险

法官说,在商业经营中,疫情等突发事件会成为特定的商业机遇,但正因其突发性,市场行情波动极大,需要做好风险的预防和承担准备。本案中,在疫情严峻、口罩熔喷布原材料行情走俏时,双方签订合同中没有约定一个固定的交货期限,也没有就交货的提出、催讨、违约责任承担进行具体约定,使得在原材料价格断崖式下跌的情况下,难以通过合同约定对双方风险承担进行划分,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该案处理的最好方法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共同分担原材料价格断崖式下跌的风险。

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当事双方应充分意识到合同中风险防范约定的重要性,并应对双方的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好具体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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