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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一定不可调吗?

 律师戈哥 2022-08-31 发布于河南

固定单价合同是建设工程行业使用频率非常高的合同,从字面上看,很多人认为该合同的综合单价一定不可调整,这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官方概念的“固定单价合同”源于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在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第八条有如下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从中可以看出,固定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只是在约定风险范围以内不可调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是可以变更综合单价的。

为了消除多数人对“固定单价合同”的误解,现行的部门规章和规范、范本等已经不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说法。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在这之后发布的规范和范本都继承该文件的精神,采用了“单价合同”的说法,但其定义与原本“固定单价合同”的定义如出一辙,且更好地说明了此类合同的特点。只是在建设工程行业内,流行的称谓还是“固定单价合同”。

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范本》)中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12.1条中对单价合同的定义如下:“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中属于第2.0.11条对单价合同的定义如下:“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规范和范本中都说明固定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是约定可调的,合同应约定具体的调整范围。在《施工合同范本》中第12.1条中有如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同时,在范本第11条中还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除了上述情况,还有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两种情况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综合单价的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遵循“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原则,但综合单价并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出现某一项工程量的变动幅度很大时,即使该项工作内容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也可以对其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可能在招标时图纸、现场条件等不明确,极易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会出现项目特征与工程实际不符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清单计价规范》第9.4.2条规定,“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由上述条文可知,当出现项目特征与实际工程不符导致合同的综合单价异常时,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当出现市场价格波动时,《施工合同范本》和《清单计价规范》均给出了两种调价方式,分别为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采用价格指数的方法很少用到,此处不做讨论。工程建设中最常用的是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方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偶尔会出现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若未进行约定,该幅度将按照通用条款和《清单计价规范》第9.8.2条的规定,按5%计算,即材料价格涨幅超过5%时,综合单价需按实进行上调。当然,若材料价格大跌,跌幅超过约定的比例,综合单价也需要按实进行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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