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 对竣工验收条文变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8、6.0.6条。 《GB55032-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原GB50300-2013第5.0.8条删除及替换GB50300-2013第5.0.8条:“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GB55032-2022 第4.2.8条:“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原GB50300-2013第6.0.6条删除及替换GB50300-2013第6.0.6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GB55032-2022 第4.3.4条: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批程序规范暂未指出,待出版后查阅本规范条文说明是否注明) 3、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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