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全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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