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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十问十答

 赏雪品茗 2022-09-02 发布于山东

01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遇到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其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2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2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02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设置价格分值占比80%,但是评标基准价未按照第87号令中“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一原则设置,这种做法可允许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采用平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做法违反87号令的规定。

03

         某政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校园的安保服务。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人成立有中国共产党党支部的得1分”这样的评分项是否违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采购人应按上述规定设置评分标准。具体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0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明确现场勘察,投标人(供应商)没有去现场勘察是否会被废标?


采购活动中,其实有些环节,诸如现场踏勘、答疑、述标、答辩等,不是必须的,在有些采购项目中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将不去现场踏勘作为无效投标的条件,可能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应重视现场踏勘,但不去现场勘察也不会因此被废标。


05

         在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中,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设为加分项?货物采购中,具有相关专利证书能否设为加分项?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能否设为加分项?政府采购工程中类似项目业绩加分项中能否设定类似规模(具体面积及金额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是否为高新企业一般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直接相关,因此一般不宜列为加分因素。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如果不相关,不宜列为加分因素。由于带金额的业绩与企业规模相关,为了扶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不宜将带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可以将具体面积作为加分项要结合采购项目进行判断,如作为加分项项目分值不宜过高。


06

         在进行医院、高校物业政府采购时,能否将医院、高校物业业绩作为类似业绩?该类业绩算不算特定行业业绩?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予以区别对待。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物业服务一般包括医疗污染物处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但必须保证一定数量潜在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07

         集采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没有明确投标文件的移交时间。集采机构向采购人递交评审报告后,在未定标的情况下,采购人以定标为由要求集采机构移交所有投标文件。请问集采机构能否应采购人要求移交投标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标时要求一并移交档案等具体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未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在采购活动完成后移交采购文件。


08

         采购法第42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请问采购代理机构何时将投标文件移交采购人?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档案保存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何时将投标文件移交采购人问题,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执行。


09

         请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编制招标文件是能否将编页编码作为实质性要求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标文件是否编页码属于形式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不应作为限制供应商的因素。

10

         政采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技术部分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满分的60%的,技术部分评审不合格?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得分比例不宜作为判定技术部分评审合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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