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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论史 | 李成 | 争折:明代湖广永折漕额的分派——以麻城为中心

 郁江酒徒 2022-09-04 发布于四川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遵照原文

作者:李成,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专门史2022届博士毕业,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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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关键字】:明代  漕粮  永折  麻城  民间文献

引言

有明一代,漕粮征收以“不得蠲免”和“务运本色”为指导原则,一般情况下朝廷“不许轻议改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一些有漕州县因为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时征收本色漕粮,为了保证京师供给,以其他物品或者钞银等抵充漕粮(即“折色”),“于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漕粮改折分为临时性改折和永久性改折两种。临时性改折是因灾伤、济边等原因,予以当年或数年漕粮改征折色,是为应对天灾人祸等的临时性行为,其特点是折征数年后即恢复本色,故也常被称为“灾折”,或“暂折”、“偶折”。与之相对,永久性改折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经朝廷批准,将某一地区的漕粮全部或局部永远改折,其特点为折征之后永征折色,故被称为“永折”或“例折”。实际上,漕粮改折是否为永折主要取决于朝廷态度。但永折漕粮有一个共同点,即自题准折漕之日起,以后不管是丰年还是灾年皆折银交纳,且不会轻易改变。

以往对明代漕粮改折的研究多着眼于朝廷有关改折的政策制定,且更多仅言及偶折。有关永折,吴滔则以《折漕汇编》为例,重现嘉定县自下而上实现漕粮永折的过程,重在揭示赋役改革的复杂性。侯鹏继以高淳、溧水、嘉定三县漕粮永折为例,将永折制度与地方水利机制以及地区市镇经济结合起来,探讨永折制度与地方社会的关系。谢湜的论著中也提到嘉定的漕粮永折事例,其更侧重讨论士绅在其中的作用。相比而言,胡铁球从制度史角度宏观论述永折制度,计算出全国永折漕额,并分析各地区漕粮永折的原因。不过,嘉定等县所属的南直隶只是明代拥有永折漕额的地区之一,其永折漕额系由朝廷直接派分至相应州县。在此之外,尚有山东、河南及湖广有永折漕额,其中山东、河南永折漕额派之各府,而湖广永折漕额通派于省,由布政司相应酌派。尤以湖广而言,派分方式较为复杂,其如何权衡派定至各有漕州县,目前未见讨论。本文以麻城余庆堂《喻氏宗谱》为核心史料,结合地方志、实录等官方记载,以麻城为切入点,探讨永折漕额派分原则,揭示朝廷制度在地方的运行实态,并借此讨论士绅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图片《喻氏宗谱》

一、嘉靖、隆庆年间湖广永折漕额的分派

明代漕粮解运方式经历由民运转向军运的变化。军运是通过“漕军”(或称“运军”)运输漕粮。漕军组织基本沿用卫所制度,由卫所运输漕粮。但因地区动乱等因素,该地漕运卫所职能会相应发生变化,其所运漕粮则会通过代运、改折等方式上纳,明嘉靖年间湖广漕粮永折即源于此。

明代湖广漕粮总额25万石。嘉靖四年(1525),湖广的安陆卫改为承天卫,次年将该卫原运湖广漕粮23 934.7石永折,“显陵卫原运粮二万三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嘉靖五年会议题奉圣旨,显陵卫原运粮米以后常年都准折银,解赴太仓收纳”。嘉靖十九年(1540),又将荆州左卫改为显陵卫,随即将该卫原运湖广13 800石漕粮永折,先后共确定永折漕粮数额37 734.7石。

一般而论,明代有漕州县漕粮与漕运卫所之间的派拨交兑有相应原则:

一州一县止许与一卫交兑,支不尽方许兑与别卫运粮,都指挥、指挥、千百户等官不许将一州一县分作三四卫,各司、府、州官员亦不许将一卫分作三四州县交兑,以近派远、以远派近,致使官军往复耽迟,如违,并听被害军民指实陈告,监兑抚按等官依律照例拏问。

这种“酌道里以定经行”的方式也被称之为“定派”,此法行之既久而生弊。隆万年间,总漕王宗沐在此基础上提出修订方案,“大约以道里之近便为主,而中间又加通融以尽其情”。由此,漕运卫所与固定州县交割漕粮,而在具体派兑方式上则遵循以近派近原则。就湖广而言,每卫实际兑运远不止一州一县漕粮,但基本每卫兑运每府漕粮,本府兑完始兑他府,如武昌府所属州县粮米俱派武昌二卫兑运,黄州府所属粮米俱在蕲、黄二卫兑运。以此推测,安陆卫、荆州左卫当兑运荆州府及附近府县漕粮。

如若州县因灾改折,则卫所所运漕粮也当减少,“如或中间果有灾折,即将原卫减存”。另一方面,当卫所职能转变时,所运漕粮或代运、或改折。前者如正德“辰濠之乱”时,“留南昌军守城,而以该卫二百二十二船分各卫所代运”, 则与卫所交兑漕粮之州县仍照旧运粮。而若将所运漕粮改折,也应将与卫所交兑之州县漕粮改折,故安陆、荆州左二卫应将原运荆州府及附近府县漕粮改折。

囿于史料,安陆、荆州左二卫兑运州县难以稽考,按照“以近派近”原则,当距离二卫不远。缘何嘉靖年间二卫所运漕粮获允永折之后,永折漕额并未直接分派至二卫派兑州县,此间原因,或与荆州等府有米无银的现状有关,但永折漕额被布政司截留也是重要因素。对于改折程序,时人有“况本折之通融在于本省,而会派之斟酌不须请题”之说,这里“请题”的对象是指朝廷,相对“本省”而言,此即明确指出永折漕额分派权掌握在湖广布政司手中。更为重要的是,布政司似乎改变了此项改折漕额的分派形式,将其以偶折方式酌情派分至有灾州县。换言之,3万余石折色漕额于朝廷而言为永折漕额,于布政司而言,则为偶折漕额,“通省额派漕粮原有折色米三万七千七百余石,原备灾荒州县临期酌派,名为偶折,此立法初意,原备通省不时之拯济也”。

由此,嘉靖年间因安陆卫、荆州左卫职能转变而将二卫所运漕粮改折,按照一般原则,改折漕额应派至二卫兑运州县,但最终由湖广布政司截留而以偶折的形式临期酌派至有灾州县。这种分派形式直至隆庆年间始出现变化。

隆庆四年(1570),湖广布政司议准将江夏、汉阳、汉川、黄梅、景陵、潜江、江陵、公安、石首、华容十县计21 594.72石漕粮改折,“隆庆四年奉两院案验,议将前米二万一千五百五十九石七斗二升每年定派江夏县……各县照数征解,司库额数尚剩米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九石九斗八升,留待每年偶灾州县,临期布政司可会同粮储道议详……”具体分派详见表1。

表1   隆庆四年江夏等十县永折漕额统计表 

 单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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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定派”,从上述各县之后的漕粮改折情况来看,实际上即为永折。这也是改折漕额首次以永折方式派分至州县。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或与上述十县面临严重自然灾害有关。其时,长江、汉水水灾不断,仅嘉靖朝,即有嘉靖三十八年(1559)汉江流域洪水、嘉靖三十九年(1560)长江与汉江特大洪水、嘉靖四十四年(1565)至隆庆三年(1569)江汉连续五年大洪水。而或滨江、或临汉水的江夏十县首当其冲,所谓“临江郡邑多水患”,大抵如是。

此时,湖广其他有漕州县也积极谋求改折。隆庆五年(1571),祁阳县进士邓球与时任湖广巡按御史陈于陛言改折之事,然结果似未获允。万历四年,时为御史的祁阳籍进士陈荐上疏,以“地滩高石峻,不可航”为由,呈请将家乡漕粮永折,仍未获准。直至五年后,在庶民钱襄奔走下,“蒙巡抚陈省移咨漕院,改为折色,每石连耗解银七钱,以万历十年始,永为定规”。祁阳之后,黄安县漕粮也实现永折,“兑军本色米贰千玖百壹十陆石肆斗肆升……万历拾贰季,知县余(笔者按:即知县余相)申允俱坐折色,每石定银柒钱……”

对前述十二县漕粮永折情况,湖广左布政胡心得将原因归结为灾害和运输困难,即“因江夏等十二邑或称地势低洼,岁常水淹,或称山僻险峻,搬运极苦,各告永折一半”。其中,江夏等十县漕粮于隆庆四年永折,与当时水灾不无关系。至于万历之后的祁阳、黄安二县,运输艰难是改折漕粮的主要因素,祁阳漕粮运输,“过磕〔溘〕浪、见心,诸滩浅,粮船重,载舟每靡碎”,而黄安县“邑在万山中,不通舟楫,其漕粮久入条鞭,恭简公有力焉”。

事实上,万历以后,永折漕额分派原则有由灾伤情形逐渐向运输条件转变的趋势。祁阳、黄安之后,至万历二十二年(1594),“缘黄梅、广济二县俱在蕲州之下,亦不免有逆水而上之病”,故将二县漕粮分别永折3 000石、1 300石,后黄梅又偶折3 346.1石。这种转变在万历二十四年以后表现得更为明显。

从制度层面来说,明廷在确定漕额之后派分至各有漕省份,再由各布政司酌量分派至各有漕州县,所谓“漕,水转谷也”,运输条件是衡量州县是否纳漕的重要因素,但有漕州县并非全是运输便利之所,因运输艰难而造成成本增加,州县迫切希望将漕粮改折。万历年间争夺永折漕额之州县多属此种情况,在本质上是漕运制度设计缺陷而造成的结果,朝廷为保障漕粮之供给,并不会充分考虑各个州县是否完全有能力运输漕粮,对于运输不便之州县来说,成为被牺牲之“局部”,这也是湖广漕额虽仅三万余石,但却引起各有漕州县激烈争夺的制度因素。

二、滨江与阻山:万历年间对永折漕额的争夺

截至万历二十二年,湖广37 734.7石永折漕粮数额,已分配至江夏、汉阳等十三县永折,共计漕粮30 318.76石,约占总额的80.35%,仅余7 415.94石,而其中3 346.1石又已派分至黄梅县偶折,仅余4 069.84石。麻城与广济、通山等数县于此时争相请改,争夺有限的改折漕额。

万历十三年(1585),因黄安县漕粮获允永折,麻城亦尝试呈请改折,但因主政官员调离及胥吏从中阻挠,改折终告失败。万历二十四年(1596)前后,麻城合邑乡民先后四次上书,以“介在山蹊,不通舟楫”等为由呈请折漕,时任知县游朋孚希望“以剩余之数,惠困极之民,较数岁之中为一定之制,如其丰足自可通行,倘有灾伤不妨他派”,意即将所剩改折漕额以偶折形式派分麻城,显然与麻城县“据告永改”的初衷相违。

而时任黄州府知府瞿汝甲对麻城以运输艰难为由呈请漕粮改折的行为并不赞同,“楚中本色兑米岂尽出滨江州县耶?”此言似是对麻城进士周弘禴“水近米贱者,民不甚利折银,然折银则山邑之利也”的反驳。与此同时,麻城永折之议也被时任布政司右布政陈洙否决,改折遂告失败。麻城县初次呈请改折的失败,似乎还有时任巡抚李得阳的干预,因此前麻城人万峩担任其家乡广德州知州时“种祸于其郡”,由是引起李得阳的不满,“李公……然实愤余邑有先领广德郡者,种祸于其郡。” 

大约与麻城同时,广济县亦呈请改折。相比广济县刚刚永折3 000石,麻城则未曾改折,故左布政使王续之“复议四千与麻城平分”。左参政陈璧仍持谨慎态度,言改折“原以地方去水次窎远,搬运不便,议征折色”,麻城、广济二县互争,“均分则非事体,归一又难悬断”,要求黄州府各级官员亲自前往广济和麻城二县勘察,“要见麻城各里乡图视广济各里乡图相离水次孰远孰近”。 由此,布政司考量如何分派剩余漕额至二县的主要原则即在于运输条件,二县争夺剩余漕额的聚焦点也在于此,如麻城对广济县请求改折一事的辩驳中声称:

 今广济县复以为请,彼自马口镇巡司至龙坪及武家穴,三面滨江,其邑之远近难易与麻邑迥绝,且云麻城以数少请辞,此广济士民不昧之本心也。今见麻城有请,而广济复骤变其说,而云麻城有紫潭河。夫紫潭河乃黄冈之河,往者黄安之运道也,各县士民岂不耳闻目见乎?况广济已永改三千矣……大端地里之远近,山川之险阻,图籍可考,彼此俱知,又非笔舌之可以挪移伸缩者。

二县从距离水次远近以及有无可运漕之河流两个方面争论,也即运输条件是决定二县能否改折的核心要素。二县虽在争论,但其时湖广3万余石永折份额按计划已经分派完毕,剩余4 000余石改折漕额拟以偶折形式分派通山、安仁等县,故“自麻城之告改,而广济、安仁、通山纷纷踵告”,遂由二县互争演变为四县争折。

对于四县争论,右参政韩济从运输条件考虑,认为通山、麻城不通舟楫,应赞同二县改折,安仁可通小舟而广济滨江,故二县改折之请应当驳回。但因广济、安仁反对激烈,韩济意见并未被采纳。韩济又在前次建议基础上重新提议将剩余4 000余石改折漕额派分四县,加上各县原有永折漕额,最终使四县都能永折一半。如此,“不惟民力少纾,且政体均分,亦可以杜士民之口矣”。具体分配办法见表2。该方案得到左参政陈璧与右布政陈洙的赞同。此方案看似稍稍偏向麻城县,广济、通山、安仁三县永折半数,麻城永折半数以上,但实际上通山、安仁应是最大赢家。二县原本仅为偶折,于此方案中改为永折。

表2    广济、通山、安仁、麻城四县漕粮永折数额分派情况表         单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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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经历近一年的争论,麻城漕粮获允永折五分之三,但与实现漕粮全部永折的目标尚有距离,而此时湖广3万余石永折漕额基本派分完毕,仅黄梅县尚有3 346.1石偶折漕粮。是故麻城县在漕粮永折五分之三之后,紧接着提出撤出黄梅县部分偶折漕额且以永折方式派分至麻城,促成麻城漕粮全部永折。左参政陈璧认为黄梅已经永折3 800石、偶折3 346.1石,相当于全部改折,“滨江州县如是,而阻山者当何如恤之固宜乎?”赞同麻城之意见。不过,考虑到此年黄梅水灾,担心如果贸然夺取偶折数额,会引起黄梅士民不满,希望待黄梅县“年顺谷成、疲困稍苏”时再行讨论。

但麻城士民对官府承诺并不放心,麻城籍进士、时任大同巡抚的梅国桢寄书喻仪称:

吾乡民贫赋重,其最苦累莫如南兑。不肖家居时,目击其苦而无计所之,幸仗大力不惜倾赀,多方申诉,改三分之二,合邑受惠不浅。但较之黄安诸县,尚未免不均之叹。虽官许再处,似属虚文,不若早改一日,则早受一日之益。奈不肖言轻,且在远徼,不能为力,凡可赞助,不敢不尽……

身在官场、熟悉官场规则的梅国桢嘱咐喻仪,切不可轻信官府的话语,应该继续持续不断地上书呈请。

万历二十六年(1598),麻城士民上书,重提二年前议题,请将黄梅县三千余石偶折数额提取部分作为麻城永折漕额,以此促成麻城漕粮全部永折。然此前偏向麻城的左参政陈璧此次却持否定意见,究其原因,在于麻城改折之后并未如实缴纳漕折银两,“且麻城县二十五年漕粮折银至今尚欠八百余两”。

次年,新任知县韩佥可再次提请分出黄梅部分偶折漕额,依然未被获允。连续失败,促使麻城士民接次上书,并着重从运道、冲疲、漕粮多寡三方面将二县对比,强调麻城之不足。左布政胡心得以剩余三千余石“尚留此偶折之名以备该省之凶荒,原非一县之所得专,不可尽改为永折也”为由,加之其时亦有荆、岳等府为所属县水灾呈请改折,认为应将三千余石偶折从黄梅县撤出而作为全省偶折之用。该意见亦得到时任巡抚支可大的赞同。此项决议看似是对二县争执两不相帮,实际上是布政司试图将改折漕额分派原则由运输条件重新转移到灾害情形,但因主政官员或升或革而被搁置。此后虽士民屡次上书,但始终未有结果。

直至万历二十九年(1601),湖广右参政梁云龙升任左布政,在常规呈请的同时,麻城籍进士邓楚望、彭好古等纷纷以永折之事书寄梁云龙。最初,对于士绅之请,梁云龙始终以麻城士民“见牛未见羊”为推辞,认为“与其永折而致讼,孰若偶折而相忘;与其利麻梅而私,孰若利各县而公;与其在二邑而独专,孰若在通省而兼被”。其后,彭好古在信中除了恳请改折外,还隐晦提及梁云龙与麻城进士梅国桢、梅国楼兄弟的同年之谊,“梅衡湘伯仲本欲专书恳续,但系民情之公,恐涉年谊之私,避嫌而止”。奇怪的是,梁云龙在给回信中对改折已然全无反对之意,“承谕改折事前后案牍娓娓具备,浣慰此米三千余石,既不能遍之通省,又不可独专之黄麻,则宜两县均而分之”。

随后,作为此事争端中拥有决定权的高级官员,梁云龙在征得巡抚的同意后,即将黄梅3 346.1石偶折漕粮撤出1 702.39石予麻城,余1 643.71石予黄梅,“二县遵照改为永折,递年照例征解折银,订入全书,永为遵守施行”。麻城终获全部永折。

图片《喻氏宗谱》卷之四 改折本末

三、麻城漕粮永折成功原因

从隆庆四年至万历三十一年(1603),湖广3万余石永折漕额全部以永折方式派分至各州县,具体分派情况详见表3。具体而言,3万余石永折漕额派分至十六县,其中黄州府四县计派分永折漕额15 848.38石,约占永折漕额总数的42%。

表3    明代湖广永折漕额分派表 

单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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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府四县漕粮永折,实际上均受运输条件影响。麻城、黄安地处山区,自不必言。广济、黄梅二县滨江,运输条件明显要好于麻城、黄安,但因二县位于蕲州水次仓下游,需逆流而上,也使漕粮运输变得困难,“逆挽而上,民甚苦之”,此或是麻城、黄梅争折时布政司不肯轻易撤回黄梅改折漕额的因素之一。

除四县运输条件不佳原因外,尚与明代湖广纳漕方式有关。虽然明代漕粮运输方式总体上经历民运到军运的变化,但具体到不同区域仍有所区别。就湖广而言,其运输方式并非如江南地区直接由运军从州县收兑仓运送至京通仓,而是漕粮缴纳之后先保存至州县收漕仓,然后再由州县收漕仓运至省城等固定兑军水次等候交兑,最后才由运军从各水次运输至京通仓。也就是说,湖广漕粮在军运之前,还必须经历州县运至水次仓的民运过程,而这一过程恰恰对州县交通运输状况提出了挑战。

黄州府漕粮永折情况其实是湖广永折漕额分派原则由关注灾伤情形到重视运输条件的体现。时人甚至将运输条件视为永折的唯一条件,所谓“在偶折则论灾伤,在改折则论水次”,相对而言,灾伤影响是临时性的,而交通的影响却是持久性的。

与之相应,运输条件不佳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兑运成本的增加,正所谓“漕为水设也,近水者利本色,远水者利折色,此两利之道也”。以麻城县为例:

水远运苦,频年以来吏抱牍而不休,民无以苟旦夕,每一传呼必立收受,头会箕敛,倍于常额。上下山坂,出入溪涧,车不方轨,马不成列,负载道路之间,伺候公府之门,不待至水次而已疲累已,一至水次,吏胥必有稽查,折耗必有赔补,船脚愣板之类,所费倍之。

在水运不便的情形下,还要面临胥吏的盘剥,其漕运费用必然增加,“麻城一县,地方去江窎远,其输纳漕粮崎岖山坡之间,计米一石费且倍之”。据喻仪所述,每年的兑军费用大约五六千两,而按照湖广永折漕粮每石折银7钱的规定,麻城4 000多石漕粮总计也仅需费近3 000两,相较征收本色,永折节省近一半的费用,而这还仅仅是漕粮正项费用,若加上漕粮运费及各类额外负担,“岁计省费六千余金,盖赋额三分之一,若以十年积算,约省六万金有奇”。一年节省的费用就可以用来交纳两年的折色银。

作为山区州县,麻城在明代以前并未有漕粮,因明代属楚而始有漕粮。在这种情况下,湖广漕粮运输又需经历民运环节,导致其在漕粮运输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增加,成本大为增加,故麻城漕粮虽仅有4 000余石,但实际产生了数倍的运输成本,这也是麻城坚持呈请改折的原因。也正是因为麻城在漕粮运输上有切实困难,与湖广永折漕额分派原则相符,最终才得以全部永折。

除此之外,麻城之所以在与各县争折时能实现全部漕粮永折,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麻城漕粮获允永折,一方面离不开地方官员的支持,如以黄州府属官属麻城县事的高维垣为永折之事积极奔走,邑人梅国楼有“税释千家哭,冤伸六月霜”之赞;另一方面也与明代麻城科举人才突出、麻城籍官员强大的关系网络密切相关。

在文武进士、举人总数上,有明一代,广济、黄梅二县的举人数量之和尚不及麻城,进士总和仅为麻城进士总数的三分之一。而改折一事主要参与者为明隆庆、万历年间的进士和举人,而此阶段广济、黄梅二县进士、举人数量与麻城相差甚远。麻城最终实现漕粮全部永折的目标,至少有46人在不同时期前后16次上书,其中有文武进士9人、举人11人、监生4人、贡生2人、生员9人,近80%拥有生员及以上功名。如此,对麻城县能够后来居上,在广济、黄梅二县已改折色的情况下,抢先一步将漕粮全部永折也就有了更好的理解。

表4    明代麻城、广济、黄梅三县进士、举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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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麻城士绅利用姻亲、同年等关系形成强大的关系网络,或直接面见布政司官员,或间接以书信为媒介,以此来影响布政司决策。麻城改折之初,进士周弘禴与梅国楼等亲赴省城与巡抚李得阳辩论,“惟梅给舍琼宇与余偕行,而随行者邹孝廉、梅茂才云雁……余同梅给舍五见李抚公,反复辩论……”在以周、梅二人为代表的士绅努力下,即使巡抚李得阳因麻城人曾种祸于其家乡而有所埋怨,仍于是年同意麻城漕粮永折五分之三。万历三十一年,左布政梁云龙对麻城改折一事态度经历了反对到赞同的转折过程。从史料记载来看,这与麻城进士彭好古、梅国楼、梅国祯不无关系。彭好古与梁云龙曾同时于天津任职,有同僚之谊,而梅氏兄弟则与梁云龙为科举同年。

结语

明代漕粮征收务以本色为原则,严格控制改折额度,而永折额度更少,终明一代止不过30余万石。其中,湖广仅3万余石,由湖广布政司酌情分派,这与河南、山东及南直隶的永折漕额分派有明显不同。永折漕额虽少,其分派过程却显复杂曲折。就分派形式而言,从最初以偶折形式派分到最后派分至州县永折;就派分原则而言,亦经历从重视灾伤到重视运输条件的转变。

湖广永折漕额分派原则变化,是受湖广纳漕方式的影响。成化以后,漕运运输形式总体上由军运取代民运,但部分地区民运依然存在,湖广即是其一。考虑到民运的因素,州县运输条件也就显得愈发重要。基于此,布政司在分派过程中更倾向运输条件不佳的山区州县。

与临时性灾折仅在受灾期间改折相比,永折对于州县诱惑力更为明显。更重要的是,灾伤改折取决于受灾情况,朝廷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湖广永折分派虽有相应原则,却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各有漕州州县争相请改。在符合既定分派原则情况下,如何积极有效获得布政司官员的支持也是能否改折成功的关键因素。

万历年间麻城漕粮全部永折,一方面在于作为山区州县,漕粮运输困难是其客观条件;另一方面,离不开士绅积极参与。麻城改折成功,反映出基层社会势力在官府决策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麻城改折过程是湖广布政司永折漕额分派的重要一环,是明代中后期地方政府漕额分派的一个缩影,集中体现了明代漕运制度之复杂性。值得注意的是,麻城改折具体过程见于家谱中,可谓民间文献补充正史史料的例证。

                      轮值主编: 赵士第

                      排版: 王超 

                      审核: 杨国安 洪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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