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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交叉,是衔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有哪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款梳理

 游刃有于 2022-09-04 发布于河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通过,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变化很大。昨日推送了:不含糊了!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安法处罚,这是从行政处罚权限方面的探讨,接着看看监督检查的新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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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诸多方面实现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并强化了部门间的协作。

从市场监管部门角度,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定
监督检查方面,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从这几个层面进行规定的:

一是从最顶层设计上,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直接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对地方赋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履职依据和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通过三定明确,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这里,有的人会发出疑问,是农产品还是仅限于食用农产品?那就要依据规定的职责。

要注意,具体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责,除了《食品安全法》还可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就是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应当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制度涉及是连贯的。如果有职责缝隙,就由地方政府再进行确定,哪个部门管。

这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修订要达到的效果,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协作机制
除了上述的部门职责的分工,还有协作。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就具体环节而言,协作的重点环节是收购、储存、运输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这里,比较容易产生歧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两者的衔接在于,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农产品质量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这里具有排他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这是农产品特有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与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兼容。

从监管实践来讲,这就避免了用同一个标准进行检测,不同部门实施监管执法的情形。


检测机构和快检
对检测机构的采用和监管,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也是明确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符合条件”。

条件之一是,考核合格。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条件之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快检方面,有了突破,依据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关于快速检测方法,加强了部门协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快速检测方法



市场销售

应注意,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职责分工是明确的。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这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对于网售农产品,职责分工还有待细化。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仅仅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或许,这需要实践中继续探索,通过部门规章继续细化完善。


查验和追溯

一是规定了查验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这里规定的查验主体是食品生产者,查验内容是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监管依据是《食品安全法》。

监督检查主体,并未明确,需要依照上述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定来确定。


二是规定了追溯制度。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要在部门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的制定也是部门协作的成果。

可以说,查验和追溯,是部门间最需要相互衔接的,这些监管手段,重要的是协作,而不是职责的切割。


风险管理

一是评估建议。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二是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是信息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总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执法,是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秉持的理念,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应该牢牢坚持的,做好衔接,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会补位。

以上,供参考。

>>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 (2022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不含糊了!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安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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