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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恶势力基本特征的认定

 昵称43561860 2022-09-04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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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9日,河北省检察院发布《关于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情况的通报》,就2022年610日陈某志伙同多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故意殴打王某某等四名被害人一案的进展作了相关通报。另经公安机关依法深入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2018年开始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部分地区仍存在一定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仍需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仍存在认定难题,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分以及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等。本文将结合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讨论如何准确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

一、恶势力的概念

《刑法》尚未对恶势力进行正式、明确的规定,与恶势力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相应司法解释中。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第4条同样规定了,“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无论是2018年《指导意见》,还是2019年《意见》,均归纳总结了恶势力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组织特征;二是行为特征;三是本质特征。而准确认定恶势力的特征将有助于准确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

二、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与2019年《意见》第6条均对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作了规定: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且具有一定的纠集性,因此,在人数要求上,恶势力一般要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为两人以上,而恶势力的最低人数至少要满足三人。2019年《意见》第6条还指出,作为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应当相对固定。而恶势力的其他成员应是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纠集者组织、策划、指挥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一定的延续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成员相对固定,即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不影响恶势力组织特征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三、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与2019年《意见》第789条均对恶势力的行为特征作了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暴力、威胁是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为常见的手段。在认定恶势力的行为特征时,应当准确认定主要违法犯罪活动与伴随性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以及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伴随性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仅仅是前述伴随性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本质特征,那么一般不宜认定为恶势力。对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通常是指两年内多次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为3次以上,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以任某、赵某、周某、赵某1赌博犯罪一案(原审一审案号:(2018)甘1225刑初60号,再审案号:(2019)1225刑再1号)为例,原审一审法院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在事后殴打他人,暴力索要赌债,具有社会恶势力性质,社会危害大,依法从重处罚。原审一审判决生效后,2018108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认定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定性不准,对四名原审被告人从重处罚不当。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指令西和县人民法院再审。经再审审理,西和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四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没有涉嫌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强迫交易等七种犯罪活动,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证据不足,导致对四被告人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法不再对四被告人从重处罚。

四、恶势力的本质特征

恶势力的本质特征,也是危害性特征,系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体现了恶势力犯罪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为主,侵害的是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的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具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对于“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认定,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如果多名行为人“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又根据《意见》第5条的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综上所述,恶势力应当同时满足前述论及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以及本质特征,否则行为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仅能构成一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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