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议恶势力认定标准——以枣阳市地区案件为视角

 蜀地渔人 2018-08-16

  浅议恶势力认定标准

  ——以枣阳市地区案件为视角

摘要:恶势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也具备一定的特征,即相对固定的组织特征、暴力威胁的行为特征和形成威慑势力的危害特征。笔者在此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案件为例来分析认定标准,认为应当将“多人多次”与“经常纠集”结合把握组织特征,将“逞强斗狠”与“原因目的”结合把握行为特征,将“扰乱秩序”与“恶劣影响”结合把握危害特征,精准甄别恶势力。

  关键词:恶势力 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政法机关作为扫黑除恶的先锋力量,首先要识黑识恶,具有准确甄别黑恶势力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做到打早打小、除恶必尽。然而,实践中由于对于黑恶势力,尤其是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裁量权较大,导致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差异,需要一个更为细化、指导性强的标准对其进行规范。

  一、发展背景

  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次的《通知》较之于此前打黑除恶的纪要、通报等文件,体现了以下三个特征:专项性,严厉性,方向性。要求将扫黑除恶与反腐并列为专项工作,对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惩处,从基层、重点行业排查黑恶势力。

  《通知》多次强调要依法治理、依法严惩、依法办案。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提醒我们,扫黑除恶过程中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强化证据意识,一切行动都“依法”,运用法治手段、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扫黑、治黑行动。办案中,要严格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精准识别,不能将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普通犯罪团伙夸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证政策不走偏、不变形。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较大的规模,且具有组织、经济、行为和非法控制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在基层不常有,但恶势力在基层比较多发。如何做到“火眼金睛”,精准甄别恶势力,是落实“打早打小”的重要一环。

二、现实困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检法各条线均对黑恶势力进行了数据统计,但统计数据有差异。除因一些案件因尚在侦查阶段未移送审查移诉或者统计以来已经在审判阶段的客观原因外,最主要的还是因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尚不属于我国现行刑法概念,公检法对涉恶案件的界定和认识存在分歧。

  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对于“恶势力”的定性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通过表述,可以看出认定恶势力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人员具有多人多次的要求;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犯罪的范围和行为方式有一定的特征;三是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既要形成一定威慑效应,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理论界将恶势力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原始、最简单的雏形,虽然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也未发展壮大,但是不可否认其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基本特征,如人员的相对固定性、行为方式的恶劣性、犯罪后果的危害性等,要从三个要点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片面地将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认定恶势力。

  三、浅议标准

  笔者认为恶势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也具备一定的特征,即相对固定的组织特征、暴力威胁的行为特征和形成威慑势力的危害特征。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黑恶势力较为普遍的犯罪行为,也是基层较为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笔者在此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案件为例来分析认定标准。

  (一)将“多人多次”与“经常纠集”结合把握组织特征

  《指导意见》表述“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说明恶势力也具有一定的组织规模,绝不是单人单起的偶发性犯罪。司法办案中,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般都为多人,且出于“哥们义气”、“抹不开面子”等原因去壮声势、凑人数或者简单实施殴打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居多,真正拿刀棍砍打对方的较少,出现一个人参与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时有发生,在形式上符合“多人多次”的要求。但实质上每次犯罪的人不是的群体,不符合经常纠集的要求,不能认定为“恶势力”。如我院办理的琚卓林案件,琚卓林发小因在老乡微信群发红包一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琚卓林替发小出气邀约对方单挑,后双方喊人并携带刀具在公众场所相互追砍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随后琚卓林所在公司因生意与其他公司存在纠纷,公司老板号召员工到对方公司进行打砸,琚卓林亦参与,后被抓获。且4年前琚卓林还因邻里纠纷喊自家亲戚到邻居家滋事,被治安处罚。从形式上看,琚卓林三次行为符合多人多次的恶势力要求,但三次人员均不同,并非经常纠集在一起,故笔者认为某人虽然缺乏理性,情绪暴躁,劣迹斑斑,即使如此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恶势力。

  (二)将“逞强斗狠”与“原因目的”结合把握行为特征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戏称为“口袋罪”,尤其是寻衅滋事罪,实践中一般双方互殴,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若无法确定加害人,往往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将所有参与者全部可以罪责。现实中的逞强斗狠可以表现在滋事伤害、也可以是持械斗殴,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存在交叉,以何定罪处罚不是今天的讨论重点,我们要区分的是逞强斗狠是否就一定是恶势力,笔者认为需要结合案发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倘若案发原因是邻里纠纷或日常摩擦,仅仅因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完全是人之常情、常理的预期之内,就不恩能够认定为恶势力。若是出于在某行业、领域、范围的称霸一方或者形成威慑效应的逞强斗狠可认定为恶势力。如近期枣阳宣判的首起“沙霸”恶势力犯罪,因枣阳正在建设高铁项目,中铁十一局工程部需要一批工程运输车进行沙土、水泥等的运输,共有东方巨力、红日、优良等五个车队在此处共同从事运输工作,平时因车辆的擦碰、插队素有纠葛,一日优良车队的陶晓因红日车队的车辆插队再次发生口角并产生厮打,陶晓受伤,后在优良车队的微信群吐槽引发车队成员集体情绪愤懑,后工程部经理出面协调,但优良与红日车队成员并不买账,双方持械发生打斗,造成三人受伤。该案经法院审判,认定优良、红日是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为排挤竞争、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其设立微信群就是为排挤竞争的有力证据。笔者认为认定恶势力不妥,该案虽然发生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但各车队成员都是随工地流动的普通务工人员,系平时因插队、擦碰素有积怨,本次斗殴是因插队而起,仅为一时的泄愤,且建立微信群是为方便沟通和信息交流,在现在是非常普遍的工作交流方式,并非为形成威慑排挤竞争,故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二)将“扰乱秩序”与“恶劣影响”结合把握危害特征

  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多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除了扰乱秩序外,还必须造成恶劣影响,关于恶劣影响的确定是一个概数,而非质数,不能进行精确的丈量,本次扫黑除恶重在基层、重在行业,影响的恶劣性必须是扰乱了基层村组织或者行业内秩序,并在该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不能简单地将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同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注意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大前提,且扰乱秩序和恶劣影响也应在该范围内进行衡量,不宜做人为主观的扩大和缩小。如琚卓林案件,倘若琚的老乡群、生活群和工作群的人员重叠交加,人员相对稳固,其无论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为发小出气的聚众斗殴,还是帮公司维利的毁坏财物,在相对固定的范围都形成了恶劣影响,且多次以上从情理上可推定为具有威慑效应的生成,对琚卓林可认定为恶势力,但若琚的老乡群、生活群和工作群相互独立,各有各的范围和空间,人员互不交叉或交集不大,因三次不同原因引发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各自范围扰乱了秩序,造成了影响,但不能认定为三次影响叠加,认定形成了威慑效应,此时就不应认定其为恶势力。

  《通知》明确强调,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我们只有强化精准甄别黑恶势力的水平,并加强打击力度,才能真正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