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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恶势力犯罪的办案路径——以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

 见喜图书馆 2023-04-19 发布于山西

摘   要: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债务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分层处理涉案人员。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贷“软暴力”催收 寻衅滋事 认罪认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恶势力犯罪的办案路径——以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

作者:王 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

赵海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常润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被告人赵某,北京某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某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依托公司形成了一个以赵某、郭某某为首要分子,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等人组成的多层级、组织严密的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某海公司业务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债务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滋扰、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取证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公安局某城区分局及某派出所、湖北省随州市某医院及120急救中心等众多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员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催收员通过上述方式收取服务费1.87亿余元,待收服务费1.13亿余元,公司所收服务费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以工资、业绩提成等名义发放给各催收人员等。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3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4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29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其他4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5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二、办案中的要点分析

(一)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界定“软暴力”催收和合法催收

近年来,我国信贷消费市场、互联网借贷市场等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很多人通过网络贷款的方式实现“消费升级”。相较于传统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方式,网络贷款的监管相对宽松且缺乏完善征信系统,债务人违反法定还款义务等债务违约现象不断出现,促使债务催收行业兴起。债务催收行业,是指专业的催收公司在接受金融机构等合法债权人的授权委托或债权转让之后,委派专业催收人员在尊重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谈判、协商和解、心理沟通等方式,依法合规地向债务人催收合法债务。

催债行为本身是实现债权的正当手段,但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催债则应受到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债务催收行业尚未达到职业化标准,因缺乏准入机制和有效监督管理,催收公司往往存在暴力、恐吓、滋扰等不同程度的非法催债现象,手段行为呈现出从“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化的趋势。本案中,某海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代理网络借贷公司对逾期欠款进行催收,催收行为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反复向债务人及紧急联系人进行征信施压(称将“影响被催收人个人征信”)、法律施压(称被催收人将“涉嫌刑事犯罪”)、上门施压(要上门讨债)等;二是对债务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实施上述行为;三是通过辱骂、“群呼”、采用轰炸软件等方式电话滋扰上述人员。

上述催收行为是否构成“软暴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诉讼中辩方有观点认为,某海公司受网络借贷公司委托,依据借贷协议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行为无不当,且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不属于“软暴力”催收,不构成犯罪。对此,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的催收行为属于“软暴力”,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针对债务人的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属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刑事处罚。法律为保障民事行为中各方主体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设置了诸如协商、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规则、制度。催收作为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亦应当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不得超过合理限度。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制债务催收行为的法律,对非法与不当催收行为的规制散见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例如,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发卡银行催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禁止采用暴力、胁迫、恐吓、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要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对催收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等,并明确催收行为的正负面清单。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催收欠款,不分时段,长期采用频繁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组织群呼、使用手机轰炸软件等手段给债务人施压,有的咒骂债务人家人,威胁上门砍人,以其家人安全相威胁;有的一天甚至发上千条验证码信息进行短信轰炸;有的把经过PS的债务人裸照发送给债务人亲友,并配上辱骂文字,践踏他人人格尊严。被告人为形成非法影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催收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不仅严重违反了行业规则,亦为法律所不容许,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软暴力”手段。虽然债务人存在违反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的情况,但这不足以作为被告人施以“软暴力”催收的合理理由,未达到刑法上认定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有些受害者不堪忍受“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影响向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也有受害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批评制止,但催收公司仍未改正,继续实施非法催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

其次,催收人员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债务人手机通讯录信息,骚扰、纠缠、辱骂、威胁债务人的亲友甚至普通联系人,系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网贷公司放贷时,预设霸王条款,以极小文字设置贷款人同意网贷公司收集个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的格式条款,在未充分提示贷款人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手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合理提示的规定。催收公司使用其获取的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对无关的个人、单位发送带有威胁、辱骂内容的短信和进行持续不断的电话骚扰,不仅违反了行业规则,还严重侵害了第三方的隐私、生活安宁以及工作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最后,上述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实施的“软暴力”催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软暴力”催收时间长、次数多。催收人员针对个人用“呼死你”之类的恶意软件进行短信、电话轰炸、辱骂。涉案催收公司雇佣300余名催收员,每个催收员打电话的总次数、发送短信的条数以千计、万计。本案“软暴力”催收受害者总数超万人,被害人分布地域广,涉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害者中包括债务人本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本案“软暴力”催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催收公司通过发送带有侮辱、威胁、辱骂等内容的短信和持续不断的骚扰等催收行为既给被害人个人造成心理强制,又严重影响个人及单位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如被告人对广州市某派出所辅警进行电话催收,恶意占用报警电话线路,骚扰办公电话19小时有余,甚至威胁电话“轰炸”该公安分局20余个派出所的值班室电话。又如湖北省某医院一后勤人员网贷逾期,催收人员遂对该医院各科室(包括急诊)进行电话“轰炸”,造成120急救室无法工作。

(二)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诉讼中辩方有观点认为,某海公司并非为犯罪目的而成立,所催收债务系合法债务,催收债务本身并不违法,个别催收员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就此认定赵某及其他公司员工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此,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等人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多人多次实施网络“软暴力”催收,有明确的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成员众多,存续时间较长,符合恶势力组织的组织特征。为实施非法网络催收,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并控制某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下设催收部、质检部、招聘部等工作部门,催收部门设30余个催收组,招募300余名业务员,整个组织以公司形式运营,逐步形成了以赵某、郭某某等人为首,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在内的规模较大、层级分明,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该案催收公司人员长期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取“软暴力”手段滋扰、威胁、恐吓、辱骂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困扰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尤其是恶意滋扰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案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软暴力”催收行为,违法犯罪次数多,涉及的侵害对象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有个别债务人在持续不断的催收骚扰下,精神失常、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倾向。催收员还利用电话“轰炸”派出所、医院等单位,严重破坏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其次,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中,赵某等人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公司虽在内部设立合规部但流于形式,公司管理人员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话术和催收方式培训,对催收人员实施恶意催收有明确授意,公司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中高层人员召开例会,研讨催收情况并按催收业绩严格考核催收员,组织成员对实施“软暴力”催收存在共同故意,属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架构完整、分工明确、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长期有组织地使用“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依法对恶势力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处理涉众型犯罪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问题,曾存在争议。否定意见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求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将削弱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肯定意见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不能因为案件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剥夺被追诉者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而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从内部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与“扫黑除恶”固有的外部打击相结合形成内外合力,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更为彻底、全面。检察机关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力保障,在适用上应采用“无禁区、无范围、无条件,只有例外”的原则,对黑恶势力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涉案人员数量较多,在审查起诉阶段共有125名犯罪嫌疑人,不同人员在主观恶性、犯罪层级等方面存在差异。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犯罪嫌疑人划分为不同层级,分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积极释法说理,并充分保障值班律师、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其中,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两名主犯认为不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心存疑虑,检察机关详细重点讲述扫黑除恶的相关精神和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并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在涉恶案件中适用进行了释明,最终打消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疑虑,促使认罪悔罪。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依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催收工作的实际控制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作用较大的催收员,在充分考虑认罪认罚因素的同时,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实施违法催收行为次数少、违法所得少,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本人及上下游同案犯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认定起重要作用,社会阅历少的刚毕业学生或务工的年轻人,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全案犯罪嫌疑人均真诚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均服从一审判决、无一上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充分提升类案办理质效

近年来,黑恶势力向信息网络空间蔓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和时空限制,危害巨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软暴力”催收等网络黑恶犯罪,并依托案件办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面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向纵深开展。

(一)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软暴力”催收

信息化时代人们的正常生活难以离开网络,信息网络的快速便捷性导致滋扰、纠缠、辱骂、威胁行为成本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具有传播快、强度大、危害严重等特点。行为人可以不分时段、不分对象不间断实施滋扰、威胁等行为,制造、编造的债务人负面信息、泄露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范围广泛,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生活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非法催收行为的趋势变化,高度重视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收集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同时,惩治“软暴力”催收并不是保护、放纵“老赖”,目的是规范催收方式,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越界手段行为,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和网贷市场秩序。对于确实有合法债务纠纷,要区分“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分别采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治理。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获得、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针对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的滋扰、威胁、恐吓行为。

(二)加强审查引导侦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案件质效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在“捕诉一体”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要考虑后续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处理,全程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促使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捕后诉前的侦查期限,高质量完成补充证据的工作。本案中,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提出意见,针对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取证力度不足的情况,及时对涉案被害人的自然身份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名单,并制定继续侦查提纲,详细列明侦查方向及要点,要求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前往多地查找被害人取证,强调要核实被催收方式及内容、催收对本人所产生影响等取证要点。经过检察机关的全面引导,最终取得700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为后续指控、证明犯罪提供了有力证据支撑。检察机关还严格贯彻“深入开展打财断血”工作要求,认真梳理某海公司股权结构及财务账簿,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通过反诈骗平台查找关联账户,引导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2000万余元、查封相关房产及车辆,最终认定涉案赃款3亿余元,同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从审查逮捕阶段便积极进行释法说理、促进教育转化,促使多名犯罪嫌疑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防范非法催收的滋生蔓延。一是将诉源治理融入办案全过程。贯彻落实“一案一建议”工作要求,针对相关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某海公司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严格审查承租方资质、监督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预警等建议,注重跟进后续进展,督促被建议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并积极引导正面舆论报道,获权威媒体跟踪报道,为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3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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