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男技师故意按摩让女生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的新闻事件,夜里9点,王某称准备教她如何做足疗,以后要给客人按摩的。便以她的衣服太紧太贴身做不了足疗为由,让她换了一身宽松一点的衣物。女生才15岁,又是亲戚介绍来到这里,所以也没有考虑太多,就完全信任了他。而此时,王某故意按摩她的腿部、腰部以及甚至腹部私密位置,便趁机脱掉她的衣物,抚摸和亲吻她的胸部,对其进行猥亵行为。女生一时感觉浑身都飘飘然晕乎乎的,没有反抗的力气。王某见她也没有力气反抗,于是干脆实施了强奸行为,跟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她又难过又无可奈何的大骂王某,并且把自己被侵犯这个事情告知父母。 经警察调查发现,她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 也就是说,这个王某是以熟人的身份让对方放下提防心,进而实施侵犯。 月黑风高的无人深巷里,一个陌生人对某个恰好路过的受害者实施了性侵。 但事实上,每5起强奸中,有4起都是由受害者认识的人所实施的。 只是没想到,即便王某企图性侵女生的心思,已经“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很多人不禁好奇, 按摩到让女生“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算强奸还是自愿? 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这种行为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理由是,他并没有使其昏迷甚至丧失控制和分辨的能力, 也没有用暴力、胁迫手段,所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而一种观点则是认为,王某已经构成强奸。 因为他目的不纯,故意通过按摩抚摸的方式, 让一个年仅15岁,未有过性经历的女孩张某起了生理反应, 从而导致其减弱甚至是丧失判断能力反抗能力, 以达到奸淫的目的。 那么,王某的这种行为到底算强奸吗? 火出圈的罗翔教授曾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这本书中, 曾对性犯罪中的“同意”作了详细解释, 我们把相关部分摘取出来,给大家普个法。 被害人由于年龄或身体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行为人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 所以,有专业人士分析, 女生仅仅15周岁,属未成年人,性防卫意识较弱。 王某所实施的按摩、抚摸等行为使她处于不知反抗的境况, 因此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与之相似的还有这样一起醉酒强奸案。 一名女子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网友,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无话不谈,彼此感觉很投缘。一天晚上,她心情不好,把男网友约出来喝酒,一直喝到饭馆打烊。最后,两人一起躺到床上,边喝酒边向男方讲述自己一些隐私的事。在这个过程中,女子自己脱下了自己的衣服和长裤,只剩一条内裤,然后躺下。性行为结束几分钟后,女方睁开眼问男方怎么回事儿,男方说会对她负责,于是两人睡去。按照男方的说法,他认为他们两人属于网恋成功,女方当晚的种种行为表明已经接受了他。她躺在他床上并且脱掉衣服和长裤,应该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了。女生都做到这种程度了,怎么还能反咬一口,告男人强奸呢?在发生性关系的那个时段,女方没有反应,处于无意识的深度醉酒状态。这案子就说明,即使双方关系不错,甚至二人确定或接近确定恋爱关系了,只要在发生关系时,女方意识不清,没有明确地同意,你还是不能跟她发生关系。如果你和喝醉的、人事不省的、没有能力说“不”的人发生性关系, 可能也会犯强奸罪。 同样,在性侵过程中,女性产生生理反应,也不能成为性侵者开脱的证明。
在电视剧《女心理师》中,有这样一幕。 在公司酒局上,李薇陪客户齐总应酬。 她被疯狂灌酒,一杯又一杯。 然后,齐总尾随她进了卫生间,对她进行了侵犯。 事后,齐总还以她身体有了反应为由,对她进行了各种讽刺和侮辱。 李薇也无法原谅自己,觉得自己不要脸。 她说自己确实喝醉了酒,但并非完全不能反抗, 可事实就是,她没有顺从自己的意志反抗,竟然还在过程中有了感觉。 但这真的是她的错吗?肯定不是的。 女性在性侵过程中会湿润,这只是人的正常生理反应, 并不代表着“想要”。
强奸的行为与性、激情或爱毫不相干。 强奸永远是侵略性的、暴力的行为。 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在性行为方面进行强迫都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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