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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仍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

 平淡水的平凡 2017-06-26

来源 |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作者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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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回答法律问题,发现一个被大众忽视却是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上过刑法课的朋友们都知道,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通说观点,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中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自主决定权,以及有关性交时间、地点、性交对象等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除了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形等常见的强奸罪案例之外,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女方同意(实际案例中通常是是情侣或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


以上情形常出现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之间,或者非正常的恋爱关系期间,这类行为很多时候不引起重视,女方也往往自认吃亏,但是却是游走在犯罪边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强奸罪。


最后,提两个问题,供大家留言讨论:


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要求使用杰士邦,但男方坚持使用杜蕾斯,并与执意为之,是否构成强奸罪?


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要求使用安全套男方同意了,但在过程中偷偷取掉,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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