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就是违背妇女的主观意愿强行性交。性交是客观的外在的可以被观察到的。但主观意愿则是内在的难以直接观察到的。唯有透过各种外在表现“推测”到主观意愿的状态。愿意还是不愿意,这就是关键。所以所谓“自愿”发生性关系,和“非自愿”发生性关系,到了法律层面,就需要依赖证据来认定。 口供一向被认为“证据之王”,也就是说,强奸还是非强奸,女方的说法非常、非常重要。 假设女方有意要陷害一个和她发生性关系的男人,指控他强奸,也就是说指控男方在女方不愿意的时候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她很容易得逞的。一旦男人遇到这种情况,能够脱罪的机会十不存一。 再补充一点:怎么衡量是强奸还是非强奸? 前面说了,衡量强奸罪的唯一指标就是女方的主观意志状态。主观意愿是同意的,可以称为“合奸”,不犯罪。但凡女方不同意,就是强奸。 具体来说,可以这样看待: 1、标准式1:女方不愿意,行动上反抗,表现出来或者是男方有抵抗损伤,比如体表有指甲抠破伤,衣服撕坏,纽扣撕掉等物证,或者女方有抵抗损伤,比如体表有抵抗伤,衣服撕坏,纽扣撕掉等。 2、标准式2:女方不愿意,但醉酒中,意识不清,清醒发现后报案。 3、标准式3:男方使用口头威胁,暴力威胁,利害关系威胁,名誉威胁,等等精神威胁,致使女方不敢反抗。但内心是不愿意的。 4:其他形式: 离婚后强迫性交的;算。 离婚诉讼中,分居期间,强迫性交的,算。 原来是通奸后来某次不愿意转变为强奸的,算。 原来是强奸后来转变为通奸了,不算。 前半程是通奸后半层不愿意了转变为强奸的,算。 前半程是强奸后半程转变为通奸的,不算。 现实中可能有更多种情况变化。万变不离其宗,就是考察女方在性交过程前,中,后的心理状态。凡是不愿意的,即可构成强奸。 以上心理状态的体现,自然都来源于女方的口头陈述。附之于适当的物证佐证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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