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研究(论文文献综述)张世明[1](2020)在《滥用知识产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些学者往往把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专利滥用)归结为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延伸,认为反垄断的基础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支配地位两者间画上等号,甚至出现"滥用是对市场支配权利的不正当使用"之类结论。但从依赖路径观之,"权利滥用原则"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民法法系中出现和成长起来的。尽管"知识产权滥用"和"权利滥用"两个概念看似关系密切,实际上,知识产权滥用和民法中的权利滥用并无直接关联。虽然滥用权利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面上相似,但事实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专有概念,"市场支配地位"不是"权利"。知识产权法赋予某问题特定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表达的某种形式"微观垄断",并不一定能够带来市场力量。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之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竞争成果之法。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是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专利权滥用抗辩与反垄断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并不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周梅[2](2021)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之边界探究》文中指出随着专利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标准化的持续推进,标准必要专利本身既有专利权应有的权力属性,又担负着促进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提高社会整体科技创新水平的重担。但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也催生出一系列问题,国内外司法实践中,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均层出不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几乎所有的滥用行为均围绕索取高额许可费这一核心。目前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主流观点和做法都是利用反垄断的分析思路和规制办法,将专利权人的行为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际上,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时,既要以《反垄断法》列举的相关认定因素为依据,又要结合标准必要专利和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而不是仅凭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市场份额的占比就推断其享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在分析和论证过程中十分复杂,并且法律效果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本文拟探究在反垄断法之外,是否有更好的规制路径和创新机制来解决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列举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类型,对该部分的滥用行为没有一一赘述,而是主要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拒绝许可、不公平高价许可以及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其中对于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目前我国立法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以“华为诉IDC”为代表的滥用禁令救济的案例已经出现,对此理应引起重视。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目前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案件,不考虑其他规制路径而直接适用《反垄断法》存在的局限性。适用《反垄断法》在界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的分析过程十分复杂。所有滥用行为的本质几乎都是为了索取高额许可费,巩固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直接用《反垄断法》并不能直接确定合理许可费的具体数额,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另外,用《反垄断法》规制会给专利权人判处巨额的罚款,这很有可能会降低专利权人加入标准化组织的积极性,拖延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消费者也可能因此不能及时获取最新的科技成果和商品。对此,本文在第三章提出构想,试图在面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时,能够优先适用私法规制路径,而不是直接适用《反垄断法》。本文首先介绍了一种“棒球式”的仲裁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FRAND原则确定专利许可费数额。然后又介绍了德国和欧盟的FRAND谈判担保制度,希望在今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的谈判过程中能够予以借鉴。另外,本文还探索了利用《合同法》来解决该问题的可能性,但因我国合同法体系和内容的差异,目前还存在很大障碍。最后,本文从《专利法》的角度分析,论证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和专利反垄断强制许可制度来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理论基础和应用时的具体程序及细节要求。不可否认,反垄断法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中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也要意识到合同法、专利法等私法所具备的优越性,以及探索在诉讼之前引入仲裁机制和FRAND许可谈判机制的重要意义,在FRAND许可谈判过程中专利实施人对许可费提前做出相应的担保能够为达成许可协议保驾护航,也能最大限度降低滥用禁令救济权的发生。由于专利权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面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人们对该行为予以评价时往往习惯冠以垄断色彩,以致现行司法实践中该滥用问题容易呈现出一种垄断的表象。对于超出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滥用行为,直接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或预防该类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纠纷,应注意到以合同法、专利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以及仲裁和谈判机制在解决该类问题上也具有很强的适格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面临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时,要给私法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而不是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等公权力的手段施加干预。 肖华[3](2021)在《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以智能手机行业为具体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智能手机产业作为技术含量较高、互联互通标准化需求强的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是企业生产中的核心要素,在市场份额的攫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知识产权合法保护机制与反对权利或优势的垄断,本身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规则的价值就在于精确的厘定边界,没有绝对的权利,也不可能允许任意的滥用。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究和思考智能手机产业链发达之下的规则不完美性,结合《反垄断法》第17条项下的垄断行为,对手机市场内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可能的滥用行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分四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此类案件能够得到更高质量、可预测性的裁决,指引中企在全球产业竞争中健康发展。第一章从智能手机产业链的特点出发,介绍了全球价值链中研发、设计、制造、组装等常规阶段中的专利技术特点,明确我国在产业链中的位置、遇到的技术限制和薄弱环。在智能手机产业链上,利润获取并不均匀,尽管无法得出直接因果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厂商价值的获取和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智能手机产业作为技术含量较高、互联互通标准化需求强的产业领域,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问题上比较突出,但技术标准中的问题不能简单与知识产权滥用划等号,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只有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或限制了竞争时才会造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反垄断法在规制此类冲突时,也面临着法律渊源层面“断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处罚与个体救济脱节的难点,包括但不限于费率的确定、禁令救济的适用难题。第二章专注于反垄断视角下第17条项下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讨论,聚焦于手机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结合华为诉IDC、高通反垄断案、华为诉康文森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发布的反垄断调查报告等,具体分析了《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五类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性要素。第三章主要分析第十七条项下的“其他行为”。第一,忠诚折扣行为。借助利乐案中的两种折扣方式分析了忠诚折扣的违法性考量因素,并就我国5G射频芯片市场可能遭受的滥用行为进行了分析,若高通以忠诚折扣等方式来促成手机制造商与其达成排他合作,借助调制解调器芯片影响力传导至射频芯片,进而在5G相关芯片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我国执法部门也应跟进调查。第二,滥用禁令救济行为。借鉴了欧洲法院在“Orange Book Standard”案、华为诉中兴、Sisvel诉海尔案中的裁决思路,回归我国的实然状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第四章对我国智能手机产业链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从立法、司法、执法和行业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立法层面建议对法律渊源的层次性进行完善;执法层面建议聚焦行政处罚与个体救济间产生联动的有益影响;司法裁决层面主要针对许可适用费率的确定、禁令救济的适用规则以及专利授权的谈判框架方面提出建议;行业层面分别对中国企业和SSO的角色定位提出建议。 胡宏雁[4](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柯一嘉[5](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仁宇[6](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过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下知识经济竞争异常激烈,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利器。专利权的排他性因技术标准而得以极大增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过高定价行为将严重破坏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在我国,相较于合同法、专利法等私法调整路径,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过高定价行为更具可行性。基于对我国反垄断规制实践的分析,由于我国反垄断规则尚未完善,关于FRAND原则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要件约束力、以整体售价作为计费基础的收费模式是否“本身违法”、公权机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确定许可条件等关键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这些不确定因素将影响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过高定价行为的规制效果。通过对美国和欧盟标准必要专利过高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与实践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本文认为在规制理念层面,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过高定价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FRAND原则仅能作为方向性的指导;以整体售价作为计费基础是否构成过高定价,需要在个案中将计费基础与许可费率结合考虑,综合分析其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过程中公权机关应始终保持克制立场,避免过度干预。在制度完善层面,我国可借鉴域外经验,探索出台专门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南,规定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过高定价行为应当考虑的特殊要素,特别是强调整体市场价值规则和分摊规则在个案分析中的适用。 杨天麟[7](2020)在《国际专利许可中的搭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专利许可中的搭售因其跨国(地域)属性和专利属性,与一般搭售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但是国际专利许可搭售的内涵仍然与一般搭售一致,即国际专利许可搭售具有提高效率、促进竞争的正面效应和限制、阻碍竞争的负面效应。本文针对上述特点进行论述,共分为四章节。第一章,主要对国际专利许可搭售基本问题进行说明,包括国际专利许可搭售概念、基本理论、分类等。第二章,对国际专利许可搭售的认定和豁免进行分析说明。第三章,针对国际专利许可搭售反垄断规制进行说明,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对国际专利许可搭售反垄断规制原则进行分析说明,认为合理原则因其包容性强,分析因素全面等原因能够更好的解决创新激励、一揽子许可、市场技术发展等问题。第二,通过将国际条约、美国、欧盟、日本的国际专利许可搭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析,认为针对研发市场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指南性文件发挥法律指引作用;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之间的互动交流等域外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四章,通过对我国国际专利许可搭售反垄断规制的相关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进行说明分析,得出我国在国际专利许可搭售反垄断规制中存在搭售分析原则的适用问题;强迫因素在分析中重要性方面的问题;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在国际专利许可搭售分析中适用合理原则及针对个案特点的分析原则;第二,降低强迫性因素在分析中的重要性;第三,建立针对个人的反垄断责任追究机制和面向在垄断中受损群体的公益诉讼机制;第四,在分析中加入对主观竞争目的分析环节;第五,我国应加强对国际专利许可搭售的反垄断审查力度。 陈严[8](2020)在《专利池中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知识经济大融合的时代,专利权的运用成为各国企业提升自身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专利池(又称专利联盟)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具有消除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诉讼纠纷及促进技术创新等优势而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尤其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推动下,专利池对确定自身领域内技术标准成为其最高竞争形态,掌握技术标准意味着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在利益的驱动下,专利池常常会不适当地扩大专利制度所赋予的权利边界,滥用专利权利,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尚不能完全有效地规制专利池权利滥用现象,直接规制专利池的法规也尚未出台,以及《反垄断法》在应对日益严峻的专利池权利滥用行为时存在缺位情况,最终降低社会福祉,甚至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因此,要辩证地看待专利池在推动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祉等方面的积极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滥用专利权利带来的垄断效应,对专利池采取多方面的规制,特别是反垄断规制是我国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第一部分的绪论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创新之处,浅析目前专利池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现状。第二部分主要是专利池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专利池在国内外的不同定义以及主要特征。其次,对发源于美国的专利池组建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出专利池发展变化的三个阶段,同时,介绍了国内外运营较为成功的五个专利池。然后,总结出专利池所具有的成本效益、价值效益和竞争效应。接着,阐述了专利池权利滥用产生的原因及我国面临的专利池中权利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后,归纳整理了对专利池权利滥用进行规制的两大基本理论。第三部分主要是笔者在整理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专利池研究的相关资料后,得出我国对专利池中权利滥用规制的七点不足之处,包括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制的不足、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对专利池中拒绝许可行为的规制不足、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范围过窄等。第四部分重点考察了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专利池反垄断的现行法律规制,为我国专利池的规制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是笔者针对第三部分我国专利池权利滥用规制的不足所提出的七点对应建议,分别是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裁判标准、减轻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举证责任、适当扩大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及增加激励机制、引入专利池中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等。 唐劭俊[9](2020)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大力推动网络音乐正版化后,数字音乐服务产业快速成为中国音乐产业的主流商业模式。然而在此过程中,各数字音乐平台获取数字音乐版权的合作形式,大都选择独家授权模式,唱片公司纷纷越过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着协,直接将录音曲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单家数字音乐平台。具有资金与渠道优势的头部数字音乐平台,也借此获取大量独家版权,数字音乐行业核心资源聚集于少数几家甚至是一家平台中,因此饱受垄断非议。独家授权模式在着作权的商业应用领域中并不罕见,是基于着作权而形成的合法垄断,但音乐作品的版权过于集中,意味着大量音乐作品由于独家授权问题无法广泛传播,对数字音乐产业规模的扩大也存在掣肘。根据《反垄断法》第55条,即使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知识产权的相关经营者,如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因此,少数数字音乐平台在获得大量独家版权音乐资源,并在相关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如其滥用版权实施垄断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规制。然而,我国数字音乐平台滥用独家版权的反垄断规制存在若干问题。首先,互联网领域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较为困难;其次,音乐版权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最后,反垄断执法长期缺位。在充分论证独家授权模式可能涉及的纵向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反垄断规制现实情况,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充分采用同等对待、合理分析和社会本位三大原则,对数字音乐独家专有许可进行适度限制,补充《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中版权滥用的有关法规,完善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互联网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适当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和完善非正式程序。在未来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制度上,鼓励采用集体授权和个人授权并行的方式,保留个人授权下的独家授权模式但推动集体管理模式转为竞争性模式,以期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胡晓雅[10](2020)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知识经济的到来,各个国家开始出台政策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受到国家重视的当代,部分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为维持竞争优势和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以自身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基于此,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理念和法律体系受到新的挑战。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只有寥寥数语,对此问题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梳理,理清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从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社会学的利益平衡理论与法学的权利不得滥用高新区原则阐述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列举具体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分别考察代表性的域外国家地区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方法,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探索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存在《反垄断法》规定条文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概念的明确界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文分散、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执法层面存在独立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执法部门缺失、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参考指南缺失等问题;司法层面上存在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律责任的缺失等问题。在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立足基本国情提出完善建议:立法层面上,对《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条文,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执法层面上,考虑可以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专门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等;司法层面上,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刑事责任领域范畴,设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注重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的辅导作用等。 二、基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此处内容要求: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基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2)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之边界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3)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以智能手机行业为具体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6)标准必要专利过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7)国际专利许可中的搭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8)专利池中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9)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0)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四、基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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