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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 二十三)

 独狐mp1c6byvqv 2022-09-07 发布于广西

下面继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这里要同时学习《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小编认为对行政机关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并不仅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需要证据三性的审查:

      (一)合法性

       主要审查行政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依职权行使。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就是要求在进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查封、扣押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许多行政机关将些日常无强制手段的监管工作“外包”,如让某些网络公司搜索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广告等,在发现有该类情形后提取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对此,我们就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依法律法规的监管权限,在外包时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外包”即委托范围是否明确是否超出其职权范围,受委托单位是否超出委托事项范围等。

      (二)客观性

       行政机关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要保证真实与完整。真实,即证据的可靠性或可信性,主要是审查如何将离散的电子数据特定化并确保不受污染,以及提取方式的顺序要求等;完整,主要是提取的电子数据与原载体的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连贯性,即通过手续可以倒推电子数据的流程,以程序连贯说明真实与完整。

       (三)关联性

       同时要求事实关联性与载体关联性。事实关联性是电子数据的信息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与传统证据的关联性理解基本一致。载体关联性是电子数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可简单地理解为电子数据是否与行为人有关,如提取网络上的广告是否为行为人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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