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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 | 最高院案例告诉你!《纽约公约》之外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还有这个招!

 丫胖子 2022-09-07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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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国系《纽约公约》成员国,负有依《纽约公约》第三条承认涉案裁决的公约义务,除非存在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但通过这个最高院案例我们可以get到新招,除了公约规定之外,还可能援引民诉法的规定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一、案例索引:

天津海事法院(2015)津海法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天津高院(2015)津高立民终字第0221号民事裁定

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3170号民事裁定

二、案情:

申请人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与被申请人LMJ公司之间的外国仲裁裁决,天津海事法院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LMJ公司(LMJ International Ltd)在天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2015)津海法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裁定不予受理。

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本案。主要理由为:

(一) 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做实体审查。天津海事法院裁定超越了形式审查权限,剥夺了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的行为,明显错误。

(二)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提交的被申请人LMJ公司的查档记录显示,被申请人有43990公吨的铁矿石出售款尚未从位于中国的买方处取得,该笔款项以担保金的形式放置于天津海事法院。且最高人民法院对另案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铁矿石的买方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也确认未支付货款。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天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拥有应收账款即财产存在的事实,故天津海事法院作为财产所在地法院应受理本案。

三、天津高院裁定及其理由

本案为申请承认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纠纷,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和LMJ公司均为外国当事人,故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应在起诉时提供证据证明LMJ公司在天津海事法院辖区内存在相应的财产。虽然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提供了LMJ公司的查档记录、相关的笔录证明该公司有43990公吨的铁矿石出售款尚未从位于中国的买方处取得,主张该笔款项以担保金的形式放置于天津海事法院,但即使担保金已经存放在天津海事法院,该笔担保金也不是针对货物出卖人LMJ公司设置,且即使存在LMJ公司有货款没有收到的事实,LMJ公司只是享有对货款支付的请求权,而不能证明该项请求权利已经转化为确定的财产在天津海事法院辖区内存在。故此,原审法院以其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确认仲裁裁决之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且并未剥夺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的诉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具体理由为:

(一)LMJ公司在一审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首先,赛奥尔航运公司与LMJ公司就其租用船舶自印度运输43990吨散装铁矿砂至中国一事,由于LMJ公司欠付租金及滞期费,赛奥尔航运公司对船上货物进行了留置,并通知了包括LMJ公司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陆钢铁公司)在内的各方。后货物的买方港陆钢铁公司以货物所有权人的名义向一审法院缴纳担保金并申请海事强制令,自赛奥尔航运公司处将货物提走。该担保金所担保的债务为港陆钢铁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赔偿责任。涉案仲裁裁决裁定该留置权合法有效,担保范围为运费和滞期费共计1561078.61美元,故港陆钢铁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应对侵占赛奥尔航运公司留置货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有权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可见担保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其次,港陆钢铁公司尚未支付购买涉案货物的货款,该笔货款被作为担保金存放于一审法院处。港陆钢铁公司向一审法院缴纳的担保金及/或对侵占留置物而支付的赔偿金及/或应支付货物的价款,系赛奥尔航运公司所留置货物的替代物,系LMJ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对承认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具有管辖权。

(二)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涉案仲裁裁决违反了《纽约公约》)的规定和宗旨。涉案仲裁裁决仲裁地英国和我国均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而涉案仲裁裁决并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且管辖权并非《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法院对申请应予以受理。

四、最高法院再审裁定及其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LMJ公司在一审法院辖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否不当。

(一)关于LMJ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根据赛奥尔航运公司陈述的事实,LMJ公司所售货物的买方是案外人通贸公司,对应通贸公司的买方是港陆钢铁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港陆钢铁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的是通贸公司而非LMJ公司,该应收账款即使存在也非LMJ公司的财产;关于港陆钢铁公司提供的担保,系其为防止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造成赛奥尔航运公司损失而向法院提供,所担保的对象为赛奥尔航运公司而非LMJ公司,该担保金即使存在亦非LMJ公司的财产。赛奥尔航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LMJ公司在一审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应受理赛奥尔航运公司提出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申请。原审法院以LMJ公司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辖区亦无LMJ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对赛奥尔航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采安分析

1.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以《纽约公约》为依据,仅得依照该公约不予执行

涉案仲裁裁决仲裁地英国和我国均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我国系《纽约公约》成员国,负有依《纽约公约》第三条承认涉案裁决的公约义务,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另一方面,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管辖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又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上述规定对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严格规定,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得违反上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本案的一个问题是相关应收账款或案外人担保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基于合同相对性相关应收账款并非LMJ公司的财产;案外人所提供的担保所担保的对象为赛奥尔航运公司,亦非LMJ公司的财产。故LMJ公司在一审法院辖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认定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3. 仲裁司法审查解释新增管辖依据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我国内陆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可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规定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之外,新增了受理关联案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这一依据。因此,如依照新规定,本案结果应有所不同。已受理相关案件的天津海事法院可以理解为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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