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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国誉小课堂:盘点那些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的评审专家违法行为

 渐华 2022-09-07 发布于山东

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应该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打分。但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些评审专家的违法问题,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营商环境。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盘点一下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的评审专家违法行为都有哪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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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的评审专家违法行为

一、评审专家入库环节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如提供假文凭、假职称、假章假证明等。

二、评审前禁止的违法行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

三、评审过程中禁止的违法行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接受供应商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评审结束后禁止的违法行为: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五、其他禁止的违法行为: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评审专家违法处罚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编后语: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对评审专家的各种行为规范有了明确的要求。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评分,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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