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微信红包方式市场推广的会计处理

 湖经松哥 2022-09-08 发布于湖北


问询问题


问询回复

图片

图片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投放的微信红包金额主要分布在 1 元至10 元区间,占当期投放的微信红包金额的比例超过 90.00%。

公司根据市场推广策略情况投放微信红包,通过将微信红包的二维码印刷在产品包装瓶身或罐盖内,客户打开产品包装或开盖后,通过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进入抽奖规则界面,点击进入轮盘抽奖界面后即可参与抽奖,并在最终关注发行人公众号后领取微信红包,微信红包自发放后 24 小时内领取,否则过期失效。在对应产品出库前,发行人每月根据预计中奖率和实际兑奖情况在财付通账户进行预充值,中奖金额从发行人财付通账户进行扣款。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微信红包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监测到红包状态并记录相关的数据,公司已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并妥善保存。2019 年微信红包领取率为67.92%, 年2020和 21 年20投放的微信红包尚未全部到期,截至 2022 年 6 月 30日领取率分别为 62.22%和 47.81%,领取率较高,公司开展微信红包推广活动的推广促销效果良好。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年2020 10 月 29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2 号公布),“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消费者领取红包前已完整展示上述内容,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在后台系统详细记录领奖信息等,发行人以微信红包方式进行市场推广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结合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微信红包的账务处理过程,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涉及差错更正

2019 年公司将微信红包计入销售费用; 年2020起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对原 年2020度的微信红包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 改为冲减营业收入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 公司 2019 年度会计处理

发行人 2019 年度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 )。原收入准则下发行人微信红包作为一项销售促销推广支出,将微信红包计入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行人根据预计中奖金额预充值财付通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②计提时:

借: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

贷:其他应付款

③消费者领取完成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

(2) 公司 年2020度和 21 年20度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发行人自 年2020 1 月 1 日起采用新收入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规定:“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此处的第三方通常指向企业的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一方,即处于企业分销链上的“客户的客户”,例如,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这些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即是第三方。

有时企业需要向其支付款项的第三方是本企业客户的客户,但处于企业分销链之外,如果企业认为该第三方也是本企业的客户,或者根据企业与其客户的合同约定,企业有义务向该第三方支付款项,则企业向该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也应被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应付客户对价中包含可变金额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有关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估计。”

根据上述应用指南的规定,应付客户对价仅影响收入的计量,而不影响收入的确认。发行人的终端消费者及终端门店均属于发行人分销链上的“客户的客户”,属于第三方。且发行人未从上述第三方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发行人所承担并结算的微信红包符合应用指南规定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且非属于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情况,发行人在确认相关收入并承诺支付客户对价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故发行人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将微信红包的处理修改为于发放微信红包时冲减收入并确认其他应付款,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行人在确认收入同时对投放的微信红包金额进行预提并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销售折扣

②发行人根据预计中奖金额预充值财付通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③消费者实际领取微信红包时:

借:其他应付款—销售折扣

贷:其他货币资金

(3) 同行业公司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微信红包的情形,同行业食品公司中东鹏饮料的开盖扫码现金折扣活动与公司相似,其会计处理情况列示如下:

2019 年度, 当东鹏饮料在商品发出、并由经销商签收相关单据时,即满足原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其会计处理方式:

①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发行人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与此同时,对预计销售折扣金额进行预提并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销售折扣

③实际兑换时

借:其他应付款—销售折扣

贷:银行存款(现金折扣)/主营业务收入(实物折扣)

年2020起东鹏饮料采用新收入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新收入准则下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收入: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年2020 1 月 1 日起东鹏饮料的商品已经发出、并由经销商签收相关单据并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满足上述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其会计处理方式:

①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发行人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与此同时,对预计销售折扣金额进行预提并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合同负债—销售折扣

③实际兑换时

借:其他应付款/合同负债—销售折扣

贷:银行存款(现金折扣)/主营业务收入(实物折扣)

2019 年度,发行人微信红包作为一项销售促销推广支出,将其计入销售费用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年2020度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发行人微信红包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发行人将其冲减营业收入, 年2020 1 月 1日之后公司微信红包相关会计处理与东鹏饮料的现金折扣兑换形式的终端门店红包的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4)微信红包计提及支付情况

报告期内微信红包计提及支付情况如下:

图片

公司微信红包计提和支付均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因微信红包的有效期一般为 19 个月,导致微信红包的计提与实际兑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5) 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涉及差错更正

发行人微信红包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关于微信红包账务处理的变化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具体为: 年2020度微信红包由销售费用调整为冲减营业收入,该调整导致合并利润表 年2020度营业收入减少 2,201,216.22 元,销售费用减少 2,201,216.22 元。相关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报表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图片
(
END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