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荒的预防——仓储制度宋朝相当重视灾荒预防工作,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仓储备荒体系。 大体而言,这些仓储可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种。 (1)全国性仓种。 是指由宋廷直接下诏建立、行政关系上直接隶属中央的仓种,包括常平仓、义仓、惠民仓、广惠仓、丰储仓5种。这类仓储大多分布广泛,具有全国性特征,故以全国性仓种名之。 (2)地方性仓种。 是指由各地自行设置、经费及管理都由地方负责的仓种。 其名目繁多,如社仓、平籴仓、永利仓、州济仓、平止仓、通惠仓、广济仓之类。这类仓种除少数如社仓、平籴仓之外,大多仅局限于一地一处,具有地方性特征,故以地方性仓种名之。 其中,社仓虽经朝廷大力推广,遍及各路,但行政隶属关系仍为地方自理与民间自我管理,经费筹措也主要靠地方自筹与民间捐赠,因而也归入此类。这类仓储总数可达二十余种。 通过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仓储系统,两宋时期,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仓储备荒体系。
不过,随着中央财力日见匮乏,以上5种仓储逐渐衰弊,特别是南宋时,导致各地纷纷兴建属于地方财政的地方性仓储。 在这些地方性仓储中,大体以赈粜为主,部分带有赈贷功能,而很少有赈给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财力有限,赈粜及赈贷可保持仓储的长久运作。 2、赈灾救荒行政(1)机构设置宋朝负责灾荒救济的机构有数种,常见的有各路转运、常平、提刑三司,是行使赈济权力的主要部门和常设机构,其所派遣的使者称为部使者,在两宋有关赈济的文字记载中,部使者一般多指前两者,尤其是常平使者。 临时负责赈济的有安抚使与廉访使。此外,便是非专职但却必不可少的地方官。 其中,转运司主管一路财赋,权力较大,赈济所用粮食等物,往往要靠其措置转运,故地方上的赈济事宜多有其参与。此外,地方长官的报灾申请往往也要经过转运司批准。 常平司主管常平仓、义仓、广惠仓等事,并负责接受地方上的报灾,调配赈济粮食物品,以及核查赈济事宜等。 提刑司参与灾荒赈济事宜,主要是在两种情况下:
地方官方面,凡州、府、县各级长官,都要负责赈济事宜。诸如灾伤的检视、民户的抄札、灾荒的申告、赈济物的发放等,都由地方官负责落实。 (2)行政程序从灾荒申报,到灾荒检查、实施赈济,宋朝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形成一定的行政程序。 该程序大致包括三部分:诉灾、检放、抄札。 诉灾: 民户遭灾后,首先向县官司报告,是为“诉灾”。民户诉灾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大体上夏灾以四月三十日,秋灾以八月三十日为限,过时不予受理。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1174一1189),颁布了称为《淳熙令》的诉灾令,对诉灾的格式等细节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检放: 民户诉灾后,由官吏检查灾伤,确定放税分数,此为“检放”。检查灾情由县一级官员负责初查,州一级官员负责复查。放税原则视灾伤程度而定,如灾伤2分,则放税2分;灾伤5分,则放税5分。在确定放税分数的基础上,7分以上实行赈给,7分以下实行赈贷。至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以后,改为放税5分以上即许赈给。 抄札: 灾伤核实后,一面向上申告,先行放税,一面则要登记受灾人口,以备赈济之需,此为“抄札”。该项工作一般由县级官吏出任,称为“抄札赈恤官”。抄札之后,便可根据登记名册进行赈济。 赈济中常见的方式是赈给和赈贷,通常以粮食为主。赈给数额通常是大人每日2升,小儿每日1升;赈贷数额通常是每人3斗或5斗。 (3)赈灾救荒措施从性质上区分,宋朝的赈灾救荒措施可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性措施、市场性措施和动员民间力量的数荒。 所谓行政性措施,是指属于政府行政职能内的赈济方式。 从经济的角度看,它以单方面的施与为特征,较少考虑经济效率,更不求回报;从政治意义来说,属于王权的仁政表达,具有一定的象征意味。 所谓市场性措施,是指利用价格杠杆,以供求关系为依托,符合市场规律的赈济方式。 它更多地考虑到经济效率,并注重利用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以赈灾救荒为目的,目的性更强。所谓利用民间力量的救荒措施,是指动员民间力量进行赈济的方式,国家在其中主要充当组织者,而不是物质承担者。 行政性措施: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赈给、赈贷、赈粜三种。 简单地说,赈给,是指将救济物品无偿提供给受济者的方式,包括放赈、赈给等名目。 主要赈给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目的在于帮助灾民度过临时性的生活困难。 赈贷,是指将救济物品(通常为粮、种)以借贷的方式暂时性给予受济者,以帮助其摆脱困境的方式。 赈粜,是指将救济米粟减市价卖于受济者的方式,属于有偿赈济。 市场性措施:主要包括罢官籴、弛禁榷、招商(减商税)、以工代赈、禁遏籴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招商和以工代赈。 简单地说,招商,即灾荒期间利用商人力量平抑物价的做法。 其特点在于不用行政手段强迫商人就范,而是允许商人牟利,通过商人自发的求利行为使物价取得自然平衡。政府所要做的只是向商人发出有关信息,不抑物价、不强迫商人粜卖即可。 作为招商的配套措施,减商税是指对贩往灾荒地区的物品,尤其是粮食,给予减免商税的优惠,以鼓励商人积极向灾荒地区贩运粮食等赈灾数荒物品。 以工代赈,即通过兴建工役,使饥民得以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有偿赈济方式。 为此,宋廷制定了有关法规制度:
动员民间力量:主要指劝分或劝粜之法,即劝谕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或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的做法。有时两者难以区别,统称劝分。 宋朝行此法始见于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各地一遇灾荒,往往行劝分之政,将劝分视为荒政的一部分,尤其是越到后来越依赖劝分。 3、对流民的救济与安置(1)流民救济与就地安置为防止流民向流经地区扩散,并最终妥善解决流民问题,宋朝制定有专门的流民救济法规,即“灾伤流移法”。 从两宋历次对流民的救济实践来看,该法的主要内容为:
就地赈济的具体方式包括无偿赈给、有偿赈济、临时收容三种。 其中,临时收容主要有两种情况:
如庆历八年(1048),流民大量涌入京东一带逐食,富弼向朝廷请求,将京西一路荒地分配给流民,使其在异地安置下来。 (2)流民的遣返与复业安置按照“灾伤流移法”的规定,宋朝遣返流民一般采用自愿原则。凡愿还乡的,或者发给一定数量的口粮,或者发给路券,沿路凭券领取食物接济,以使其能够顺利返回。 但是,尽管政府希望流民都能归还本籍,并为此做了不少努力,但仍有不少流民不愿返乡。 不愿返乡的原因主要是担心两个问题:
为此,宋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鼓励流民返乡,开展恢复性生产。其主要措施包括给食、给屋、给田、还田、借贷牛种、免除积欠、减轻赋税等。 4、常规性赈灾办法(1)季节性济贫恤穷行政冬春季救饥 每逢冬春两季,贫民由于缺少工作机会,粮食积蓄也往往告罄,导致生活陷于困境;同时,原有的乞丐乞食更为不易,濒临绝境。为此,宋朝政府每于冬春两季实行季节性救饥活动,以助贫困人口度过时艰。从救济方式上看,可分为惠养乞丐和赈济贫民两种。 惠养乞丐:为了解决冬春两季乞丐的生活问题,北宋元丰年间(1078一1085)颁布了“元丰惠养乞丐法”。 其内容为:
北宋初年,东京开封府(治今河南开封市)设有福田院,主要用于收养乞丐。元符元年(1098),宋廷颁行“居养法”,各路均以官屋设置居养院,专门收养乞丐。 南宋以后,各地多设有养济院之类的机构,主要用于收养乞丐。不过,由于这些机构规模经费有限,往往不能尽数收养,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冬季收养、春暖以后则予放罢的季节性收养者。 对这部分人的收养,起初没有确定的起止时间,只是“自来系遇冬寒收养,至春暖放散,即无立定放散月日”。绍兴四年(1134),朝廷就此征询尚书省意见,最后定为每年二月底放散。 赈济贫民:
所谓置场赈济,是指将赈济物品集中于一处或数处,令受济者持证前来领取。所谓有偿赈济,主要是赈粜、赈贷两种方式。 冬季救寒 除了食物匮乏,冬季对于贫困人口的另一威胁来自寒冷。因此,宋朝政府每于冬季实行季节性救寒活动,以解人民燃眉之急。从救济方式上看,主要有超范围收养乞丐和贫民、镯僦舍钱、减值鬻炭三种。 超范围收养乞丐和贫民:
蠲僦舍钱:
每到冬季,由于无钱或缺钱支付房钱,每每被赶逐出外,往往冻饿而死。所以,每到冬季严寒时节,按照惯例总要下诏蠲免公私房舍钱,以助贫民度过严冬。 具体规定是:
减值鬻炭:
为此,宋廷常将官府的柴炭减价出卖,以惠贫民。 自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1008一1016)首次执行以后,每年三司都另行储炭57万斤,如常平仓体制,“遇炭贵减价货之,即京师炭价常贱矣”。自此,遂为定制。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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