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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荒政十二策”生命力何在

 效筱 2013-04-24


 

 

先秦“荒政十二策”生命力何在

——读《周礼·地官司徒》笔记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有人类记录以来,旱涝灾害、山地灾害、海岸带灾害每年都在中国发生。故而,中国历代国家管理者都把应对自然灾害作为一项重要国策,这项国策称为“荒政”。所谓“荒政”,是中国古代救济饥荒的法令、制度与政策、措施的统称。古往今来,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荒政”不断继续发展,为中华民族治理自然灾害留下了一笔极为珍贵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遗产。最早系统记录古代荒政政策的著作,是先秦的《周礼》。

    《周礼》也称《周官》,是一部记载典章制度的书籍。《周礼》分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篇,以官职联系各种制度,保存了一部分古代真实的制度。书中对社会保障方面也多有涉及,反映出古代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面貌。《周礼·地官司徒》篇中有一章关于荒政对策的记载,文字很少,共十二条62个字,但内容极为丰富。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

    这段文字的意思是,要以十二条措施对付灾荒,保证老百姓不致流离失所。一是散利,就是好年成时积聚粮食,荒年饥岁时发给百姓,使百姓得到好处。二是薄征,就是减轻赋税。三是缓刑,就是饥荒之年犯罪的多,用刑要轻缓。逼得太紧,适得其反。四是弛力,就是把百姓从繁重的徭役劳动中解放出来,使百姓得到适当的休息。五是舍禁,就是废除山野湖泽的禁令,准许百姓去采集野菜、果蔬,猎取鸟兽、捕捉鱼虾等,便于充饥。六是去几,就是免除关市征税。七是眚礼,就是减少或省去吉礼中的礼数。八是杀哀,就是减少凶礼中的礼数。九是蕃乐,就是封闭乐器,不准歌舞作乐。十是多昏,就是凶年要简化婚礼,以增加百姓结婚机会。十一是索鬼神,就是搜索鬼神,对之祈祷,以求降福。十二是除盗贼,就是凶年盗贼多,要尽快铲除。

    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提出的系统的荒政制度。这些荒政措施约可分成两大类。一类表现在礼仪、祭祀方面,如眚礼、杀哀、蕃乐、多昏(婚)、索鬼神等。限于人类认识能力以及天命观的盛行,先秦时期人们认为灾祸是上天对人间不当行为的惩罚,故而每当灾祸发生时,总要举行祭祀仪式。但在凶荒之年,天子举行的祭仪有所减省,所谓“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这种“荒礼”即孔子所言的“(人君)凶年则乘驽马,驰道不修,祈以弊玉,祭祀不悬,祀以下牲,此贤君自贬以救民之礼”之谓,其实就是要求统治者在灾荒降临之际约束自己的行为,节省开支。

    另一类是政治、经济行为方面,如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除盗贼等,这才是积极的切实可行的防治手段。分析《周礼》可以发现,先秦“荒政”具有较完整的体系。其一有组织保障。《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的六种联事来会办国家政务,所言的“丧荒之联事”,即联合各部门办理王者之丧礼与有关饥荒的救济对策。如“司稼”,巡野观稼以察知年成好坏,决定征收赋税的办法,若民间所需粮食不敷,则加以救济;“遗人”掌理“邦之委职”,以备天子施惠,乡里所余用以救济民之困乏,司门司关所余用以抚恤阵亡将士的老弱眷属,县都所余用以荒年的救济等;此外如“廪人”、“仓人”、“旅师”等亦各有所司。《大司徒》中还提出在地方基层建立乡遂组织,使其互相救助。

    其二有具体措施。政治方面,主要指法律刑罚方面,荒年有特殊的政策,如宽缓刑罚,安定民心;如对发生灾荒的诸侯国予以救助。经济方面,表现为散利、薄征、弛力、舍禁、去几等举措。值得指出的是,《周礼》中体现了积谷备荒的救荒思想。史载早在夏代已有仓储的存在,周代在总结夏、商二代经验的基础上,蓄积粮食尤受重视。较《周礼》稍后的《礼记·王制》中提出:“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周礼》的仓储制度,是一项积极的荒政举措,开后世储粟备荒说的先河,也是社仓、义仓制度的滥觞。另外,从救荒的角度,《周礼》提出的“移民就谷”、“移民通财”方法,对于当时以及后世也是产生了深刻影响的。

 


 

    《周礼》中朴素唯物主义的抗灾救荒思想,在后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到了明清时代,救荒思想的内容更是进一步丰富。有意思的是,清代的“荒政”也是十二条。据清代嘉庆《大清会典事例》记载,“荒政”是:“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清代嘉庆“荒政”十二条是否借鉴了先秦“荒政十二策”,那就无从考证了。但这十二条对策所透视出来的思想、措施,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按救灾的基本程序,有报灾(报灾是政府统筹规划的原始依据,也是政府救灾的第一步)、勘灾(即确定灾情等级过程)、审户(指核实灾民户口,划分极贫、次贫等级,以备赈济)、发赈(指按照赈票所列数目将赈米或赈银发放到灾民手中)。了解灾情后,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就成为清政府救灾的最主要措施。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抚恤指对灾民予以救济措施。  

    纵观跨越了二千多年的荒政对策,体现了一种历史的必然性。其必然性表现在:一是民本思想的一脉相承。民本思想强调“民惟邦本”,主张“重民”、“利民”、“富民”、“爱民”、“恤民”。其中的“恤民”是荒政的宗旨。二是救灾对策的传承发展。中国的荒政措施和制度至清代已经完备,对于抵御自然灾害、安定人民群众、恢复社会生产、稳定统治秩序等方面,对今天的国家管理者都有积极意义。当然,古代荒政又具有时代缺陷特征。中国的救灾思想中有较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的当属消极救济思想,即只主张进行灾后救济或补救的思想,这种思想包括临灾治标的赈济说、调粟说、养恤说、安辑说、蠲缓说等。至于祈祷天神、地神、山神、龙神来灌输精神信仰的办法,今天更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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