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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思明居士 2019-03-27

灾后救济是重建社会秩序与繁荣的必要措施。人类的社会既然无法避免自然灾害的侵袭,惟有积极建立完善的灾害救济办法,才能使民众在遭遇自然灾害时,不致那么不安,甚至流离失所。本着“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尚书》〈大禹谟〉)的治民理念下,救济思想早在先秦时已萌芽。为救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灾荒,先秦社会的诸王国之救济措施大都以互相接济,及储存谷粮以备灾。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先秦的救济思想大都在阐述仁政的含义,《左传》〈僖公元年(前六五九)〉载:“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救患、分灾”是诸侯之间在天灾发生时,有互通谷帛、赈济的道义。

春秋时秦国就本着救灾、恤邻的道义,输粟救晋国之饥,这场救济是历史著名的“汎舟之役”。后来秦国饥荒求助于晋国,晋国却不救援秦国,而被当时众诸侯国所唾弃。此外,《周礼》卷十〈大司徒.廪人》载:“若食不能二酺,则令邦国移民就谷。”

孟子也说:“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从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先秦的救济动机,是“仁义”的表现。虽然秦晋当时为敌对的双方,但本着“罪在其君,其民何辜”的悲天悯人的思想及“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的精神来救济敌国的百姓。这种邻国互相支援的救济活动,在当时是否广为实行,未能完全确定,但至少先秦时代中国已有互相救济的事实。其救济方式为“移粟就民,或移民就粟。”

秦汉以后,典型的救济措施代表是西汉时建立常平仓制度。常平仓起于汉宣帝,以政府的财力买卖谷粮,丰年时增价收籴,荒年时减价出粜,为灾荒救济及调节粮价之用。汉代以后,救济措施大致分为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两方面,包括赈济、养恤、安辑、蠲缓、赈贷、灾后重建等救济措施。

灾害发生时的救济

一、赈济

赈济就是由国家发放仓库粮食来救济贫困的人。《礼记》〈月令〉载:“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

遭遇自然灾害以后,官府往往以谷粮或布帛等进行赈济,而开仓赈给是灾后最普遍的救济方式。《史记》卷一二O〈汲黯传〉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火灾烧毁数千家的灾情已不能算不严重。而汲黯看到河内水旱灾过后所带来的灾情,竟然严重到父子相食的悲惨状况,政府如再不实时赈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汲黯就擅自以朝廷的名义开仓赈济,以拯救灾民,不但解救灾民于生死边缘,同时也消除社会不安的现象于无形,更替国家社会保留生产的动力。

由此,可知自然灾害为害之严重,灾后的救济是绝对必要的。因为灾害过后,往往造成农业减产或歉收,社会经济萧条,可食的食物又往往损毁殆尽,以致造成父子相食的人间悲剧。因此,开仓赈济是政府应尽的责任,目的在使饥民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以稳定社会的安宁,而最重要则是保障统治者的权利与地位。

二、养恤

灾荒常导致疾疫流行,百姓因而家破人亡流离失所,为了安抚、救济这些灾民,政府往往会施粥赈恤,或提供医疗场所,或提供住所,暂时安顿灾民,来稳定人心。

施粥赈给的思想起于先秦,《礼记》卷十一〈檀弓下〉载:“当年卫国发生饥荒,公叔文子施粥与国之饥饿者,救了许多人。”施粥是救济饥饿灾民、贫民最迫切,且立见成效的方法。施粥对救济饥饿灾民,颇能缓解燃眉之急,耗费少而救济面广。

古代中国官府与民间赈粥活动颇盛。《后汉书》〈陆续传〉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东汉末年因饥荒尤甚,所以赈粥特别多。而赈粥活动宋代以后更为盛行。灾后或疾疫流行时,政府往往提供临时医疗站与收容所,为灾民临时容身处,并为其治病,使灾民免于流离失所。

《汉书》卷十二〈平帝纪〉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此外,灾荒其间民饥而鬻子者多,有时官府会出钱为灾民赎子。《后汉书》卷三〈章帝纪〉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灾后补救措施

一、安辑流民

大量灾民因就食问题而迁移他乡是一股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设法安顿因灾荒流移的人口,并给他们适当的生活乃至生产条件,是稳定社会最好的办法。官府抚辑灾荒流民的办法,汉代已有给复、给田两项措施。为往后中国历代政府所沿用。《后汉书》卷三〈章帝纪〉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二、蠲缓

蠲缓,是指对灾区人民停征或缓征赋役及缓刑、减刑等措施。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国家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的租赋。自然灾害后每致土地荒芜,生产减少或歉收,人民生活困苦,若再要求其缴纳租税,则必加重百姓困顿,百姓生活困顿必然影响社会生产,甚至导致社会不安。统治者基于国家安定的立场,以停征或缓征赋税,减轻人民的负担,并缓和社会的危机。这种蠲缓思想来自先秦,《管子》卷七〈大匡〉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西汉初年针对当时战乱之后,人民流离失所,土地荒芜,农业不振,有田者亦无力缴纳赋税的实际情况,实行轻敛,其后凡被灾之郡,皆先后减免租赋。《汉书》卷七〈昭帝纪〉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此外,“缓刑”是中国历代自然灾害发生时,常见的一种措施。中国古代的“天人思想”观念,认为自然灾害有警惕刑罚太重的意味,因此减轻刑罚来祈求上天庇祐。汉代常有遇灾缓刑之举。《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一上〉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二〉,载:

开元十六年(七二八),正月,以久雨。两京及诸州系囚应推徙已下罪并宜移樽就教死罪及流各减一等。庶得解吾人之愠,结迎上天之福祐。

三、赈贷

赈贷是指将粮食、种子、牲畜、农具等借贷给需要的灾民,从而维持灾民生计,使之恢复农业生产。《春秋左传注》〈文公十六年(前六一一)〉载:

“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汉书》卷七〈昭帝纪〉载: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在遭遇自然灾害后,大部分幸存的灾民都贫而无力重建家园,这时政府从旁协助给予粮食、种子或农具的借贷,将有助于百姓尽快恢复生产。

四、节约

以农为本的中国在遭遇自然灾害时,经常是农业歉收,粮食不足,致使经济困窘,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提倡节约渡荒的例子很多。《墨子》卷一〈七患第五〉说:

古代自然灾害的遇灾治标与灾后补救措施

因此,后世每遇凶荒,即有节约之议,以为一时之救荒办法。《汉书》卷八〈宣帝纪〉载:

本始四年(前七O)春正月,诏曰:盖闻农者兴德之本也,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太官损膳省宰,乐府减乐人,使归就农业。

此外,历代皇帝大都有减膳、罢乐、禁酤酒等节省费用的行动,以因应灾荒。

五、恢复生产

恢复生产和赈济灾荒是紧密相关的,及时恢复生产,才是救济灾荒的根本所在。宋代曾巩曾经批评过去只注重直接赈济,导致灾民被动地坐等官府救灾粮款的做法,提出了寓恢复生产于赈济之中,他主张将单纯发放、分散发放、分救济粮款,改为一次集中发放赈救粮款的办法,鼓励灾民利用这笔救济粮款展开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以免坐吃山空。改变灾荒中因缺少资金,而使得“农民不复得修其畎亩,商人不复得治其货贿,工匠不复得治其器用,闲民不复得转移执事”,弃百事不顾而专意于等待升合之赈粮,以保全性命的消极救灾局面。

救济虽然是抵抗灾害的消极态度,但不管人类的科技如何进步,若无法完全避免自然灾害,救灾的工作仍然必须持续进行,只有设法解除灾害,才是救灾的最好办法。


参考文献:

  • 《春秋左传注》
  • 《十三经注疏·周礼》
  • 《四书章句集注》
  • 《墨子》
  • 《汉书》
  • 《后汉书》
  • 《册府元龟》
  • 《管子》
  • 《礼记集解》
  • 《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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